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5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乙一、宣说量之总法相+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
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丙一、安立成量之自宗(12)+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
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14)+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
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16)+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
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己一、无能立+己二、有能害。
己一、无能立=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19)+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
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辛一、真实+辛二、破他宗理(31)+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32)
己二、有能害=庚一、因与非因成相同(34)+庚二、应成无关因之喻(35)+庚三、宣说彼宗极过分。
庚三、宣说彼宗极过分=辛一、真说+辛二、破彼答复。
辛一、真说=壬一、随存随灭不成理(38)+壬二、是故宣说极过分(39)
辛二、破彼答复=壬一、分破不定之二喻(41)+壬二、归摄共同之意义(42)
3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
当知彼错等,纵唯名无谬,能立亦有咎,由事证事故。如行故证牛,具手故证象,
此名之所诠,共称非欲说。
34、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一、因与非因成相同;
若何事是因,彼何时非因,何故许彼因,不许非为因。
3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二、应成无关因之喻;
与刃药等联,黑者伤及愈,无关之木块,何不执为因?
38、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壬一、随存随灭不成理;
自性无差异,造作亦非理,常无消逝故,功能亦难悟。
3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壬二、是故宣说极过分。
何有则何有,此外若执因,一切因无尽。
4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一、分破不定之二喻;
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是因善作彼,见其差异故。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
如是此是非,彼亦有别故。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聚亦无能力,是故差异成。
4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二、归摄共同之意义。
故各无何力,聚有德彼等,是因非自在,此等无别故。
2、虽然从名称上看推理成立,但实际上是错误的:当知彼错等,纵唯名无谬,能立亦有咎,由事证事故。如行故证牛,具手故证象,此名之所诠,共称非欲说。
我们应当知道,在推理的时候,倘若因的意义本身在所立上有错误(指不定),以及“等”字所包括的不成与相违,则纵然表达因的单单名称在那一有法上使用,众所共称无有错谬,可是这样的能立也是有咎(有过失)的,因为要由所运用为因的事物证实所立的事物,而仅仅以名言(即声音、语言)不能证明的缘故。
3、比如所作叫常有,但声音并不是常有,故“声音是常有的,所作之故”的推理就是相似推理。因此,关键要看事势理成不成立,名称成立与否并不关键。如“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虽然所作并非无常的异名,但所作的意义在柱子无常上却是成立的,故为正确推理。
4、作者于颂词所举声不错误、义错误的例子是:“这个众生是牦牛,因为行走之故。”“这个众生是大象,因为具手之故。”虽然印度人把牛共称(从别名或假名的角度讲)为具行或能行,把大象共称为具手(象的鼻子很巧,像有手一样),即在印度具行和具手这两个名言的所诠指的是牛和象,但这并非欲说(从真名或最初命名的角度讲),若随顺欲说就不是这两者(一般用在人上),或者说因为“具行”和“具手”者多之又多,则应该在包括牛和象的一切众生上安立这两个名称,甚至在一切所知法上安立。正因如此,虽然这两个推理在名称或声音上成立,因为牛和象的别名是具行和具手,但在意义上,因为人、马、羊等生命也有具手和具行的特点,就不成立。否则,人等生命全部都成为牛和大象了,因为他们也具有这样的特点之故。
5、不能以名称成立作为理由来成立在事物上也成立,而应该依靠意义。比如一个人叫火焰,人们这样称呼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因为他完全可以叫这个名字。但假名成立,在真实的意义上成不成立呢?并不成立。否则,谁都会见到他是火焰,或谁接触他时,都会被燃烧。所以,在推理时一定要依靠意义,而不能依靠名称。
总之,以上以事势理讲了“不依词而需要依义”,若认真学习,对此理则能断疑生信。而本科判所说的彼之成立义,也就是以理成立依义不依语这一要义。
6、己二(有能害)庚一、因与非因成相同:若何事是因,彼何时非因,何故许彼因,不许非为因。
因为对方承认由恒常不变的常有大自在天创造万物,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提出一个问题:既然你们承认瓶子、柱子等一切万法全部由大自在天所造,那他有没有正在造的阶段和不造的阶段呢?
如果他有不造的时候,所有造作的状态全都会化为乌有。为什么呢?因为他是常有的缘故。也就是说,因为他是常有的,不造的相续就不会间断,否则就有不是常有的过失。如果他没有不造的时候,那万物都会不断地产生,因为因永远具足的缘故。为什么呢?因为他是常有的。即只要承许常有,因就会一直具足,瓶子等果也会永远现前。
“若何事是因”:如果某事物存在,大自在天是它的因(就像青菜存在,田地是它的因一样);
“彼何时非因”:那么在该事物尚未出现之前以及毁灭之后不复存在的某时,大自在天就不是它的因(就像青菜不存在,田地就不是它的因一样)。比如,这个柱子是大自在天所造,那它还没有出现在世间时,可不可以说是大自在天所造呢?不是大自在天所造。一旦柱子已经灭尽,是不是他所造呢?也不是他所造。为什么呢?因为,若真是他所造,在这两个时候柱子一定能在世间存在。因为不存在的缘故,就不是他所造。这样的话,大自在天就存在不是因的一个阶段。
“何故许彼因,不许非为因。”既然观待一切万法是否存在,大自在天有是因、非因两个完全不相同甚至相违的阶段,那你们为什么说大自在天是一切万法的因,而不说他是非因呢?也就是说,你们可以观待大自在天造作的阶段说他是因,我们也可以观待大自在天不造作的阶段说他不是因,其推理方法完全是一样的。
7、庚二、应成无关因之喻:与刃药等联,黑者伤及愈,无关之木块,何不执为因?
对方说:常有大自在天绝对是一切万法的因,因为他提前思考后,某时某地让瓶、柱等万法产生,某时某地让其不产生,这根本不会相违。其实,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
驳:一切万法产生的因,和一切万法不产生的非因这两者是大自在天的说法并不合理,因为常有大自在天不存在时间前后和本体或体性的差别。否则,产生和不产生、先前生和后来生等的因则成了同一,甚至考虑和不考虑等的差别也泯灭不现。因此,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在因缘聚合时产生,在因缘不聚合时不产生。若仍顽固地将对万物产生无利无害的大自在天执为因,则极其过分。
比如,与兵刀相联黑者受伤,与药等相联黑者痊愈,即黑者(指某一个叫黑者名字的人,也可用白者、黄者、胖胖等)被刀砍伤了身体,在医生敷药等后就慢慢痊愈了。实际上,黑者的伤口是刀砍的,依靠药物等才得以恢复。若计执受伤和愈合的因,是与之毫无关系的木块、铁块、瓶子等,那谁都会笑话。因为,受伤和愈合的因明明是刀和药物等,他却偏偏认为是木块或其他东西。总之,内有情众生依靠无明等因缘产生,外器世界的无情法依靠种子、水分等因缘产生,若谁说由大自在天所造,那就与将黑者受伤和痊愈的因,说成是木块一样荒唐可笑!
8、壬一、随存随灭不成理:自性无差异,造作亦非理,常无消逝故,功能亦难悟。
对方承认:作为常有、唯一自性的大自在天,前后及功能都没有差别。所以,在制造万物方面也不应该有差别。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自然界有春夏秋冬四季的变化,各种各样的事物都不相同。也就是说,造物主没有变化的缘故,次第造作千差万别的果则不合理,形形色色的世间界不可能由恒常、独一的大自在天所造。
“常无消逝故”:因为大自在天是常有的,所以永远都不可能消失;“功能亦难悟”:而他有造作果的功能,也实在令人难以理解。为什么呢?因为大自在天永远都是存在的。如果因永远存在,那么果就不可能时而灭、时而现,而会一直存在。为此人们也会认为,大自在天不可能是万物之因。
因和果是“此有则彼有、此无则彼无”的关系。也就是说,有因则有果,无因果亦灭。如火与烟,有火则有烟,无火则无烟。通过火灭烟不存,便可推断火是烟的因。但是,造作万事万物的因————大自在天,永远都是常有的、年轻的,而果却有生老病死、繁荣昌盛、悲哀痛苦等变化。所以,大自在天绝对不可能是万物之因,因为两者没有随存随灭的关系。
9、壬二、是故宣说极过分:何有则何有,此外若执因,一切因无尽。
一般来讲,世间规律就是如此,只要有因,它的果则会存在,也就是说,因和果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若没有这样的关系,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确立。如果我们把非因当作真因,那任何一个法的因就变成无穷无尽了。比如,因为青稞苗芽和青稞种子之间有因和果的关系,所以任何一位农民在秋天的时候都会准备好下一年的青稞种子,而不会等到大自在天来造作,如果非因大自在天也成为因,那世间当中石女的儿子、龟毛、兔角、桌子、凳子、手电筒等非因之法也都变成了它的因,因为承许非因为因之故。
若某法的因变成无穷无尽,此法则不可能产生。因为,它的因不具足就不可能产生,而要具足所有的因,永远也不可能有机会。这样就有所有农民从来没有种过庄稼的过失,因为即使一代一代的农民付出整个生命,也没办法将无穷无尽的因全部聚集起来。若一一因都能生果,则有余因无用、一生一切的太过(即大过失)。因此,大自在天绝对不是万物之因。
10、壬一、分破不定之二喻: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是因善作彼,见其差异故。
对方说:你们所说的,大自在天有是因非因两个迥然不同的阶段,他不可能是万事万物的因,这种说法是不一定的。(即他们认为我们的推理是不定因。)以外法比喻而言:土、水、肥料、种子等,在聚合未聚合时,虽然没有差别,但却能生出芽、叶、花、果等。比如青稞种子,在没有种下去之前和种下去之后,从种子这个反体来讲,并没有差别。水也是这样,在浇在种子上和没有浇在种子上两个阶段,其本体都是湿性的,根本没有差别。同理,土等也是如此。虽然前后有能否起到产生芽果等作用的差别,但本体却是一样的,所以并没有你们所说的过失。
驳:这就像认为昨天与今天的河流一模一样荒唐可笑,虽然在名称上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体,因为万事万物都是刹那无常变化的;只不过人们将同一相续的法耽著为一体而已,实际上并非一体,因为阶段不相同之故。同样的道理,虽然青稞种子没有种在地里与种在地里之后,其相续是一个,但实际上并不一样。因为,土、水、种子等,原来不能产生苗芽后来却能产生,前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即自性已经全部变了。
因此,舍弃从前阶段变成后面阶段的土、水、种子等才是真正的因。若不将此承认为因,则有为产生果造作了众多因缘,也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过失。比如,有些农民种庄稼非常敬业,施肥、浇水、拔草等都做得非常细致,那收获就会很丰稔。如果善加造作因,而没有相应的结果,那好的农民所作的任何行为,全都没有任何实义。但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因为在造作因缘方面下的功夫越多,最后得到的成果也会越丰富,这一点以现量成立。
因此,认为大自在天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但却是常有的想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11、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如是此是非,彼亦有别故。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聚亦无能力,是故差异成。
前面对方举了一个外在事物的比喻,但不成立。接着对方又用内法(跟众生内在相续有关系的法)比喻说:大自在天是万事万物的因,因为他虽然有两个阶段,但并没有两样。比如,在眼根没有缘取红色柱子之前,眼根是胡麻花形,外境是红色的柱子,当缘取或聚合之后,眼根和外境跟以前并没有两样,只不过后者能产生眼识,前者不能产生眼识。(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同样的道理,常有不变的大自在天也可以作为产生果的因。(如是此是。)
驳:“非”,即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彼亦有别故”:如果真正用智慧观察,只不过你们将同一相续的法执为常有而已,其实不管是对境还是根,产生眼识前后肯定有很大的差别。所谓的我、柱子等世间各种各样的法,全部都是虚假的,只不过众生以无明邪执为因,把它当作真实而已。
“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聚亦无能力”:如果没有差别,在眼根、对境没有聚合之前,各自都没有生果的能力,聚合之后,也不会有生果的能力,因为与前面法的自性无二无别之故。这样的话,到了最后的时候也不会产生。“是故差异成”:所以,前者和后者之间有差异完全是成立的,因为聚合前不能生识聚合后却能生识。
12、若没有学习过因明和中观,对一个相续的法就会有错觉,比如我们经常认为:这个地方或这条河我以前来过。实际上,以前的这条河流或这个地方完全已经变了,只不过它的相续存在而已。就是现在我们手中拿着的东西,它的本体也是一刹那一刹那在改变。故真正去观察,任何世俗法都得不到。若通达了这个无所得的道理,就是最殊胜的获得,《般若经》中也这样说。
按世俗量来衡量,暂时也可以成立。比如,我们依靠眼睛,可以看见在这个经堂里面存在着红色的柱子。若进一步作胜义观察,用方分的方法来观察柱子、眼睛(从大到小分至无分微尘,再分则成为空性),用刹那的方法来观察眼识(从长到短分至无分刹那,再分则成为空性),最后都会变成虚空,甚至虚空也不存在。不过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修行,就像《定解宝灯论》里面所讲的一样:先通过观察引生定解,再安住定解而修行。
13、壬二、归摄共同之意义:故各无何力,聚有德彼等,是因非自在,此等无别故。
从前面的观察可以了知,根、境或者土、水、肥料、种子等各自分开时,不具足产生任何果的能力,它们聚合后才有产生果的功德或能力,故这一阶段的法就是所谓的因。如《量理宝藏论》中讲:在眼根、作意、对境三种因缘具足时,眼识方可产生;在地、水、种子、肥料等因缘具足时,苗芽才可产生。故万法因缘生,其因并非大自在天,因为常有的大自在天等,与以往无有不同差别之故。否则,地、水、种子等刹那无常之法都成了大自在天,这样大自在天就无穷无尽了,也失坏了常有的立宗。因此,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14、自宗也承认如来藏常有、独一,但其常有和独一是离开常和无常以及一体和多体两种执著后的真常、真一,这在麦彭仁波切的《中观庄严论释》、《如来藏大纲狮吼论》、《三本性论》,全知无垢光尊者的《大圆满心性休息大车疏》,月称论师的《入中论自释》等论典,以及《楞伽经》等经典当中有明显说明,所以跟外道的说法(如常有自在的我、常有的大自在天)有天渊之别,绝对不会有任何过失。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3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第4+5课)
事体若不成,此理若成立,(第4课)
纵彼不成立,差别非能害,
如声依虚空。
名虽不成立,事成则成立,
如鸱枭派前,佛教徒宣说,
体等作能立。
当知彼错等,纵唯名无谬,(第5课)
能立亦有咎,由事证事故。
如行故证牛,具手故证象,
此名之所诠,共称非欲说。
33、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有能害)分三:
34、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一、因与非因成相同;(第5课)
若何事是因,彼何时非因,
何故许彼因,不许非为因。
35、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二、应成无关因之喻;(第5课)
与刃药等联,黑者伤及愈,
无关之木块,何不执为因?
36、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宣说彼宗极过分)分二:
37、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真说)分二:
38、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壬一、随存随灭不成理;(第5课)
自性无差异,造作亦非理,
常无消逝故,功能亦难悟。
3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一壬二、是故宣说极过分。(第5课)
何有则何有,此外若执因,
一切因无尽。
40、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破彼答复)分二:
4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一、分破不定之二喻;(第5课)
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
是因善作彼,见其差异故。
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
如是此是非,彼亦有别故。
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
聚亦无能力,是故差异成。
4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二庚三辛二壬二、归摄共同之意义。(第5课)
故各无何力,聚有德彼等,
是因非自在,此等无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