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12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乙二、摄集彼之一切义。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丙一、遮破承许无能立+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戊一、因圆满+戊二、果圆满。
戊一、因圆满=己一、各自宣说+己二、结尾。
己一、各自宣说=庚一、意乐圆满说欲利+庚二、加行圆满说导师。
庚一、意乐圆满说欲利=辛一、真实宣说(53)+辛二、遣诤。
辛二、遣诤=壬一、遣除修习不容诤+壬二、遣修无边不容有。
壬一、遣除修习不容诤=癸一、略说(56)+癸二、广宣说。
癸二、广宣说=子一、许心依身无能立+子二、宣说彼者有能害。
子一、许心依身无能立=丑一、破他宗+丑二、立自宗。
丑一、破他宗=寅一、破许非同时所依+寅二、遮破同时之所依。
寅二、遮破同时之所依=卯一、破不合理之他宗+卯二、安立自宗合理性。
卯一、破不合理之他宗=辰一、观察能依有无破+辰二、观察能依生灭破。
辰一、观察能依有无破=巳一、观察能依有无破+巳二、依彼理破其余理(114)
巳一、观察能依有无破=午一、遮破(112)+午二、破彼答(113)
112、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一、遮破
有无依无故,非是若谓有,所住即所依。于此所依无,住者外非他;是他彼之因,
彼于事作何?应成无毁灭。许彼灭因致,彼亦同过失。住因亦作何?
113、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破彼答。
设遇灭因前,所依令安住。灭即法尔有,于此无害故,住因起何用?
114、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巳二、依彼理破其余理。
若谓如水等,所依此亦同。诸事一刹那,灭故事相续,如此生之因,故彼是所依。否则不合理。
障碍流失故,水等之所依,无行德总业,如何需所依?依此破会合,会合者之因,
种类等亦住,所依无故遮。
2、在五部大论当中,《量理宝藏论》的法本我是最熟的。通过对话、交流,很多疑惑都可以遣除。
3、现在很多人也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对意识起决定作用,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在某种层面上,我觉得马克思主义这种说法也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因为从某个角度来讲,精神和物质确实可以这样认识。但其真理性是受时空限制的,彼承许没有绝对真理故。
我们心的本性是光明,它有自明自知等功用。相信无论科学再如何发达,也不可能证明、发现它从无情法的身体当中产生,因为本性相违(即明知与非明知相违)之故。
4、巳一(观察能依有无破)午一、遮破:有无依无故,非是若谓有,所住即所依。于此所依无,住者外非他;是他彼之因,彼于事作何?应成无毁灭。
很多人认为,在同一时间中,心识依靠身体而存在,身体是所依,心识是能依。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以理观察即可遮破,因为同时存在的身心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
具体而言,同时安住不外乎两种:一种互不饶益,就像瓶子、氆氇、茶杯、鲜花等聚合在一起一样,虽然同时共聚,但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不起任何作用。这是对方所不承许的。
A:如果说是互相饶益,同一时间当中身体对心识起作用,那就要观察能依和所依到底如何起作用?就像科判所讲那样,能依的心到底是存在的法依靠所依的身体,还是不存在的法依靠身体?
如果说是存在的法依靠身体,那已经形成了,也没有必要再依靠了;如果说是像石女儿一样不存在的法依靠身体,那不存在的法也无所依靠,因为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通过观察就可了知,无论是有的心还是无的心,依靠身体都无有是处,或者说身体绝不可能作为有无之心的所依,因此能依也不存在。
B:如果对方说:虽然无有的法不能依靠所依,就像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依靠桌子一样,但心是存在的,存在的法依靠身体,并没什么不合理。也就是说,存在的心作为能依,令其安住的身体作为所依,完全是合理的。
我们可以观察,存在的心依靠身体是否合理。颂云:“于此所依无。”即:对存在的法来讲,由所依使其安住无有必要。因为存在的法已经安住。也就是说,所谓安住,除了安住者心识自身已经形成以外并非其他,即心识的安住与心识是一体;由于两者无有他体,所依并没有做任何安住之事,而不能成其为所依。
“是他彼之因,彼于事作何?”如果对方说,所谓安住是心识以外的他法,那么即使与安住者他体的安住之因是所依,可是那个所依对能依事物的安住又做了什么呢?应成一无所作。也就是说,身体并非心识的依靠处,或者说身体对心识的存在或形成并没起到任何作用。就像陶师只做了瓶子,对氆氇的产生并没起到任何作用一样。同理,身体只对除了心识以外的物质的存在起到了作用,对同一时间的心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假设对方说:若身体没有起到作用,或所依身体不存在,那能依的心将不可能存在,因为身体是心不毁灭或存在下去的因。
我们可以这样反驳:如果身体的威力这般强大,那依靠身体的力量,刹那生灭的心就会一直存在下去,而不会毁灭。这样的话,心就像外道所承许的常有自在的我,成了永远都不毁灭的常法了。不但心不毁灭,所依身体也不会毁灭,有这样的过失。
表面看来,身心同时,心安住于身体的说法很有道理。但若观察:心到底是有的法还是无的法?若有则不需要依靠,因为已经形成;若无则没办法依靠。若执有的心依靠身体,因为已经存在,所依身体对能依心的安住并没起到任何作用,否则就有共聚的瓶子、氆氇也成为能依所依的过失。而且在同一刹那当中,心识和身体并不存在能生所生和同一体的关系,所以不可能成为能依所依。
可能有人会问:这不成了破有无生因那样的胜义观察了吗?实际上,这并不是胜义观察,而是名言当中的观察。若转而认为,不同时间的身心互相成为能依所依,也不成立!其理由,前面已充分叙述。
在佛教当中,不要说以中观、密法的理论来观察,就是以因明的理论(相当于佛教小乘经部的思想)来进行分析,也能得出万法是假立的结论。比如能依所依,只是在未经详细观察时,依靠相续而运用名言,如人们常说心识依靠身体、茶杯放在桌子上等,其实从物质的实相上(指刹那)讲,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5、许彼灭因致,彼亦同过失。住因亦作何?
刚才我们不承认对方的观点,说:如果你们承许所依身体让心识不毁灭,那心识永远也不会毁灭,因为依靠身体心识可以安住。对方说:我们并不承许心识永远都不毁灭,只不过承许心识可以暂时存在,在灭因出现之前,依靠身体心识可以维持。比如人还没有死之前,心暂时存在,在死因或灭因出现后,就消亡了。(现在也有很多人认为:心不可能永远不毁灭,只是在灭因出现之前暂时维持。)
其实这也有前面的过失,理由是:灭因是使与自己同时有的灭法毁灭,还是无的灭法毁灭?如果是有的法,则无法毁灭,因为其本体一直存在的缘故;如果是无的法,则无所毁灭,因为其本体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依靠身体的心识(指灭法)与灭因是一体还是他体?若是一体,则不需要灭因,心产生时已经灭尽之故;若是他体,具足多少灭因对心识也无所损害,两者刹那共存、刹那共亡故。如果依靠灭因毁灭,那身体这个安住的因又对心的安住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因为,在心没有遇到灭因时,也不需要身体让其安住,它自己可以存在下去;倘若遇到灭因,身体也没办法让其安住。
6、午二、破彼答:设遇灭因前,所依令安住。灭即法尔有,于此无害故,住因起何用?
假设对方说:在遇到灭因之前,依靠身体可以让心安住。比如:人在没有遇到特别严重的疾病等时,身体功能正常,依靠身体心就会一直存在。所以,心是能依、身是所依,它们之间有能依所依的关系。
辩驳:在遇到灭因之前,身体也不可能让心安住,因为心在生起来时就灭掉了。如果它能安住一刹那、二刹那、三刹那……那就变成了常有不变之法,永远也不会毁灭。不仅心是如此,万法都是这样。这种刹那生灭,或生灭同时的法尔、规律,以一切有为法的法性而存在,对此作障碍或损害实在无能为力之故。这样的话,住因身体又能起到什么样的不让心识毁灭的作用呢?无法起到任何作用。如果能起作用,那在遇到灭因时,为什么不能做到令它不毁灭呢?因为这比阻止刹那灭要简单得多。
关于无常,外道等认为:瓶子没有遇到铁锤摧毁之前是存在的,遇到铁锤摧毁就毁灭了,所以铁锤是瓶子毁坏的因。讲《量理宝藏论》时也讲过,万法并不需要其他灭因,自己生起来就灭了(从刹那而非相续的角度讲),这是一种自然规律,是无法违背的,因为万法的规律本来就是刹那无常的。
在这里,对方就像世间人所讲那样,认为所谓灭,就是粗大的相续已经毁灭。但是,在探索真理时,不能仅从粗大的现象来进行剖析,而应说到本质。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心还是物,其本体一刹那就灭了,不可能再保持前刹那的状态。比如河流,前后一个小时、半个小时、一分钟、一秒种,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否则就违背了自然法则。而心,其本体刹那就毁灭了,我们还能说它存在吗?否则,人死之后,还可以说没有死。
自生自灭的时间非常短暂,是以刹那为单位。并非我是1962年出生,某年去世,这样一个粗大的时间段。因此,心境所摄的一切万法都是刹那生灭,从本质上讲,这完全是正确的。这样的话,心识依靠身体而安住,就是一种特别粗大的概念,即从相续的延续讲可以成立。
7、巳二、依彼理破其余理:若谓如水等,所依此亦同。诸事一刹那,灭故事相续,如此生之因,故彼是所依。否则不合理。
如果对方说:在世间,经常能现量见到能依所依的现象,比如:桶中装水,水是能依,桶是所依;总法柱子与别法白色柱子、红色柱子等,别法是所依,总法是能依;茶杯与茶水,茶水是能依,茶杯是所依……若所依不存在,能依也不会存在。因此,心识依靠身体合情合理。
驳:你们说就像水依靠器皿,总法依靠别法一样,心识依靠身体,其实水等的这一能依也与前面所讲的道理相同,也就是说,同一时间的器皿与水,不管水是存在之法还是不存在之法,器皿都不能作为它安住的所依。因为,如果水是不存在之法,依靠器皿也没有任何必要,自本体不存在之故;如果它是存在的法,就不需要依靠,已经形成之故。
如果对方说:现量见到水依靠器皿,不需要观察水存不存在。因为水装在桶里或杯子当中,不会流走,所以水是能依,桶等是所依。
驳:“诸事一刹那,灭故事相续,如此生之因,故彼是所依。”虽然我们也承认,我靠着你,瓶子放在桌子上等有能依所依的关系,但绝不承认所依与能依同时。因为,水等一切万法都是刹那毁灭的缘故,所依对与自己同时的那一刹那能依之安住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也就是说,同一刹那之法同时形成、同时存在,不可能也不需要成为能依所依;而下一刹那两者俱灭,则不具备成为能依所依的基础。
然而不可否认,杯等器皿的相续是其中的水在同样的处所刹那不断、相续产生之因(指俱有缘,非近取因),因此器皿是水的所依。否则,若认为是同时饶益,所依能依的关系丝毫也不合理。也就是说,后后刹那的水不断产生,其近取因是前前刹那的水,杯等器皿使水不流失,故是俱有缘。从让水保持现前状态的角度来讲,杯等器皿是所依,水是能依,但在同一时间当中并没有这种关系,否则就有前面所讲的过失。
心识与身体的关系也是同样。从身体让刹那生灭的心不断延续下去,而不失现前状态的角度来讲,可以说心是能依、身是所依。但同时的能依所依,这样的关系永远也不可能成立。在未经详细观察时(从相续而非刹那的角度讲),好像心识依靠身体,但这种依靠绝对不能真实成立,因为身心皆刹那不断地生灭。对同时会合的身心来讲,虽然内部相互没有能令安住,但心依靠和俱有缘(指身体)聚合的差别,而产生后面同类特殊的行境,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安立为能依所依;但若认为,心识是身体产生的,并是同时的能依所依,就有诸多过失。
在世间,人们都认为:种子与田地、车辆与公路、大米与粮仓、水与杯、心识与身体等有能依所依的关系,从未经详细观察的层面来讲(从相续而非刹那的角度讲),我们也可以这样承许。但若认为,在同一时间当中,身心是能依所依,或从身体当中产生心,那就特别可笑,因为根本经不起理论观察。
总之,大家一定要会区分主因与助缘!以大脑和心识之间的关系来讲,大脑对心识的产生起助缘或外缘的作用,而内因或主因却是心识。但很多人都不懂得这个道理,一直认为:心识从身体当中产生,没有身体心识就不会产生,因此心识产生的内因就是身体。这种观点非常愚痴,因为身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它们之间不可能有能生所生的关系。当然,助缘的作用是有的,就像田地的好坏之于青稞果实的质量一样。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种族或家族身体、财富等都很出众,这与他们的血统、遗传有关,但最关键的,还是内心与业力,学过《俱舍论》的人都清楚。所以一定要承认前世,否则从短暂今生来观察,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就像不分析青稞种子的好坏,只分析田地等对庄稼的影响一样。
8、障碍流失故,水等之所依,无行德总业,如何需所依?依此破会合,会合者之因,种类等亦住,所依无故遮。
刚才也讲了,杯、瓶、碗等器皿,对水能起到障碍流失的作用,故它们之间有能依所依的关系。从未经详细观察的层面来讲,这完全是成立的。就像在世间,人们经常说“我去年看见了黄河,今年也看见了黄河”一样。若详细观察,去年看见的黄河,今年根本不可能有,只不过相续存在而已。同理,表面看来能依所依好像同时并存,实际上在同一时间当中(从刹那讲),绝对不会有这种关系。因为,同时并存的事物不可能互相饶益、互相起作用。不过从相续的角度来讲,这完全是成立的。
以上推理方法非常尖锐,通过学习,相信大家都能了知:能依所依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
凭借前面所讲,同时并存的事物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这一观察方法,也能遮破心在身体中会合、身也是心————会合者之因的观点。再者,承许种类、功德等也是以如此会合的牵引,所依才使能依安住的观点,也可依靠观察能依有无的这一理证,证成同时的所依不存在,而予以遮破。
具体而言,外道徒承许:对于毛线和氆氇、黄牛和牛角、我和我的心、实体和种类等之间有会合关系,心能认为是“此依于此”的原因就是会合,会合的因是实体等,并且由如此会合所控制而承许是所依能依的观点,也能依靠上面的理证一并遮破。也就是说,同时并存的事物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因为互相根本不能起任何真实的作用。再说,若承许常法、实法,起任何作用都不合理。
而佛教认为万法无常、无实,故从相续的层面来讲,事物之间互相会合,互相起能依所依的作用,也是成立的;但从同一刹那来讲,会合和能依所依皆不成立。
因此,以后遇到有人认为心识依靠身体时,则可以问:是同一时间依靠呢,还是不同时间依靠?若对方认为是同一时间依靠,则可运用前面所讲的这一理证予以遮破。若对方说,身体和心识并非同一时间依靠,则可运用“破许非同时所依”这一科判所讲的理证进行破斥。
9、存在的心识为何不需要依靠身体?
答:无论是哪种能依所依,比如:就像灯和灯光有因果关系一样,心识之果依靠身体之因;就像酒与迷醉功能一样,心识功德或功能依靠本体身体;就像墙壁砌成时自然会有纹理一样,心识以自性的方式依靠身体。
因为能依的心识已经存在、具有、产生,所以再不需要依靠所依身体而产生、而具有、而存在,否则就有重复生、无义生、错误生、无穷生等诸多过失。也就是说,此处所讲的能依所依,并非指诸如两个人背靠背之类的互相依靠,而是说同时存在的能依心识从所依身体产生或形成,是从这一层面而言的。
10、为什么身让心安住,心和身都成了永不毁灭的常法了呢?
答:若同时存在的身心,身能让心安住一刹那,心就成了非刹那毁灭的常法了,因为其第二刹那还存在故;也就是说,若前刹那的法在后刹那还存在,则违背了无常法刹那毁灭的法则,而成了永不毁灭的常法。既然能依的心如此,所依的身也不例外。因此,两者都有成为常法的过失。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108、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遮破同时之所依)分二:
109、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破不合理之他宗)分二:
110、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观察能依有无破)分二:
111、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巳一(观察能依有无破)分二:
112、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一、遮破(第12课)
有无依无故,非是若谓有,
所住即所依。于此所依无,
住者外非他;是他彼之因,
彼于事作何?应成无毁灭。
许彼灭因致,彼亦同过失。
住因亦作何?
113、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破彼答。(第12课)
设遇灭因前,所依令安住。
灭即法尔有,于此无害故,
住因起何用?
114、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一寅二卯一辰一巳二、依彼理破其余理。(第12课)
若谓如水等,所依此亦同。
诸事一刹那,灭故事相续,
如此生之因,故彼是所依。
否则不合理。
障碍流失故,水等之所依,
无行德总业,如何需所依?
依此破会合,会合者之因,
种类等亦住,所依无故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