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5-111讲讲记记之哲学名著经庄严3
[注1]《量理宝藏论讲解》43-84讲记: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分别抉择量之法相很重要。前一段时间,我们讲第二品的时候也说过,第二品讲非量的篇幅比较多,到第八品的时候正量会讲得很细致。大家都知道,因明就是量学,是讲述“什么是正量”的学科。本品对“真正的正量”抉择得非常详细,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
在讲正量之前,讲了法相、名相、事相。讲这三种概念的时候,有诸多由遮破因明前派引发的辩论,显得稍微有点难度。然而这些辩论与“释迦牟尼佛成立为量士夫”等辩论相比较,意义显得也不是很大。因为我们相续中必须真正生起“世尊为量士夫”、“佛法为正量”的定解,所以,这些道理对我们来讲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并且,学习因明也是为了达到“对佛的信心永不退失”这样的一种目的。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这里是说,这三种法是大家经常接触的法相、名相和事相。我们平时要了知一个事物的时候,必须要通过这三种法来了知,这三种法实际上周遍所有的所知。
那么,“所知”这一名词的含义是什么呢?大家应该知道,凡是我们心了知的对境,就叫做所知。所知可以包括有实法、无实法。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有为法、无为法,包括涅槃在内的所有法,都可以包括在所知中。所知,我们有时候也可以用“万法”来代替,也可以合起来称为“所知万法”。总之,轮涅所摄的所有法,都可称为所知。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其实是周遍所有法的,没有一个法不周遍,凡是轮涅所摄的法,这三种相必定具足。不论何法,只要心里可以浮现出来,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周遍一切所知万法,就像虚空遍于整个世间一样。
在这里,作者萨迦班智达通过正理来说明,这三种法如何安立。
此三种法周遍所有的万法,这一点是通过什么道理来了知的呢?是通过自己的自证来了知的。我们通过自证了知的时候,一个所知法,当它浮现在我们心前时,所出现的与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特点,就叫做法相。关于法相的分类,有些是从作用的角度来分的,有些是从本体的角度来分的,有些是从因果的角度来分的。不管怎么样分,凡是我们心前浮现出任何一个法的时候,显现出来的一种与其他任何法不共的特征,就是这个法的法相。
法相的名词,我们平时学《俱舍论》、中观,包括学一些密宗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所以大家务必要搞清楚。以后遇到法相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哦,法相就是这样的”才行。比如你的心里面显现出一个人的形相,当然你能不能用语言表示,这是你的事情;但是你的心里面,这个人跟其他任何人有一种不同的特征,不管是从相貌上还是从语音上,当你心里面想起这个人的时候:“噢,这个人就是这样的。”他有一个不共的特点,这就是法相。这个法相跟其他任何人与非人或者其他事物的特点不混杂,唯他具有。如所有人的法相是知言解义,而这种不共特点也唯有人才具有;从严格的角度来讲,其他的众生是不具有的。所以我们这里,不管是黄牛也好,人也好,或者瓶子、树木等等,当这个法浮现在脑海里面的时候,它与其他任何法相比有一种不同的特点,这就叫做它的法相。
那什么是名相呢?所谓名相,就是名言和心识互不错乱可以耽著的对境的法。这是什么呢?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这种法相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唯有黄牛具有。而具有这种特点的是什么呢?就是黄牛。如果没有黄牛的名称,光是在脑海里显现,那就没有办法表示。所以人们就通过法相对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跟心里面所执著的对境,这两个互不错乱,这样的一种法叫做名相。
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则为事相。比如刚才所举的黄牛,它的法相是项峰和垂胡,它的名相是黄牛,实际上它们都是一种总相,而这种总相必须要依靠一种代表性的事物才能成立。我们从世间的语言来讲,必须有一种代表性的具体事物。那代表性的是谁呢?就是外境中黄牛所指代的那个具体的动物。当然,黄牛中既有花白的黄牛,也有黑色的黄牛,还有白色的黄牛等等;如果我们把花白的黄牛作为例子来说明,那么它就是这里具有特征性的显现。
这样以后,既有法相,项峰垂胡在它的身上可以出现;也有名相,人们都把它叫做黄牛;然后,具足这两种特征性的动物,就是事相,“哦,这就是一头黄牛”,我们单独指出来,事相的概念就是这样的。所以不管任何一个法,只要你能给它取名字,或者只要能浮现在你的心前,它就有不共的特征。也就是说法相也可以显现出来,名相也可以显现出来,事相也可以显现出来。
学因明的过程中,大家也不要光是把《量理宝藏论》看一遍,其他什么都不想,什么都不观察。这样的话,你的智慧肯定没有什么进步。大概的理论我已经给大家作了介绍,下来过后,你们自己也要详详细细地分析。比如心里面显现出来的电灯,它跟任何其他法有什么不同特点?也就是它的法相是什么,它的名相是什么,它的事相是什么?自己经常这样串习,那我们表示任何一个法就会很容易。其实,我们学习任何一部论典,法相、名相、事相都很重要。如果我们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还知道事相,那么这个法就可以无有困难地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法跟其他法混为一体。比如学《现观庄严论》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知道:遍知的法相是什么?遍知的名相是什么?遍知的事相是什么?接下来,它的分类、作用、果等等,再这样继续分析下去。所以,任何一个法都应该通过这三种相来了知。不仅仅是学因明,在学其他学问的过程中,这三相都非常重要。作者在这里已经说了,这三种相遍于一切法。
其实,无实法也可以具有这三种相。比如听到有人说“石女的儿子”,可能很多人的心里面就会想:“哦!可能石女的儿子就是这样的”。心里就会随之显现出一种形相,这个形相跟其他任何儿子不相同的一种特点,如果在你的脑海里现前,那么这就是他的法相。他的名称就是名相。在不同方位,具代表性的不同行相,也可以根据你的遣余识来决定。因为,石女的儿子不可能真正在自相上安立。像瓶子那样,它的作用作为法相,瓶子作为名相,金瓶作为事相,这种安立方法在石女的儿子上肯定是没办法的;但是我想,以遣余识可以安立。因此,我们心里能显现的任何一个所知法,都可以具有这三种相。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一、认识本体;二、各自之法相。
己一、认识本体: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下面我们要详细地分析:什么是法相?什么是名相?什么是事相?首先是法相,它是能了知的法。任何一个法,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点、作用、本体等,所以它叫做能安立的因,或者是能了知的因。任何一个法,如果我们想要知道它,就必须依靠法相。比如说黄牛,在印度的一些经论中都这样说的,在它背上有一个项峰,在它脖子下面有一个垂胡。
现在,在印度南方和北方,还是有少数的黄牛。原来上师如意宝去印度的时候,我们还特意去看了黄牛。上师说:小的时候,每天口头上都在讲黄牛、黄牛,但根本不知道黄牛长得什么样;现在已经到了印度,我们必须知道黄牛长得什么样,它背后的项峰到底是什么样的,它下面的垂胡到底是什么样的。实际上,跟水牛比较相似,但也有点不同。
项峰和垂胡,实际上是黄牛的不共特点,这是它形状方面、肉体上面的一种特点。具有这种特点的,唯独是黄牛,别的动物没有。有些因明书里面说,这是牦牛的特点,其实牦牛并没有这个特点,它是青藏高原上的一个特有物种。因此,不能把这个法相安立在牦牛上。法称论师以及其他有关因明论典,还有一些中观的讲义,都经常讲黄牛的法相。
这里的能了知,就是依靠这个法相能明白某个法,所以它叫做能了之因。依靠它来了知某个法,所以称之为因,比如项峰和垂胡。而且,应该说它是在外境上安立的一种法,是外境上成立的一种法。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这并不是黄牛的名称,也并不是代表性的具体动物,它完全是黄牛的特征,是在外面的事物上拥有的特征,所以法相叫做外境上的法。
关于这个问题,解释的时候稍微有一点困难。我们不能认为,法相真实在外境上存在。如果法相真正在外境上存在,那么知道法相的人就会知道这个事物。这样一来,就像我们前面讲遣余一样,凡是看见黄牛的项峰垂胡的人,都会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以前从来没有见过,也不知道它是什么动物的人,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的时候,就会知道它是黄牛,有这个过失。因为,知道法相的话,这个事物就必定知道。如果法相在外境上真实存在,那就有这种过失。那么,作者为什么说它是境之法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跟名相完全是不同的,它是外境的一种特点。比如知言解义是人的法相,那么知言解义的特点就应该在人上存在;而这种特点,也应该说是与遣余识相结合,从耽著对境的角度来讲,它是外境的法。
法相是外境的法,而名相是心识的法。刚才说了,名相是所了,也是心之法。意思是什么呢?就是说名相是所了知的法,如果我要知道黄牛,黄牛就是我要知道的对境的法,也就是通过法相能了知的果。所以说,黄牛这个名相是假立的,不是外境上真实存在的,因此我们称之为心之法。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关键,法相是外境之法,而名相是心之法,法相是能了知,名相是所了知,一个是了知的因,一个是了知的果,法相和名相是从这种角度来分类的。
第三个叫做事相。事相是怎么样的呢?能了知的法相和所了知的名相,这两个依靠谁呢?依靠事相。所以事相既是所了知的法,也是依靠处。法相和名相都是依靠事相而存在的。比如说,项峰垂胡谁具足呢?黄牛具足。黄牛是名称,黄牛这一名相依靠谁呢?就是依靠花白或者黑色的黄牛。因为名相和法相都要依靠具体的事相,所以事相叫做所依法。
境之法、心之法、所依法,这三个法各自有不同的特点。我们以前学中观的时候也经常遇到名相、法相和事相,但那时没有细讲。我当时也说,到时我们讲《量理宝藏论》第八品的时候就会知道。因为关于名相、法相和事相的详细道理,平时我们以走马观花的形式,是绝对没有办法了知的。你学中观的时候,不可能整天从它们的作用、本体和分类上这样分析。所以现在,我们要在这里进一步地深入学习和了知。
这三者之间,实际上有能立所立的关系,在这里能立所立也就是能知所知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后通过名称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体———事相。比如我们说,具有项峰垂胡的是什么动物?就是黄牛。首先知道它的特点,然后就知道具有这种特点的事物的名称———黄牛。这种名称指的是什么样的动物呢?然后我们就亲自到牛圈里面去,“哦!这就是真正的黄牛”,单独指出了一头花白或黑色的黄牛。那个时候,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同时事相也展现在你的面前。通过这种方法,对任何法我们都会了知的。它们之间的能依所依关系,就像依靠印章印出的花纹一样。因为花纹没有,那你根本不知道印章上面刻的是什么,或者说印章上面刻的东西,通过它在纸上留下的印纹才能了知。这三者,一定是依靠我们的遣余识来了解的,这也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不知道这三种法是依靠遣余来了解的,从而出现了下面的种种辩论。所以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遣余。如果我们知道了遣余,其实在黄牛的一个本体上,就可以从法相、名相、事相三种不同的角度来了知。但是在这个时候,也有一些境法和心法的差别。
有些人可能这样问:既然它们全部是遣余识的一种显现,那为什么法相叫做外境的法,名相叫做心识的法呢?这是从耽著的角度来讲的。我们从耽著的角度来讲,一说黄牛特点的时候,就根本不会认为它是一种总相的法,而会认为它的特点是实实在在的。我们都会这样认为,项峰垂胡绝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在黄牛的本体上是存在的。所以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应该是境法。但实际上,不管是名相、法相还是事相,全部是我们遣余识的不同安立:一个法变成很多,很多法变成一个。知道了这个原则,也就知道了三相的具体分类。所以遣余识在因明的前前后后都非常关键。
[注2]《俱舍论讲解》001-160讲记:
全论通过五事内容与八品词句加以抉择。一切有部认为,万法可以包括在五事当中,所以《俱舍论》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讲五事,什么是色法;什么是心法;什么是心所法;不相应行法,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是除色法和心法以外的一种法;还有虚空等无为法。一切有部或者说释迦牟尼佛第一转F轮的全部内容,都包括在五事当中。
[注3]《俱舍论讲解》008-160讲记:
甲三(广说蕴界处)分三:一、蕴界处之自性;二、摄他法之理;三、界之分类。
乙一(蕴界处之自性)分五:一、真实宣说蕴界处;二、蕴界处各自含义及必要性;三、单独安立受想蕴之理由;四、蕴界处次第确定之理;五、二处决定之理。
丙一(真实宣说蕴界处)分四:一、色蕴之理;二、中间三蕴之理;三、识蕴之理;四、遣除实法之疑虑。
丁一(色蕴之理)分二:一、真实宣说色蕴;二、根境与界处之关联。
戊一(真实宣说色蕴)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己一、略说:
所谓之色即五根,五境以及无表色。
色和色蕴,在本论中是有差别的。一般在佛教当中,经常遇到五蕴等名词,但是很多人不一定了解它们的含义。当然,《俱舍论》属于小乘自宗,对有些问题,我们不一定承认,世亲论师也用传说、据说等字眼,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这里面大多数的观点,大乘中观也不得不承认。因此,大家在学习《俱舍论》的过程中,不要认为:这是小乘的一种邪见,不用学。如果这些是小乘的邪见,在安立五蕴的时候,唯识宗有没有自己独特的安立方法呢?中观宗有没有呢?没有的。在名言当中,全部是依靠《阿毗达磨》的方法来抉择。
因此,大家对这里讲的很多问题应该仔细研究,不然没有智慧的人,要是舍弃的话,全部舍弃;或者接受的时候,全部接受,这是不合理的。在宗派分析的时候,有些应该承认的问题必须承认,有些不能承认的问题,也应该分开抉择,不能一概而论。
现在讲第一个问题,什么叫色蕴?
所谓色蕴的事相,即是五根、五境、无表色。眼耳鼻舌身五根,这叫做有色五根,无色的一根就是指意根。五根的对境即色声香味触五境。小乘认为:戒律虽然看不见也摸不着,语言上也难以表达,但有这样一种色法存在,那就是无表色。无表色分类比较多,下面会详细讲。
色蕴的法相是什么呢?可以作为对境插入并接触的法。比如用矛或刀子来刺入,引申出来即可以接触。但色蕴里面有些法可以接触,比如色法;而其他如无表色、声音等无法接触,只是心里知道它是色蕴而已。有些人如果问:什么是色蕴?你说:眼睛见到的法就是色蕴。这肯定是不对的。因为五根、五境、无表色都包括在色蕴当中。
色蕴的法相,一般大乘小乘都是承认的。《大乘阿毗达磨》中,对色蕴的法相安立了两个条件:一是可与之接触,二是可作为意识观察的对境。
人们眼睛见到的色法,比如柱子,实际是色蕴中的一部分。那眼睛是不是色蕴呢?眼根、鼻根、耳根等,按照有部宗的观点都属于色蕴当中。色法与色蕴有很大差别,色蕴的范围比较广。有关这方面的道理,麦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门》当中,与本论的说法相同,只是个别问题根据《大乘阿毗达磨》的观点作了宣讲。学院有一种传统,不能背诵《俱舍论》颂词的话,一定要背《智者入门》前面的颂词。麦彭仁波切《智者入门》的前面部分,全部是根据《俱舍论》来宣讲的。
[注4]《俱舍论讲记》第二品分别根:
戊二(不相应行产生之理)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己一、略说:
一切不相应行者,得绳非得与同类,
无想二定命法相,名称之聚等亦摄。
不相应行包括得绳、非得、同类、无想、无想定、灭尽定、命、生、住、衰、灭、名称、语言、文字十四种,破和合僧不相应及自性不相应之法也可含摄其中。
有部宗认为,世上的事物千差万别,不仅有无情法、有情法,还有许多此二者中不包括之法,即不相应行法,它们不可能与心和心所相应,是独立之法,可包括于行蕴之中。
小乘《俱舍论》有十四种不相应行,《大乘阿毗达磨》分二十四种不相应行。麦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门》中也讲到二十四种不相应行——除上述十四种以外,还有异生性、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这些不相应行,有部认为是真正实有之法;经部宗认为无情法与心法不同份位时所安立的名称,即为不相应行;唯识宗以上认为阿赖耶识上与心识不同的份位,如命根——众生生存时于心识周围存在一种不同的份位,再如时、方、数等任何事物皆有一种不同份位,这种不同的份位就取名为不相应行。颂词中“亦摄”的意思是指破和合僧不相应行与自性不相应之法,其中破和合僧不相应行,也即乃至破和合僧未恢复之前,整个娑婆世界众生的相续中皆不会生起善根,它有一种制止众生善根生起的实法,这就是不相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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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胜乘甘露喜宴》麦彭Rinpoche著 Khenpo Sodargye 译
辛六、寻求法相:
佛为利有情,真实说事相,
法相及名相,一切细分类。
心及有见者,彼位不迁变,
此摄是事相,详分无有量。
佛陀为利益众生,使之生起对所知不愚昧的智慧,真实宣说了事相、法相及名相所有详细分类。那是什么呢?成为法相这三者所表示自本体或自性的基是所知五事,仅此而已。五事即色、心王、心所、不相应行与无为法。色:五根、五境十有色处。心王是指八识聚。心所指五十一心所。不相应行是得与未得等二十三种。无为法是指抉择灭、非抉择灭、虚空、真如四种。其中,所谓“心”是说心王事。“有见”,心见对境,境、根、作意需要具全,因此是讲心所、五根与五境,作意对境的行相,是讲心所事。五根与色声香味触五境这十种是讲色事。“彼位”是心、心所与色的分位,安立得、未得、同分、命、补特伽罗等,既不是心识也不是色法属于有为法部分的不相应行事。“不迁变”是指不以因所造作,远离生住灭,因此是讲其本体永不变化的无为法事。这五事摄略而言是事相,一切所知法无不包括在此中,因此三相,承许为建立某法的事相。安慧论师的《注释》中说:“所谓‘心’是说心显现所取的五根五境,显现能取是六识聚。‘有见’是讲心所,以明显、跃起的自性趋入对境之义。”有些译文中于事相也称名相,是所表三相,因此这两者可以理解成一个。它们内部事相的详细分类有无量,一一也有无量差别,以心、色等有情的相续及种种时间对境所分,因此等同所知数量,无有边际。
依诠作义想,因与彼习气,
从中亦现义,遍计之法相。
依于名与义,显现名与义,
非正分别因,遍计之法相。
五事相的法相,归纳来说有遍计、依他起与圆成实三种。这三者从那些法显现二者的部分、显现之因与不成立二者的部分而有三种法相或体性。那是什么呢?
遍计的法相:外境不存在的同时,依靠柱子瓶子等名称表达仅是分别念显现许,作某某事物想,由执著“这是柱子、这是瓶子”等实际成立之想的因中产生遍计所执,名与相想是遍计所执法相的一方面。如是它们的戏论习气也归于遍计中,是非真实分别念的因。无始以来串习的习气成熟中产生真实显现柱子、瓶子、马、象等某某外境,熟悉名言者将它与名称混合而执著,对不知名言者虽然没有命名,但也可将那个事物与名称混合而显现,这也是遍计所执。总之,显现二者的种种法戏论的习气苏醒,从中对显现二者的种种法,执取名相依如显现般而耽著,就是遍计所执的法相。所谓遍计的定义:依于名义是什么,就说显现什么名与义。以瓶子等名称,生起意义大腹部事物的分别,虽然没有见到真实外境事物,但只是说瓶子的名称并没有执著大腹的事物存在,它是不真实分别念的因,见到大腹事物时,认定这就是有瓶子名称的事物,那种外境成为非正确分别念的因。虽然在真实性中名、义无有任何本性相属,但对于显现相状的那个事物有暂时分别念增益的名称,一想到名称,心里就会浮现外境,也是将名称增益为意义。因此名、义相互混合执著,偏向执著各自的种种法成了非真实分别念的因,是执著种种所取能取不同二法的分别心,承许为遍计的法相。
若问:依他起的法相是什么?
显现三三相,所取能取相,
非真分别念,依他起法相。
“显现三三相”,第一个显现三相是指显现处、境、身的三种,即所取色法方面。后面的显现三相,是指意、能取与分别三种,这三种显现是能取心心所方面。其中处是指显现器世界,境是指色、声、香、味、触、法六境,显现身是指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显现意是指染污意,缘于阿赖耶而视为我,能取是眼识至身识间的五根识,分别是指意识,因为它可肯定种种对境并分别某某法。承许后三相是能取的法相,前三种是所取的法相,这六种显现都只是由阿赖耶识上存在的习气界苏醒中如梦显现而已,不成立异体的所取能取,但似乎存在般显现二法的缘故是非真实分别念三界的心心所,即是依他起的法相。《楞严经》中也说:“如身受用处,唯心我所说。”成为显现外内一切法之基阿赖耶及七识聚从属的心心所称为依他起,因为由染污习气的依他起缘起中显现所取能取法,故得名依他起。
若问:圆成实是什么?
无有及有者,有无平等性,
非寂寂无别,圆成实法相。
法界空性的法相,它无有所取能取实性遍计的法相,有二空的法相、真如的法相,无有所取能取的真如存在,由于有真如,所以无有所取能取,虽说有与无二者,但实际一义无有差别,是平等性,否定遮破所取能取,而肯定成立真如,如果肯定成立真如,则以否定的方式遮破所取能取,因此这样的有、无无别同义。从与客尘相杂的侧面而言没有寂灭,从自本体分而言是自性清净光明,因此是寂灭,不是寻思的对境而远离所取能取一切戏论,因此无分别是圆成实的法相。
这三相存在于五事上,能知或能表是表诠瑜伽五地——基、能生或安住、如镜、显现、处或所依,仅以这五者增益一切法,所知是遍计部分如其有,显现所取能取非真分别念是所断依他起如其是,所净之基圆成实的法性如其住,是能明了表示在心的境界中。
若问:如何承许这五者?
缘于等流法,如理而作意,
安住心法界,见义有与无。
彼中成等性,圣种极无垢,
平等复超胜,无减无增相。
佛陀通达二无我而如实宣说其义,因此十二契经称为等流法,因为与佛陀所了悟的证法等同,或者是能得它的因,为此称等流。1、想证悟真如的任何行者,首先于资粮道认真听闻而能缘证悟法界等流之佛法,并思维修行它们的意义,称为基。趋入佛法初始的因或表示瑜伽后面地生起的基础是此,所以缘于经义而如理作意,宣说了安住或生起的基础。2、加行道如理作意的修所生领受于暖位时,通达诸法以名称无可表诠,顶位时通达诸义如幻,忍位时证悟无所取,胜法位证悟无能取,次第对真如的定解越来越妙、越来越明显增上,称为能生基,因为能生起见道的缘故。或者,心安住如理作意的缘故也称为安住,因为依靠它在心中安置证悟出世间法的习气。3、如镜,以“安住心法界”说明,依他起心的法界是二空真如,因此现量安住它中就是见道一地时,因为犹如镜中明显映出影像,以那种智慧能现量明见一切所知真如的自性。虽然有些人讲如镜智慧是指大资粮道至胜法位之间以义共相证悟空性而安住,但安慧论师的《注释》中解释为一地,是正确的。4、显现以“见义有与无”说明,以二地至十地间出世间智慧见义有,见无为无,即是无倒显现诸法自性,故称显现。义有是指依他起世俗法相中存在,圆成实胜义法相中有,这两者如是见为有,遍计是以迷乱心执取如同兔角般见为无。5、处或所依是以“彼中成等性”等一颂说明,究竟佛地诸法成为等性,通达了趋入无漏法界的诸佛身语意成为平等性,一切法也如是于大平等本体中一味。也就是说,一切法的实相真如法界自性清净,称为圣者种姓,也称如来藏与真实际。法界远离二障之垢,因此转依为极其无垢,仅断除烦恼障的解脱声闻、缘觉也具有,就这一点而言平等,又以五差别超胜声闻、缘觉,无有以染污灭尽使法界损减,无有以清净法增上使法界增长,因此恒常无增无减无盈无亏平等性中寂灭不动,称为处或所依。解脱是指遍行所依者,声闻、缘觉也是从轮回中解脱,他们这样的解脱佛陀也有,因此为平等,但佛陀的解脱有五种超胜,即清净超胜、刹土清净超胜、获得法身超胜、圆满受用大乘法超胜、以化身利益有情及事业不间断超胜五种。其一、声闻、缘觉,由于没有断除所知障而并非像佛一样清净,而且,他们尽管断除了烦恼障的种子但没有断除细微习气,所以即使获得阿罗汉也会由以往转成猴子的习气而跑跳,因以往转成妓女的习气为看自己的容颜而照镜子或钵盂等,虽然没有烦恼但有它的习气部分,而佛陀连二障的细微习气也没有,因此清净超胜。其二、佛陀的刹土清净,显现珍宝大地、如意树、甘露河庄严刹土,而声闻不能,所以刹土清净超胜。其三、佛陀由证悟二无我而获得真如大平等法身,而声闻、缘觉只有证悟人无我的解脱身。其四、佛陀证得乃至轮回存在间不间断与十地菩萨眷属一起圆满受用大乘法之报身,声闻、缘觉不具有这样。其五、佛陀以殊胜化身等身语意幻化游舞乃至未来际利乐一切众生的事业不间断,而声闻、缘觉不具有这样。能表瑜伽五地前四种是因瑜伽,后一种是果瑜伽地。所谓瑜伽是止观双运之义,瑜伽五地在三法相五事相上能表示,因为能了知五蕴、无为法真如的一切法,凡夫假立为所取能取、显现二法及无二之义。虽然有人说色、不相应行是遍计法、心心所是依他起、无为法是圆成实分别对应五事,但稍不正解。五事每一个也都有三种,遍计之色、依他起色、法性差别色或色之法。依此了知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