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3品观总别14-17小结77-105
1、有境的识=分别+无分别: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缘取自相法的有境全部是无分别识,而执著共相法的有境全是分别识。
无分别识:缘取的对境是自相;是依靠对境而产生的;自相是有实法;以显现的方式来了知自相,
分别识:执著的对境是共相;依靠自己的习气和意识的造作而产生的;共相不成有实法;以遣余的方式来了知总相+别相。
2、外境=总相+别相,法相: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2、1总法=总相:遣余识将许许多多不同时间、行相、地点等的异体事物执为一体,并遣除其他不同类的事物,这种遣余识所执著的法就叫做总法。所谓的总相就是遣除它的异类(不同类别),并指其同类为一体。
比如说,我们将东南西北各种方向、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白红各种颜色所摄的所有这些瓶子,统统执著为瓶子;而且在遣余识前,遣除了瓶子以外的牦牛、柱子、照相机、摄像机等事物,只留下瓶子它自己的本体,这样的一种分别概念就叫做总法。
2、2别相:在遣余识前不仅遣除了异类,还遣除了同类中的他体法,建立自己类别当中的某一法,这叫别相。
比如说东方人,它首先遣除了所有人类以外不同类别的事物,然后又遣除了人类当中除了东方以外的其他的人类。
2、3在遣余识面前,具足两种反体的假立法叫别,具足一种反体的假立法叫总,总和别的法相应该这样安立。二者都是分别念的对境,不是无分别的对境。
2、4每一个法可分为两种,即事物的自相+在分别念面前安立的总相或别相;而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总相和别相的概念都没有,每一个法的本体上既没有“总”的自相,也没有“别”的自相存在。
2、5总法是心里的一种遣余,即属于分别念的部分,或者说是分别念所缘取的一种对境的行相,这个叫做总法。但这种总法,在实际的本体上(自相)是根本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名言的假立而已。
实际上,所谓的总法是在遣除与其不同的法之后,在心识前显现的一个总体,而不是有很多的法。具体而言,有从法相方面相同而误认为一个总体的,如所有的树木都有枝有叶,从而认为都是树;有以作用方面相同而误认为是一个总体的,如不管是檀香木的火,还是沉香木的火等全部都有燃烧的本性,从而认为都是火。
3、外境=总相+别相,分类: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总法+别法=总法(1他体的总法+先后的总法)+别法(2他体的别法+先后的别法)
异体别+先后别=真实他体+3遮一体之他体=真实他体(1他体的总法+2他体的别法)+3遮一体之他体(先后的总法+先后的别法)
3、1他体的总法:与所有的别法相连的应有一个总法,这个总法叫做他体的总法。东方人和西方人都是人,都有一个人的总相,这种人的总相叫做他体的总法。
3、2他体的别法:指同一时间当中某一种类所摄的一切不同行相的法。比如说树木当中所摄的沉香树、檀香树、柏树、松树等,这些就是他体的别法。因为檀香树的本体不是沉香树,沉香树的本体不是松树,所以它们之间是异体的关系,并在相同的时间中可以同时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讲叫做异体的别法。
3、3遮一体之他体
先后的别法主要是从相续上安立的。比如说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都是在一个相续上安立的,从别法的角度来讲,昨天的我与今天的我不是一体的,如果是一体,二者无有任何差别,则会出现常有的过失,即我的相续不是刹那无常的了,所以从先后的角度称之为他体;但是从一相续的角度而言,又不存在真实的他体,因此,这种先后的法称为“遮一体”之他体。
3、4遮异体: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他们之间本体不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昨天的我就不是今天的我了;如果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不是一个人,那就变成两个人了,所以这叫做遮异体。{遮异体是否就是总法?不能很确定}
3、5在安立总法和别法时,我们要按照经部宗的观点;经部宗承认现在实有,而未来和过去并不承许实有。如果这样,一切器情在昨天不实有,而在今天是实有的;那么实有和无实有一体是不合理的。然而又找不到一体以外的本体,那么昨天的柱子和今天的柱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从总的柱子来讲,它们是遮异体的总法;从分别来讲,此二者是遮一体的别法。在因明当中,这些都是非常简单的事情。
4、取境的方式=遣余+显现: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彼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4、1即遣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本体,比如说我们要建立一个“瓶子”,瓶子以外所有非瓶的事物,以总法的力量全部遣除了。
遣除了他法的总法在各自有实法的本体上成立;当然,这是从作用的角度假立的,实际上瓶子等总法完全是在分别念、遣余识面前安立的。
这就是遣余的总相(总法)。所谓的总法是指遣除它自己以外的所有事物,从而成立它自己的本体,遣余意识面前这样一种假立的总法就叫总相。
我们全部误是认为自相而进行破立的,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相,若是真正的自相我们无法对其进行破立。否则,我在说火的时候,燃烧的火就会在我的口里面出现,但这也是不可能的。
4、2总法是一种无实法
所谓的总法虽然只是一种无实法,但是在名言中进行取舍、判断、破立时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都是把总法误认为自相而进行判断的,如说:“把瓶子拿过来。”此时,心中想的本来是总相的瓶子,但错认为是真正自相的瓶子;这样一来,说者与听者之间依靠这种错误的观念进行沟通与取舍。所以大家应该知道,我们现在相互之间的沟通全部是错误的。
承许总相无有实体,它只不过是心中的概念而已,比如说能周遍于所有瓶子的总法,其自相在外境中不存在,遣余的“瓶子”完全是虚构、假立、虚妄的法,而不是实有的法。所谓的遣余只不过是心的一种执著方式而已,真正的实体是没有的,比如说“瓶子”时,实际上心中瓶子的总相并无实有本体,每一个瓶子上面,除了自己的瓶体以外根本没有实有的总相存在。
4、3总法是量
虽然所谓的总法是无实法,其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以这种遣余的方式了知事物是可以起作用的,因此也可以称其为量。
既然如此,那怎么会是正量呢?虽然是错误的,但是凡夫人本来就是处在“迷迷糊糊”的状态当中,在这种状态下,还是有他的一种对境,此时这也算是一种正量。因此对我们来讲,自己的习气已经成熟了,五根所感知的对境都安立为正量。虽然依靠总相来了知自相是一种错误,但是将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而进行操作、破立,这是可以的。
4、4总法是遣余
在遣余当中具足两个反体的就是别法。有时候把别法安立为自相,有时候也安立为总相。前面安立法相时,是把别法安立在总相的范畴,即总法和别法两者都是遣余的对境。
比如说瓶子,从具足一个反体的角度来讲叫总法或总相,从具足两个反体的角度而言叫别法,这两者都是分别念的对境。
但有时候瓶子指的是某个具体的瓶子,比如现在我眼睛看见的这个金瓶,此时这个瓶子已经成为自相的金瓶了。所以在不同的范围当中,不同的环境里面,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有时候别法是真正的自相,有时候是分别念的对境,这只是由认定的对境不同而造成的。
5、因明“总”+“别”
总=义总+名总+类总+聚总,
别=义别+名别+类别+聚别。
5、1义总: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义总相,其指在分别念、思维或脑海中出现的对境行相,比如说在心里面显现了外境的瓶子的行相,包括它的颜色、形状等,这种在脑海里面显现的行相就叫义总。
5、2名总:即我们平时认为的名言共相(总相),比如说别人提起瓶子的名称时,这个名称就在我的脑海当中出现(这与声音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像义总一样,外境瓶子的形相在脑海中显现,而是瓶子的名称在脑海里面浮现,这就是所谓的名总。
5、3类总:比如我们说的物质,其中包括各种不同类别的色、声、香、味、触等事物,这样的物质就叫做类总。
5、4聚总:如瓶子是由瓶口、瓶底、瓶腹等部分积聚起来的总体,这个瓶子的总体就称之为聚总。
以上所说的四种“总”也都有各自相应的“别”:
5、5义别:如脑海中浮现出瓶子的义总,它的类别中金瓶、银瓶、铜瓶等瓶,这些都是义别。
5、6名别:如心中浮现总体瓶子的名相时称为名总,其他的金瓶、银瓶等名称,这些都是名别。
5、7类别:如物质中的色、声、香、味、触等类别。
5、8聚别:如组成瓶子的微尘、颜色、形状或者瓶口、瓶底等,这些都属于聚别。
6、因明规律:依靠建立别法来建立总法,依靠遮破总法来遮破别法。
6、1因明建立别法则建立总法:自性因推理
自性因进行推理:比如“瓶子是无常,因为所作故。”其中的“所作”是别法,“无常”是总法,本来无常和所作是同性、同体的关系(同体关系中也有总和别的概念),所以依靠所作来了知无常;无常比较难以了解,相对而言所作比较好懂,因此依靠别法的所作来了知总法的无常。
6、2因明遮破总法而遮破别法:能遍不可得因
倘若总法不存在,则别法也不存在,这叫做能遍不可得因。以其可以说明,在所了解的范围之内不存在的事物。比如说前面的平台上不可能有檀香树,因为树木不存在之故,即各种檀香树、沉香树、柏树等所有树木能遍的总相不可得之故,则所遍的别相也不存在。
7、对方观点:所谓的总法实际上并不存在,那是不是它在名言中也不存在呢?
回答:并非如此,在名言中可以存在。如人类只不过是一个总称,实际上这种总称并不存在自相;可是外道根本不知此理,反而认为遍于所有人的一个总称存在。如果在外境上存在,我们详细观察时应该能找到,但是根本无迹可寻。
8、对方观点:如果总法是无实法,为什么它能起作用呢?
回答:总法的本体肯定是无实法,但我们却把它误认为是自相的法,因此在名言中能起一定的作用。所以我们所说的语言,有真实的所诠和耽执的所诠,真实的能诠和耽执的能诠。我们平时使用语言时,实际上都是在错误当中交流,并没有一个真实的沟通。
9、对方观点:现在口里面说的火,到底是火的本体,还是火的总法?
回答:如果说“是火的本体”,那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因为火是燃烧的,如果口里面说的火就是火的本体,那一说火的时候,嘴里全部都会烧烂的,所以不可能说出真正自相的火。这是把总相错认为自相而进行取舍的,也即是说我们完全是在总相上的分析、判断。
10、对方观点:说“瓶子”,到底说者说的是自相的瓶子,还是总相的瓶子呢?
回答:我们说“瓶子”的时候,实际上说的能诠是声音的总相,心中执著的对境是瓶子的义总相,虽然此时耽著的就是瓶子的自相,但是在脑海中出现瓶子总相之外的自相法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与别人沟通的时候,别人心里也是这样想:哦,他已经说了瓶子,我要给他拿来。实际上别人根本就没有见到瓶子的自相,我也根本没有传递给他瓶子的自相,但是我们俩就在这个总相当中“迷迷糊糊”地沟通了。
真正的自相从来就没有被说过,也没有被想过;无始劫来,我们都是把自相续当中串习的对境行相,在脑海中运转,然而口中说它时自以为是已经说了自相的对境,并对之进行了取舍,但实际上根本没有涉及自相。
11、对方观点:这样的沟通合不合乎正量呢?不应该是量吧?
回答:应该是正量,所谓的正量实际上也仅仅是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运作而已。所谓的量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在世间人面前安立的。比如说世间人六根没有损害时,见闻觉知等皆为量,此时并非是不存在外境,而是见到真实存在的事物,这叫做现量。
如果用刹那性来分析有境、对境,那么境、有境皆不成立,但是对我们现在的凡夫人来讲,这样的观察没有必要;对我们来讲,“哦!这根柱子是我亲眼见到的”,这是可以成立为量的。
还有,认为名言中的业因果、前后世等不存在,这种思维是一个非量,因为于正量有害之故;反之,认为前后世存在、业因果合理等则是一种正量,这也是我们亲身体验的。虽然从究竟来讲,业因果等也是一种迷乱,但是暂时可以成立。
因此我们观察量的时候,没有必要特别细微地分析:这个瓶子是多少个无分微尘组成的,因为它是无分微尘组成的缘故,所以瓶子根本不可能成立;或者认为,图片上面的瓶子也是瓶子。所以,我们不能跨越量的界限来观察,在世间只要是能获得这个对境,人们就称之为量。也即心识判断是存在的,结果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或者心识判断不存在,确实外境也是不存在的,这都叫做量。
12、那么这会不会导致量和非量的标准错乱呢?
回答:现在人们都公认的标准叫做量,如果要再严格地进行观察,那就不成立了。
比如在凡夫人面前,根本不需要以阿罗汉的所见为标准,如水的每一个微尘上有无数的细菌等,这些对我们来讲也没有什么必要;
另外,像圣者入根本慧定一样,一切都是法界光明的本体,这个对凡夫人来讲也没有要求。
从另一角度而言,凡夫人的眼根被染污、损害了,将白色的海螺看成是黄色的海螺,这种情况对我们来讲也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我们的共同习气对外境是怎么样判断的,这就安立为正量。量最根本的基础就是众生的无明,已经被无明美酒陶醉的世间人,其所显现的全部都是恍恍惚惚的虚幻状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沟通,量是以众生共同的业力为标准的,在这种情况下,量就是合理的。
13、对方观点:所谓的‘瓶子’和金瓶怎么会是一体呢?不可能是一体的。瓶子遍于所有的瓶子,而金瓶只是其中的一个;人与男人之间关系也应该是他体,如果不是他体,那男人和女人应该是一体。
回答:虽然在我们的意识上,物质的本体和心里的总相这两个是他体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他体。我们说的时候,是将物质的本体与心里的总相分开;而取的时候,就是误认为一体而取的。这就是名言中取舍的最主要方式,也是因明中一个最殊胜的窍诀。
在名言当中一切世俗法都是假的缘故,所以根本就找不到;而在名言中基本的一种标准,这就是世间名言的一种答案,即名言中的量。
在说的时候,总相和自相是完全分开的,有时候是把几个事物认为一体遣余的,有时候是把本来一体的事物分开认识而遣余的;但是我们在取舍时,是把自相与总相两者误认为一体而进行取境的,这一点非常关键。
14、对方观点:假若说所谓的总法,不像外境的柱子、瓶子等一样有自相,这样一来,虽然所谓的总相在遣余意识面前是成立的,但是因为它与外境没有任何关系的缘故,所以世间所有的推理和名言皆会失毁。
破法: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
在外境中本来不存在总相,但是人们可以把遣余的总相法与外境的自相法误认为一体而取境。比如说瓶子的本体是外境的自相,而我心里面的瓶子是一种遣余的总相。遣余是众生无始以来的一种习气,我们依靠这种习气,将自相续中的总相与外境的本体误认为一体,如此一来,就可以取境了。
那到底如何取境呢?如提水的时候,我心里面想要去提水,此时的水虽是一种总相,但实际上自己是把总相的水误认为自相的水而去提的,因此也能得到真正的水;或者我让别人提水的时候,虽然所说是总相的水,在别人心中也浮现出总相的水,但是我们俩都误认为是真实自相的水,从而能取到真实的水。所以,人们在进行破立和判断的时候,并不是把自相和共相分开,而是误认为一体进行操作的。
虽然在说的时候,我们可以把总相(意识中的行相)和别相(外境上的本体)分开,但在进行取舍的时候,就是把这两者误认为一体的。从无始以来由共业所感,对这些名言有一种共同的串习,即把两者误认为是一体而进行取舍,最后就能得到真正的自相法,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根本不用分开讲。
总之,我们所判断的对境虽是事物的自相,而人们却是依靠遣余总相的方式进行沟通的。
即使在名言中把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的取舍方法也是一种错误,但是在众生面前,这一点却是不可破的,众生从自己意识的角度来讲抉择为存在,而对境当中也存在,这叫做量。世间中用有境取外境,或者用语言描述外境,通过语言了解对方所说的内容等,全部都是在错乱的基础上进行的。真正如世间人所说的那样,完全正确无误的判断的确是没有的。只不过是在众生面前不可否认、无欺显现的这个角度叫做量。
15、对方(因明前派)观点:一个实体法上面有很多的反体积聚在一起,就像酥油上粘芝麻一样,而且这些反体都是实有的。
破法:自宗的反体就是反体法,实体就是实体法;而且,反体并不是实有存在的,只不过是我们以分别念进行假立的。
如我面前的这个转经轮,它不是照相机,那么非照相机的这个反体也能假立。也就是说,从正面来讲它是转经轮,不可能有照相机的本体,但是非照相机的反体在它上面也能建立;而且,世间上有无数非转经轮的事物,这些反体在转经轮上皆可安立,但这些反体全是分别念假立的,并不实有。因此,非柱、非瓶等反体不可能像实有的东西一样,粘在转经轮上面。如果说实有,那这个转经轮上面就会有很多反体密密麻麻地粘在一起,但这种说法明显是不合理的。
假设反体是实有的,如无常、所作这些反体是单独的一个实体,瓶子也同样是单独的一个实体;这样一来,当我们用所作的因来建立无常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些都是异体的事物。其实在本体上无常和所作是一体,有些人在分别念当中知道是瓶子,有些知道是无常,有些知道是所作。我们在不知道瓶子无常的人前说:“瓶子肯定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性故。”可以通过所作性推出瓶子无常,因为在瓶子本体上,所作、无常是无二无别的;正因为如此,在只懂所作不懂无常的人前应用这个推理时,他马上就会知道这个道理。但是,按照你们因明前派所说的那样,一个物体上面有很多的不同反体积聚在一起,且各自是单独的实体,那就没办法用比量来了知这个事物。
所谓的实体应该是成立的,而反体则是不成立的;但是对方根本没有分清这一点,反而承认反体是实有的。对此,前面也讲过,所谓的比量根本不能执著实有的对境,它应该是遣余或总相的有境。
17、对方(胜论外道)观点:总法和别法是他体的关系。认为个别的瓶子等事物是一种别法,而总法的“瓶子”在每一个别法的瓶子上存在,因此总法实有存在,每一个别法也实在存在。
破法:运用可见不可得的因即可遮破:如果总法除了别法以外实有存在,那么我们应该可以看见;但实际上,根本看不见、听不见、得不到。
所谓的“瓶子”在金瓶和银瓶包括的所有微尘上面根本没有,那你所说的“瓶子”到底在哪儿?其实,这只不过是在人们的概念当中,有一种遍于所有瓶子的总相存在。当然在概念当中,这样的总相可以存在,但这仅仅是一种虚假的构思或分别念而已;除此之外,在每一个瓶子上,根本没有总相“瓶子”的实有成分存在。
18、对方(数论外道)观点:总与别的关系是一体的关系。就像火与火的热性一样,总法是一个,在瓶子等一切别法当中存在,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总法的本体。比如说“蓝色的东西”,它指蓝色的总法在蓝色的氆氇、镜子、眼睛等各种蓝色的法上面都有。
破法1:运用可见不可得的因即可遮破:假如一个实有的总法在别法上面真实存在,那么这个总法应该能够被见到;但实际上除了别法以外,所谓的总法根本无法照见。如果总法的瓶子与具体的瓶子以一体的方式存在,则应该可以照见,但根本无法照见。因为除了别法以外哪里有一个总法存在?根本没有,连微尘许的总法也没有。
破法2:如果总法在每一个别法上面存在,那么眼识就可以看见它;这样一来,总法就成为根的对境,即现量的对境了,由于别法成为现量的对境之故,总法也应该成为现量的对境;总相是分别念的对境,而现在总法成了眼识的对境,那么有境眼识就成了分别念;因明当中,谁也不敢如此承认,不管任何一种总相,不可能成为根的对境。
破法3:如果承认总法在每一个别法上面存在,那么世间上所有相违的事物全部都变成一体了,颜色即是所谓的总法;如果总法颜色与别法白色是一体,同时,颜色又与黑色是一体,那么白色和黑色就应该变成一体了,这种情况是根本不会有的。
不管总法与别法是以一体的方式建立,还是他体的方式建立,始终都是不合理的。
19、对方(数论外道)观点:一个总法遍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形相的所有别法当中。
破法:不同环境、不同时间、不同形相的所有别法瓶子,它们的生灭就应该同时,一个瓶子产生的时候,所有的瓶子都应该产生;一个瓶子毁灭的时候,所有的瓶子都应该毁灭。因为你们承认一个总体以及总别一体的缘故。这样承许,就会有世间上所有事物同时生灭的过失。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你们不懂遣余而造成的。
总法、别法和遣余等都是由分别念安立的,把不同质地、时间、方向和行相所摄的瓶子全部摄于总法的瓶子,在分别念的概念当中,如果总法的瓶子遍于所有的别法是合理的;反之,总法如果不是在心里安立,而真正在外境当中存在,即外境中有一个所谓的总法的瓶子,它在每一个别法的瓶子上存在,那么就有刚才所发的这种过失。
20、对方(数论外道)观点:不一定要同时生灭吧?比如说东方的这个瓶子,在工厂里正在制造的时候,西方的瓶子它可以毁灭;并且在未来的瓶子还没有产生的时候,现在的这个瓶子也可以出现。为什么所有的瓶子要同时生灭呢?怎么会有这种过失呢?
破法:因为对方认为有一个总法的瓶子实有存在,并且跟所有别法的瓶子连在一起,这样形成一个三角关系:一方面,总法连着这个别法;另一方面也连着其他时间、地点所摄的一切别法。如果这个别法毁灭,同时总法也必定要毁灭;总法毁灭,那么与之连在一起的其他别法也要毁灭,如果不毁灭,则有一个本体变成两分的过失,其上存在毁灭和没有毁灭的两个部分,但这是不合理的。
别法毁灭时,总法毁灭与否?如果说总法不毁灭,如此则与你们所承认的观点自相矛盾,因为你们承认别法与总法一体的缘故;如果说总法毁灭,那么与这个毁灭的总法无二无别的其他别法也应该毁灭,因为一切别法与总法一体之故。
21、对方(数论外道)观点:承认每一个别法上都有一个与其关系密切,且不同于其他的总法存在。比如说金瓶上面有一个总法的瓶子,而银瓶、铜瓶等每一个瓶子上面,都拥有一个与自己相关的总法瓶子,因为金瓶、银瓶等实际上都是瓶子,所以总法“瓶子”在每一个瓶子上应该存在;而且,根据别法的数量多少,相应的总法也会具有同等的数量。
破法:在世间当中,总法和别法各自有它的法相。所谓的总法是具有一种反体的假立法,也即它遣除了异类的事物,但没有遣除自己的同类。如果说一个瓶子上具有一个总法,则这个总法既具足了一个反体的总法法相,又具足了两个反体的别法法相;这样一来,总法的法相根本无法安立,这是第一个过失。
第二个过失,依靠建立别法来建立总法,依靠遮破总法来遮破别法。如果承许每一个别法上都存在一个总法,则不能说“我前面有树存在,因为檀香树存在的缘故”。为什么呢?因为与檀香树关系密切的总法“树”存在,不一定与沉香树有关系的总法“树”存在。
如果总法是假立的,如金瓶、银瓶等都是“瓶子”,用心假立“瓶子”是可以的,认为在每一个瓶子上面有“瓶子”这也是可以的,因为假立的东西不可能外境上真实存在;
22、对方(因明前派)观点:总法相同,有一个相同的总法跟所有的别法连在一起。所有的树木都全部具足有枝有叶的法相,所有树木都相同的缘故,因此应该有一个总法。
破法:表面上看起来,这个似乎有些道理,错误之处是把一种相同的事物认为是总法,并且不同的别法上面实有存在真正的总法。
所谓的相同实际上是心分别假立的,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存在。以分别心可以将两个法衔接在一起,并安立两者相同,实际上在外境当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东西。
23、外境没有相同的东西: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假若外境真有相同的东西,那么见到以前没有见过的事物都应该知道是相同了。意思是什么呢?如果不是以分别心安立相同,而是在外境当中真的有“相同”自相存在,那么我见到从来没有见过的事物后,应该生起“此法与没有见过的某法这两者相同”的念头。
比如说我从来没有见过李先生,当我看见王先生时,就可以说:“王先生跟李先生非常相似。”为什么呢?因为在王先生的本体上已经存在与李先生相同的特法之故。
如果此特法自相存在,为什么不能引申出二者相同呢?如果是现而不定识,即使擦肩而过却没有引申定解,那可以说有其他理由;而在王先生的本体上已经存在了与李先生相同的特征,并且也明明亲眼所见,此时在相续当中应该生起“相同”的定解。但实际上此二者,若一者见过一者没见过,就说他们相同,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如此一来,你们因明前派承认的“相同”总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这个总法是怎么样存在的呢?如果相同的总法自相存在,那么李先生和王先生都是人,在每一个人的上面都应该存在“相同”的总法,而我亲眼看见一个人的时候,那么与另一未见者“相同”的总法就应该同时见到,此时则应生起与另一未见者相同的概念,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
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事物,如果你认为外境当中有相同的法,这仅是分别念假立而已。如刚才的两位先生,他们穿的衣服、戴的领带都相同,其实并不相同,因为一者衣服或者领带上的少许微尘,与对方衣服上的微尘也不可能相同,而且某一法的特征也不可能迁移到其他法上面,这就是诸法的一种自然规律。
其实,所谓两种事物或两个人相同的说法,只不过是人们把两种存在的法连在一起,然后假立名言说这两个相同而已。有时,这种假立的“相同”与自己的习惯有一定的关系;否则,在分别念当中也不可能生起这样的念头。因此所谓的“相同”是不成立的。
24、对方观点:相同怎么会不存在呢?法称论师也说某法与月亮、虚空相同等,而且也讲了很多同品喻、异品喻;如果相同不存在,那相似等这些词也不合理了。”
回答:法称论师确实讲过,但这只不过是在暂时建立名言时而安立的。
25、对方观点:总法相同。
破法:实际上不能称为相同,因为在人的概念当中,所谓的总法只有一个东西,而两个法以上才可以说相同,所以总法根本不能用“相同”这个词来表示。比如说“人”在男人、女人或者东方人、西方人等别法上面存在,此总法人只是一个东西。
实际上,以分别念假立总法非常有必要,因为总法可以涵盖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类别的法,但这种相同也只不过是分别念假立的,实际上并不存在。
所以我们一定要清楚,因明前派所承许的这种相同总法不可能存在。不但在外境中一个自相的相同不存在,而且在心识面前真实的相同也不存在。
26、对方观点:在分别念面前执著两个事物相同没什么不可以吧?
回答:这种说法看起来与我们自宗的观点有些相同,比如说人全部都能知言解义,或者所有的树木都是有枝有叶的,从法相的角度来讲有共同的特点,从而以分别念假立为相同,安立为总法。这样也不可以,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总是一个东西,而相同肯定要有两个法以上才可以说像;如果对一个事物说自己像自己,这是不可能的。
{相同的问题没搞清楚:A与B两个事物,A总相与B总相是异体,为什么就不能就相同的异体?
比如说我从来没有见过李先生,当我看见王先生时,不能说王跟李是相同的,因为我只见了王单方面,“同”不起来。
但是如果我见过李先生,当我看见王先生时,或者,同时看见李先生和王先生,应当可以说王跟李是相同的,因为分别念中对这两个总相对比后,没差别,是相同的。为什么这就是错的呢?}
27、对方观点:总法相同应该成立;如果相同成立,那么在进行取舍时相同作为总法也能成立。
破法: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在时间、地点、形象等方方面面完全相同的东西,是根本没有的。我们认为相同的,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此,如果部分相同,那任何一个法都具备;若全部相同,则任何一个法都没有。
不能承认实有存在的总法遍于一切别法,也不能承认众多的总法遍于众多的别法,更不应承认有一个相同的总法遍于所有的别法,因为这些说法都是极其荒唐可笑的。
承许总法是无实法,它不是现量的对境,而是分别念的对境。当然在判断名言的时候,它有其作用与能力,这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总法,那么世间将会变成大海一样“平等一味”,什么取舍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