首页 > 升万念云 > 量理宝藏

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5笔记

创建日期:2022-03-31

  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5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1-7品)+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丙一、法相之安立+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317)+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己一、认识本体(319)+己二、各自之法相

  己二、各自之法相=庚一、总说(321)+庚二、别说

  庚二、别说=辛一、法相之理由+辛二、名相之理由+辛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324)+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325)+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癸一、破他宗+癸二、立自宗(330)+癸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子一、对方观点(328)+子二、破彼观点(329)

  32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325、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有许三法皆齐全。待名相故此非理。

  乃遣直违义反体。

  32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子一、对方观点;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32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子二、破彼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33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二、立自宗;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2、对方疑问: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对方有些论师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比如用一种三相推理来建立一个事物,在此过程中,这个三相推理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那它的因或说推理就成了相似的推理,因为它三相不齐全的缘故;如果具足,那么我们刚才说的一样,第一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二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三个三相推理……这样就一直到无穷无尽了。

  比如山上作为有法,有火作为立宗,因为我们看见冒烟之故,冒烟作为推理的因,那么这个因,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第一个三相推理也就成为相似的因了。为什么呢?它不具足三相推理的缘故。如果具足就成了无穷。

  3、回答: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跟前面的方法完全一样:虽然在树枝上没有其他的树枝,但我们建立的时候,并不是抛开树枝而建立檀香树,而是以树枝与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这种推理非常关键。这棵檀香肯定是树,因为它具有树枝树叶之故。其实这是以树枝树叶跟当时的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没有完全分开。

  同样的道理,刚才“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里的烟,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三个三相推理、第四个三相推理等等,这种推理方法没有必要。为什么没有必要呢?因为推理是“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们建立的时候,是将烟和三相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推理的。所以你要用的话,应该将整个三相推理与烟结合起来,其实它们是无二无别的,因此不会有无穷的过失。

  而且,在以烟来建立火的时候,其实是用它们之间的无则不生的关系来进行推理的;而除开火以外的烟,根本没有作为这里的因。所以说,烟的法跟火的法,这两者是以不可分离的方式进行建立的,并不是除了火以外的烟存在,不是以这种方式来建立的。

  这样一来,对方所提出的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如果我们把单独的烟作为有法或者作为因来进行判断,可能会有无穷的过失。但实际上,不管是任何一个推理,并不是如此的。所以说,绝对不会有这种过失。

  4、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我们上述讲到的推理,无论是檀香树和枝叶无二无别的推理方式也好,还是烟与火无二无别的方式也好,这样的两者无别的推理方式,实际上已经遣除了前面所讲的过失:法相具不具足第二个法相,如果不具足第二个法相,那么法相就成了不是所知了;如果它具足第二个法相,那么第二个法相必须要具足第三个法相等等。所以,自宗完全没有这种过失。

  5、自宗建立法相的法相: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因明前派的论师们提出: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如果你们把法相的法相说成是能安立名相的理由,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能知呢?

  按自宗观点,建立名相的理由是法相的法相。对方据此给我们发出过失:按你们所说,依靠项峰垂胡可以建立黄牛的名相,因此要建立名相必须依靠它的法相,由此可以成立,建立名相的唯一理由就是法相的法相;那同样的道理,因的法相也可以说成是所立的能知。比如有法、所立、因三者,中间的所立是依靠因来了知的;那这样,因的法相就是能了知所立,能了知所立的法就是因的法相。为什么不能这样说呢?应该是可以的。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比如所作,它实际上是一种能了知的因,如果你说因的法相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凡是了知所作的人,他的相续中就不会有不了知无常的情况,因为它是能了知者,既然是能了知,那么依靠它就完全能了知。那这样,所有的相似因或者所有的因,凡是能了知的这些法全部都成了真因。所以说,对方提出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那么所立的能知也应该成了因的法相,如果成了因的法相,那就绝对不合理,因为单单依靠所作也可以了知声音为无常了,有这种过失。如果这样,那在人的相续中就不应该有增益了。

  6、夏瓦秋桑等论师认为:有许三法皆齐全。

  法相的法相是具有三法,三法齐全的才叫做法相的法相。三法实际上是实有法三种———实法、有法、法,这三种法齐全就叫做法相的法相。他们所谓的三法指的是总的法相、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具足这三个法,他们认为是法相的法相。集聚实有法三者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

  什么是具足三法呢?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他们认为项峰垂胡必须是法相,它是黄牛的法相,这是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这种法相不能离开它的名相,名相指的黄牛;也就是说,法相是在黄牛的范畴中存在,或者说应该建立在它的身上,不能离开它,这是第二个条件。第三个条件,他们认为应该在事相上存在,事相指的是花白或黑色的动物,在这样的动物上必须具足上面所讲的项峰垂胡,这是第三个条件必须在事相上存在。

  7、萨迦班智达驳斥:待名相故此非理。

  你们说是总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这三个条件具足才是法相的法相,实际上这种观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我们要了知法相的法相,就必须观待名相了。为什么说观待名相呢?刚才你们不是说了吗,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也就是说应该周遍于自己的名相,观待自己的名相才能安立。这样的话,你们的说法就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你这样的法相完全要观待名相。本来法相是能了知的法,名相是所了知的法。比如说,一个人不知道黄牛,他通过了知黄牛的不共特点———项峰垂胡,也完全明白了项峰垂胡这个外境跟黄牛名称两者的关系,这样以后,就能通过它的法相来了知名相。本来,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是依靠法相来了知名相,有这样一个作用。但按照你们的观点,要知道项峰垂胡的这种特点,必须先要知道它是黄牛。而要知道黄牛,它的不共特点就必须要清楚,黄牛不共的特点没有清楚,你不可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如果已经知道了名相,那你所谓的法相不存在也是可以的。比如说我要了知黄牛,那首先要知道它不共的特点;可是现在我已经知道了名相,那法相不存在也可以。所以,如果法相的法相真正要具足这三个条件,尤其是中间的“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那这个道理非常不合理,因为它完全观待名相。如果观待名相,那法相就没有作用了,所以说:“待名相故此非理。”

  从他宗建立的角度来讲,尤其是现在格鲁派为主的一些论师们,他们认为实有法三者具足就叫做法相的法相。但是我们要知道,这样的法相观待名相的缘故,在没有知道名相之前,那就永远不能了知法相,有这个过失。

  8、我们自宗:乃遣直违义反体。

  自宗法相的法相,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其实排除直接相违和成立义反体,它们都有一定的含义。

  首先,什么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呢?比如我们要建立黄牛,那么不具足项峰垂胡的任何动物和事物全部都排除了。要成立法相,首先必须将它同类以外的非同类的事物全部抛开,这是遣除直接相违。

  然后是成立义反体。所谓的成立,是指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成立。“义反体”,它与下面的名相和事相不能混杂。因为法相,它自己有一个不共的特点。如果没有不共的特点,法相又遍于名相,又遍于事相,那它到底是事相的法相,还是名相的法相,还是法相的法相,就搞不清楚。所以从它自己反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也应该否定。所以,法相的义反体已经否定了名相和事相的反体。

  本来,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都是在一个论式中安立的。比如“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从本体上讲是一个本体;但是从反体上讲,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不是法相,反体是分开的。如果反体没有分开,那法相的法相已经过遍于名相和事相了,有这个过失。这样一来,因明前派所承认的具足三种法的说法也不合理,然后能安立的理由也不合理,这些根本没办法成立真正的法相的法相。

  而我们自宗法相的法相的定义是这样的:遣除直接相违并且成立自己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我们可以举例说明,比如说黄牛有没有法相呢?黄牛有法相。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项峰垂胡。项峰垂胡有没有法相呢?有法相。它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是法相的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呢?我们说没有。法相的法相到了第二个以后就没有了,因为我们在建立一个论式的过程中,只要有第二次就可以了,第三个以后没有必要。

  9、癸一(破他宗)子一、对方观点: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法相的法相要远离的过失本来有许许多多,但是全部归纳起来,应该在三种过失里面可以包括。第一个是自反体没有成立实体,要建立法相,法相自己的本体必须首先成立,一定要远离非法相的反体,他们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这是第一个———法相不成立的过失,他们认为这个必须要远离。

  第二个叫做义反体转他。刚才我也说了,前面他们讲不是这个名相以外的法相就是名相的法相,比如黄牛的法相应该是黄牛的法相,不应该是其他的法相。但是这里,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马,具足项峰垂胡之故”,或者“这个东西,是瓶子,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虽然有一个法相,但是这个法相在名相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本来项峰垂胡的名相是黄牛,可是这里的名相已经变成了马和瓶子,也可以成为山王、江河等。这样安立的话,那它的法相在名相上根本没办法接近,这叫做义反体转移。意思就是说,在刚才的论式中,对于马匹等名相,法相的义反体已经转移到其他上面了。所以,这已经成了除了这个名相以外其他的义反体了。那这样,法相虽然成立了,但是与它所安立的事物完全是离开的。

  《量理宝藏论自释》中讲到,不遍的过失、过遍的过失、不容有的过失全部包括在这里面。下面我们自宗马上要讲,这几个过失才是法相的过失。但是,这几个法相的过失全部安立在这里面。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是不住事相。前面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应该在事相上建立,事相上成立的才叫做法相,比如垂胡在花白的黄牛身上成立,这是第三个条件。那么现在,法相在事相上不成立,要远离这种过失。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在这里“花白”根本没有;或者“我们前面的花白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具足项峰之故”,这个法相在事相上根本不成立。这叫做不住事相,不住事相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法相与事相不相关,法相在事相上根本贴不拢,这样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提出了法相的三大过失。

  10、子二、破彼观点: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自宗遮破对方这个法相的三大过失,刚才你们从反面安立法相的三大过失,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你们到底是用三轮(有法、立宗、因)的因明推理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呢?还是不用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我们首先向对方提出这两个问题。

  如果对方认为,我们是以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的。那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你们要应用一个论式,比如“这个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马,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如果用这样的论式,以非黄牛的动物作为论式的有法,那么你们前面所说的“义反体转他”就不存在了,就不能转移了。因为这样的有法安立的时候,与它的法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那你们刚才所建立的论式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作为事相的时候,此因在事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以推理的方式安立的过失就不成立。

  如果对方说:不是这样的,我们并不安立论式,只是随便给他们发过失,并不是用三相推理的论式来发过失。如果没有应用论式而建立过失,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法相不住事相就没有意义了。因为要建立法相的时候,必须通过一个论式才可以建立,如这个花白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之故。如果论式根本没有建立,那到底它是不是黄牛根本没办法了知,所以必须要通过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我们法相要建立在事相上面的话,你必须要利用一个论式,如果连论式都没有用,那你怎么会了知它是黄牛呢?所以法相在事相上建立的说法,绝对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此,对方从反面承认的法相的三大过失不成立。当然在这里,第一个自反体不成实有并没有破,只破了后面两个过失。

  11、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其实你们因明前派,将法相的过失归纳为这样三种的做法不太合理。怎么不太合理呢?如果在因明的学问中,尤其是建立法相的法相的时候,真正有这三大过失的话,那么世间所有智者的顶饰———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为什么不在《因明七论》为主的论典中宣说?如果法相的法相真的有这三大过失,那两大理自在的论典中为什么没有阐述?即使说没有阐述,如果真的具有合理性,后代的高僧大德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你们这样的安立有许许多多不方便,不管是正面的三个特点也好,反面的三大过失也好,在安立法相的法相的过程中,这样的安立相当不合理。即使说你们的观点有一点合理性,但诸多智者并没有共同承认。因此,在没有任何必要之下,依靠自己的分别念来建立这样的宗派实在是毫无意义。最好不要建立自己分别念的观点,否则,就会与正理相违。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遮破对方的观点。

  12、癸二、立自宗: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对自宗的观点来讲,真正的法相应远离什么样的过失呢?我们因明自宗,法相的所有过失包括在三大过失之中。如果远离了这三个过失,那就是非常正确的法相。

  第一个是不遍的过失,我们自宗的法相必须要远离不遍的过失。不遍的过失是什么样的呢?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其实这有不遍的过失。为什么有不遍的过失呢?因为,花白的垂胡对花白的黄牛来讲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对黑色的黄牛来讲,用花白的垂胡来进行推断,就有不遍的过失。因为花白的黄牛有这个特点,黑色的黄牛没有这个特点,并没有遍于黑色的黄牛。所以,如果我们用了一个这样的法相,就有不遍的过失。

  第二个是过遍的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头,或者它能走路,或者它具有声音,它具有四肢等等”,运用这些因的时候,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过遍呢?因为不仅黄牛有头、有四肢,或者能吃草等等,而且其他动物也有这个特点。所以,如果我们把具有头等作为它的法相,就有过遍的过失。当然,对黄牛来讲它确实有头,这个作为它的一个特点,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是,以它作为法相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有黄牛才有头,世界上包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一个有生命者都没有头的话,我们用具有头来作为它的法相,这也是可以的,但并没有这种情况。

  还有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瓶子之故”;或者“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人之故”等等。这样说的话,那就不容有、不可能。我们可以告诉他:你的法相不容有。

  其实,法相的所有过失只有这三个。如果某个法相远离了不遍,远离了过遍,远离了不容有,这三个过失都已经远离的话,那么这就是非常正确的法相。如果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法相,那它已经具有三种否定。哪三种否定呢?第一个是非有否定,比如说黄牛的法相,它已经否定了不具足项峰垂胡的可能性;然后是别有否定,别的没有,只有它才具有,也就是说只有黄牛才具足项峰,别的动物都不具足,这叫做别有否定;最后是不可能否定、非可能否定,也就是说唯有黄牛才具足,其他动物不可能具足。

  在这里,从意义上、词句上已经遣除了、否定了三个其他过失,正面建立了远离不遍、过遍、相违三大过失的法相。只有这样的法相才算是正确无误的法相,因此我们因明自宗的法相是最完美的。

  13、有些因明论典中有这样一个辩论: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黄牛的头之故。这个论式合不合理呢?不合理。

  有些人认为,为什么不合理?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只有黄牛才具有黄牛的头,所以这是合理的。我们表面上看来:对呀!黄牛的头唯有黄牛才具有,这是它的不共特点,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黄牛的头;这样的话,应该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你这样安立,那么这个法相就要观待它的名相了,在黄牛不知道之前,黄牛的头就不会知道。所以说,表面上看来这是对的,但实际上黄牛没有知道之前,黄牛的头谁也不知道。但是,法相并不是这样的。名相不知道的情况下,可以依靠法相来了知。所以,你们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324、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第43+44+45课)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第43课)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第44课)

  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第45课)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325、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第45课)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有许三法皆齐全。

  待名相故此非理。

  乃遣直违义反体。

  326、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分三:

  327、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破他宗)分二:

  328、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子一、对方观点;(第45课)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329、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一子二、破彼观点。(第45课)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330、甲二乙二丙一丁一戊二己二庚二辛一壬三癸二、立自宗;(第45课)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上一篇: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4笔记

下一篇:逻辑学-量理宝藏8品观法相46笔记

文章评论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