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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4笔记

创建日期:2022-06-09

  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4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乙一、宣说量之总法相+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

  乙二、是故说佛为正量=丙一、安立成量之自宗(12)+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

  丙二、破许自生量他宗=丁一、遮破正量为常有(14)+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

  丁二、遮破具量自在天=戊一、观察彼常无常破(16)+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

  戊二、破是一切之作者=己一、无能立+己二、有能害。

  己一、无能立=庚一、说非真实之能立(19)+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

  庚二、详细说明彼之理=辛一、真实+辛二、破他宗理(31)+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32)

  辛一、真实=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壬二、唯独形名非是因

  壬一、形义不能堪当因=癸一、具特点形无宗法(23)+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

  癸二、唯形是因不决定=子一、不定(25)+子三、若定极过分(26)+子三、遣成果同似能破(27)

  壬二、唯独形名非是因=癸一、唯独形名非因喻(29)+癸二、若是因则极过分(30)

  27、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三、遣成果同似能破。

  随行所立故,果总亦能证,而说相属者,异故他体过,许是果等同。

  2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癸一、唯独形名非因喻;

  唯见于种别,成立之名总,证成非应理,犹如语言等,是够故为牛。

  30、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癸二、若是因则极过分。

  欲说依他故,诸名于何者,并非悉皆无,有彼若成义,一切成一切。

  3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二、破他宗理;

  依此而分析,淡黄派等许,无常等之故,亦成无心等,剥皮则死故,承许为具心。

  3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

  事体若不成,此理若成立,纵彼不成立,差别非能害,如声依虚空。

  名虽不成立,事成则成立,如鸱枭派前,佛教徒宣说,体等作能立。

  2、法称论师对外道宗派的驳斥。前面外道承许有一个大自在天————常有的士夫创造万物,因为世间所有看不看得见的形体都具有士夫所造的特点之故。作者驳斥道:如果真正是他所造,那非陶师所造的蚁穴等泥形也成了陶师所造,因为都有一个泥形之故

  3、果等同的相似能破

  陈那论师驳斥的果等同的相似能破。比如:“声音无常,所作之故,如同瓶子。”这里的因本来是真因,但对方说:这并不是真正的推理,因为瓶子的所作在声音上并不成立,声音的所作在瓶子上也不成立。陈那论师认为,这种将瓶子和声音的所作区分开来的遮破,是一种果等同的似能破。(所谓“果”,即声音,因为声音是由勤作所发或是所作之法,而此处又是在声音这样的果方面作观察,故称“果同”。)

  因是真因:“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因为声音随从所立无常,即声音与所立无常两者完全相应、没有相违,其果声音运用因缘所作作为因,并不需要分开所作的差别,只是以总的所作也能证明是无常。

  然而外道却说:由于与所作之因相属(即相连、系属)的声音与比喻瓶子是他体的缘故,作为因的所作也成了截然不同的他体,这就有以下过失:因为瓶子的所作在声音上不成立,所以有宗法不成立的过失;而声音的所作在瓶子上也不成立,那就有同品喻没有同品遍的过失,即比喻不成;既不是声音也不是瓶子的“所作”此处找不到可理解的,或者说对任何法都不决定,因此这样的因(理由)不是正因。

  但实际上,分别的瓶子的所作和声音的所作完全包括在总的所作之因当中,根本不会成为相似推理。或者说,声音以所作之因完全能成立为无常,因为除了所作之外,非所作的声音、瓶子等有为法,在世间上根本找不到,即有为法皆所作故。因此,按照陈那论师的观点,承许他们这种遮破是果等同的似能破。

  4、子三、遣成果同似能破:随行所立故,果总亦能证,而说相属者,异故他体过,许是果等同。

  对方外道说:你们将形状分为士夫所造与非士夫所造两种,来遮破我们所许士夫创造万法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与陈那论师遮破的,外道二十四种相似能破中果等同的似能破完全相同。

  驳:实际上并不相同。把形状一分为二来遮破万物是士夫所造是千真万确的,根本不会成为果等同的似能破;而你们仅仅以一个形状来证明万物是士夫所造,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因为,不分形差别的总“形”和“士夫所造”之间没有无错谬的相属(即关系),而不分开有为法的差别,总的所作和无常之间有无错谬的相属。

  5、癸一、唯独形名非因喻:唯见于种别,成立之名总,证成非应理,犹如语言等,是够故为牛。

  世间当中各式各样的法非常多,如果见到在某一种类上成立某一总的名称,就以之证成使用这一名称的其他法在这一种类上成立,即具有这一种类的特性,那就不合理。比如,这类事物也叫瓶子,那类事物也叫瓶子,然后就以名字相同为因来成立这两类法相同,或这两类法是同一来源,则不合理。因为,同有瓶子之名的两类事物,在材料、来源等方面并不相同。

  在世间当中,意义和名称共有四种情况:一、意义相同、名称不同;二、名称相同、意义不同;三、意义和名称都不相同;四、意义和名称都相同。因此,以山、瓶等个别法具有士夫所造的形状特征,来成立其他具有形状的法都是士夫所造,完全不合理,因为共同具有形状的名称并不是真因。

  前面讲了意义,下面讲比喻:如同“语言、方向等作为有法,是所谓的牛,因为都是‘够’(“够”是印度梵语,它有语言、方向、土地、光线、善趣、眼睛、金刚、牛、水等九种意义)之故。”当然这是很荒唐的,因为有时“够”指牛,有时“够”指方向等。但实际上,若名称相同是真正的理由,那就会有这样的过失。因此,以山河大地等万法具有形名为因,成立是士夫所造,是不合理的。

  6、癸二、若是因则极过分:欲说依他故,诸名于何者,并非悉皆无,有彼若成义,一切成一切。

  所谓的名称全凭人们想表达的依他起而产生,即名称没有自主,完全依赖他人想怎么叫就怎么定。名字、称呼全部跟分别念有关系。比如,我可以给一个男僧起名叫圆刚,也可以给一个女僧起名叫圆刚,甚至把牦牛也可以叫圆刚,这完全是凭我的欲说来决定的。因为,在男女僧等人和牦牛等动物的头或身上,并没有这样的标记,完全是依靠我的意愿和表达而产生的。

  因此,一切名称在任何对境上没有不可以使用的,因为在事物的本体上并没有特定的名称。

  “有彼若成义”,若名称成立,名称代表的意义就成立;那这是特别过分的事情————世间当中一切皆应成一切了,即有所有世间名言混为一体的过失。因此,若承许“一切万法是士夫所造,皆具形名之故”,那世间中瓶子等事物皆应成氆氇等其他事物了。比如,一个人叫太阳,他就应该遣除黑暗;一个人叫财富,他不用赚钱也变成了富翁;一个人叫布施,他就会布施所有众生。

  7、辛二、破他宗理:依此而分析,淡黄派等许,无常等之故,亦成无心等,剥皮则死故,承许为具心。

  以前面的推理分析之后,得出了名称相同不能成立意义相同的结论,以此也能驳斥淡黄派(数论外道),和“等”字所指的裸体外道的相似观点。

  淡黄派的推理是:从主物所生的像两面镜一样的“识”及苦、乐、舍三德不平衡时的一切现象作为有法,都不是心识及“等”字所指的不是内在明知神我的法而是外在的色法,因为它们都是无常及“等”字所指的有产生之故。

  裸体外道的推理是:树作为有法,是具有心识的有情,因为剥皮之后就会死亡的缘故。

  淡黄派的观点是这样的:主物自性所生的“识(即大或心或觉)”相当于两面镜,一面呈现享受外境的常有神我,一面出现外境种种形象。当种种世俗法从主物中出生(苦乐舍三德平衡的状态即主物,三德不平衡时就从主物中变化出世俗二十三谛————大、慢、五唯、五大种、十一根),并隐没其中,就是所谓的无常;而所有世俗法从隐到显的全过程,就是所谓的有产生。并不承认前面没有后来新生,前面存在后来彻底毁灭。这样的话,因为无常成立,无常及有产生的意义即自己所怀的意图————一切世俗法(只有主物和神我是胜义法,即胜义二谛)都没有心识,甚至主物也没有心识就能成立。(当然,我们不可能这样承认,因为苦、乐、等舍全部是心的感受、状态、执著。)

  但他们并不懂得常法不能做任何事情,或不能起功用的道理。而且,他们想用乐(苦、乐、等舍三德之一)、识等既有无常又有产生作为因,来成立这些法都是无心者,也不能成立。因为,他们所谓的无常(有产生是无常的部分,故不提)只是从主物中出现,又隐没于主物当中(即仅仅成立名词,并不能证明任何意图的意义————主物及其所生的世俗法无心);而且,以此为因也不能证明是无心者,因为任何众生的心都是无常的、有产生的。鉴于此,不是内在明知神我的法而是外在的色法也不成立。因此,他们的推断实际上是一种相似推理。

  而裸体外道或尼干子外道的观点————“树木是有情,因为剥完皮后会死亡”也不成立。当然,在名称上佛教把这种现象也叫死亡,比如我们常说“这棵树已经死了”等;而且,佛教徒在内的许多人都认为,当命树(一棵观察自己命运的树)死亡时,本人的生命或命运也会受影响。(我在读中学时种的命树,现在长得很不错。)但是,从真正意义上讲,这并不成立。因此,也不可能以死亡的名称来建立树是有情或众生。

  在《俱舍论》中,所谓有情,要具足命暖(体温)识(心识)三法。以前我还引用 《大般涅槃经》等大乘经典的教证说过:五蕴具足的生物才叫众生,若杀害众生过失特别大。而砍伐树木,虽然佛说比丘砍树犯轻罪,但因它不具足五蕴,也不是有生命的有情,故没有杀生的过失。但佛教并没有否认所有树木都没有生命,因为众生的业感是不可思议的,比如有些经典中说:有些众生变成了孤独地狱的有情,依靠树木、石头、岩石、门槛等形式而感受痛苦。怎么感受呢?如果变成火灶,当灶中燃起火时,就会感受肚子里面燃起熊熊烈火的痛苦。

  虽然佛教并没有说所有植物都没有生命,但也要把植物和动物分开,不能说植物跟动物一模一样。

  当然,植物也具有生命的名称,但是,这种生命跟有情的生命还是有很大差别。比如我砍一棵树,它并没有痛苦的感受,因为非五蕴聚合,也没有我执。所以,佛陀说杀害动物要赔偿五百次生命,而砍一棵树并没有说有如此严重的果报。

  另外,如果有名称意义就成立,那泥土等也应该有生命了,但彼外道并不这样承许。因此,他们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

  8、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事体若不成,此理若成立,纵彼不成立,差别非能害,如声依虚空。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若意义成立,在说法上不符合个别宗派的观点,也是真正的推理。若意义不成立,只是名称成立,也是相似推理。

  不管用什么样的名言来表示,若因的事物本体在有法上不成立,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宗法不成的推理(一旦宗法不成,就不需继续观察同品遍和异品遍)。若因的意义成立,纵使别人认为那一名称(指因)不成立,实际上也不会有过失,因为对方假立、臆想、遍计的其他意图差别,对因成立所立来讲并没有任何危害。

  比如我们说:“声音是无常的,所作之故。”本来这是真正的推理,但个别外道认为:是所作不成立为因,因为声音是无为法虚空的功德(即声音依于虚空,因为他们认为声音从虚空中发出,又隐藏在虚空当中),所以并不是所作。但实际上,因所作的事体就是依靠因缘而产生或造作,对外道来讲,这也是成立的。因为,他们也不可能否认声音是依靠舌、颚等因缘发出来的这样一种内涵,而这就是所谓的声是所作性。不过,这需要心静下来给他们解释,或运用推理与之进行辩论。

  9、名虽不成立,事成则成立,如鸱枭派前,佛教徒宣说,体等作能立。

  可见,名称由不同意图驱使,似乎因不成立,但意义如果符合因,名称也不能作障碍。因此,虽然名称不成立,但并不能代表宗法等三相推理不成立,因为“事成则成立”,即意义成立就是正确的推理。或者说,虽然从名称上看不成立,但若因的事体在有法上成立,那不管如何从名称上破斥也无妨害,因为只要在有法上成就了因的内涵,和因相属的所立就能得以成立。

  比如,佛教徒在承许微尘是常有的鸱枭派前宣说推理:“极微或无分微尘是无常,有形体之故,犹如瓶子。”在他们面前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们承许非随一切的实体之量有形体(他们认为,不周遍的实体————四大物质体积有限,不能周遍到一切空间,是有量的法,也具有形体),而没有量的意和极微(即心法和极微都没办法计算量,但意为不周遍之法)并没有形体。可能与我们粗大的世间概念一样,他们认为具备大小长短四种相之一种,就称为有形体。其实,他们所谓功德的差别或功德之一种的量,佛教徒并不承认其是实体,也不将之叫做有形体。哪什么才有形体呢?具有所触者才有形体,即必须拥有自己的空间和位置的法才有形体,如水桶、转经轮、饼干、巧克力、蛋糕等。这一点对方也承许,而极微恰好具有这种特点(虽然普通眼看不见其具有大小长短四种相),故无常成立。

  或者说:“极微或无分微尘是无常的,有碍之故,犹如柱子。”虽然对方认为有分才有碍,而极微尘无分故无碍,但这个推理也是成立的,因为对其余极微有障碍、有阻碍是真因,而且对方也承许,否则它就不能组成万物。

  或者:“极微或无分微尘是无常的,有过去、现在、未来三种时段故,犹如房子。”这也是正确的推理。

  总之,意义比名称关键,意义成立名称就成立。因此,想证成万物是士夫所作,必须要有正确的依据,若只在名词上建立,就没有意义。

  10、为什么说无分、无碍的极微尘不能组成粗大的色法呢?这是因为,若极微无分、无碍,则无论聚集多少极微尘,都必然融为一个;否则就成了有分、有碍之法,因为可分为与另一极微尘接触、不接触两个部分。比如两个极微尘,其接触方式只有三种:要么融为一体;要么一部分融入、一部分不融入;要么根本不融入。若融为一体,两个就成了一个,这样聚集再多极微也不能组成粗大的色法。若部分融入,极微尘就可以分为融入和不融入两部分,而失坏极微是组成万物最小单位的立宗。因此,极微尘只能以不融入的方式而存在,才能组成粗大的色法,自然无分、无碍就不成立。

  11、以极微有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间段,怎么能证成其是无常呢?因为,极微有三个不同的分位,即过去未生、现在未灭、未来已灭,或过去新生、现在停住、未来毁灭,或过去生已灭、现在生未灭、未来未生未灭,等等。否则,其本体就不可了知或不存在,因为其三时不可得,或在三时中不可得故。因此,极微常有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27、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三、遣成果同似能破。(第4课)

  随行所立故,果总亦能证,

  而说相属者,异故他体过,

  许是果等同。

  28、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唯独形名非是因)分二:

  29、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癸一、唯独形名非因喻;(第4课)

  唯见于种别,成立之名总,

  证成非应理,犹如语言等,

  是够故为牛。

  30、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一壬二癸二、若是因则极过分。(第4课)

  欲说依他故,诸名于何者,

  并非悉皆无,有彼若成义,

  一切成一切。

  31、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二、破他宗理;(第4课)

  依此而分析,淡黄派等许,

  无常等之故,亦成无心等,

  剥皮则死故,承许为具心。

  32、甲一乙二丙二丁二戊二己一庚二辛三、宣说彼之成立义。(第4课)

  事体若不成,此理若成立,

  纵彼不成立,差别非能害,

  如声依虚空。

  名虽不成立,事成则成立,

  如鸱枭派前,佛教徒宣说,

  体等作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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