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6品观相属37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3品)+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4品)+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5品)+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205)+戊二、别说。
戊二、别说=己一、观察相属(6品)+己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庚一、破境之相属+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辛一、建立法相+辛二、认识事相+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壬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二、能立彼生相属=癸一、破他宗(260)+癸二、立自宗+癸三、除诤论。
癸二、立自宗=子一、法相(262)+子二、确定(263)
26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癸一、破他宗;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26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癸二子一、法相;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26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癸二子二、确定。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2、因和果之间的关系
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是依靠心来安立的,并不是在外境当中,自性的物质上存在这么一个依靠因而产生果的联系。这种相属或者是这样的系属不存在,这个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
那相属是不是完全依靠心来安立,而在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呢?也不能这么说。在遣余面前,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都要安立,但这种安立也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不管是这两个相属中的哪一个,都必须是符合实际的一种道理,这一点非常关键。
因和果呢,没有因不可能产生果。但是,因和果之间有没有关系,有没有联系呢?我们要分析,分析的过程当中,依靠心识来讲,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关系:因不存在,果不会出现,因和果是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这就是相属。
但是,这样的相属,是不是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呢?到了外境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承认,这种相属是不存在的。
外境当中不存在的话,是不是这完全是一种假立呢?从相属的自相来讲,它是一种假立。但是,芽和种子之间的关系,跟石女儿和瓶子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不同的,因为芽和种子之间有一种缘起。
什么叫做缘起呢?有了这样的因以后,可以产生它的果,这是一种缘起。也就是说,火的热性、水的潮湿等,这在世间万物当中是不可扭转的一种规律;同样的道理,依靠这个因来产生它的果是一种缘起。
但是这种缘起,我们如果详细观察的时候,还是得不到一个真实的结论。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佛陀在有关经典当中讲,一切万法在真实义当中全部是假的。在名言面前因和果也是得不到的,怎么得不到呢?
可能有些人这样想,明明从火里面产生烟,这一点是我亲眼看见的,既然亲眼看见,那怎么会说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呢?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我们的分别念而已,亲眼看见是不可能的事情,我现在的眼识亲眼看见火当中产生烟,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不可能呢?因为火是因、烟是果。我们看的时候好像觉得,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从火里面冒出烟,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概念或者想法。但这种想法只有在未经详细观察的情况下,从随顺世间名言的角度来讲可以这样承许:噢!我看见火当中冒出烟了,可以这样说,这是一个粗大的概念,真正观察的时候,现量见到因生果是不可能的事情。为什么呢?
当眼识现量见到果的时候,它的因———火肯定没有看见;如果看见,那就有因果同时的过失。当看见火的那个刹那,烟根本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也同样有因果同时的过失。所以,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眼识现量同时见到因和果,这是根本不可能容有的。如果没有,那么我看见果———烟的时候,它的因没有;我看见因的时候,它的果也没有,所以因和果的这种相续实际上有一种错乱的成分在里面。因为世间的平凡人,他的眼识受着一定的迷乱影响,首先好像已经见到了因果,然后用分别念来加以判断:噢!我刚才亲自看见了,就是这个火里面冒出烟的。这个时候心里面就觉得,因果是在同一个时间,在我的眼识当中浮现过。但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诸如此类的有很多,所以我们的眼识应该说是不可靠的。但是,从世间的名言角度来讲,应该烟的因就是火,这一点叫做真因,因为烟是依靠火而产生的。
因此,我们从某一个角度来讲,它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原因是,的的确确在实际当中,它们之间没有一个好像绳索一样的东西连在一起,这样的关系是没有的。但是我们的想法里面,说烟和火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好像有点想不通、想不开,有这种感觉。为什么呢?我们始终都认为:啊!火和烟不仅仅是依靠分别念来假立,在真实的外境当中也有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这是很多人的想法。尤其是刚开始学习因明的时候,会这样认为:火当中产生烟,必定是在外境当中,我们分别念根本没有假立,实际上它们两个之间,也应该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但是这种想法,你真正观察的时候,自己对自己就可以回答:因果同时也不行,因为这样根本不能成为因果;因果非同时也不行,一个是有实法的时候,另一个是无实法,这样的两者之间,怎么会有彼生相属的关系呢?无实法当中产生有实法也不行的,有实法当中产生无实法也不行的,这两种情况都不行。如果行,那么世间当中一切的一切都会乱套的。
3、那么今天为什么要破除他宗呢?其原因是:因和果在外境的自相上绝对没有关系;如果关系在外境的自相上面有,那么我们以比量来进行推断也就没有必要了。比如,火的热性因为在自相上真正存在,所以我们的身体一接触就能马上感觉到;又因为柱子的红色在本体上存在,所以我们眼睛一看,就真的能现量见到。我们可以单独看见因,也可以单独看见果,因和果分开我们可以见到;可是因和果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它们上面有一种自生的联系,我们就无法现量见到;正因为我们现量见不到,说明在实际上、在事物的本性上,联系是不存在的。这一点,我们前面第三品中根据一些推理已经进行判断过,通过这些推理来进行论证,说明关系在外境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我们心的分别念,或者在遣余识面前,这种能生所生的关系则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应该知道,依靠什么样的正量来了知能生所生的关系。前面,我们在讲同体关系的时候也说了,依靠什么样的量来了知火和火的热性,或者柱子、柱子的无常、所作这三者是同一个本体,前面专门有一个量来决定或者判断,这里也是同样。
4、壬二(能立彼生相属)癸一、破他宗: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4、1对方的观点:谓以五层定因果
首先讲破他宗,他宗认为:因和果要了解的话,应该通过五个步骤或者五个层次来了解,也就是说,通过五层的决定可以了解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比如人们公认的,火就是烟的因,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通过以下五个层次才能确定:
首先在一个清净的地方火和烟都没有看见,我们要知道,这个地方火也没有,烟也没有。这是以可见不可得的量来决定的,这个地方真的有火的话,应该可以看见。当然这应该是比较大的火,如果是非常细微的火,那我们的眼识不一定能见到。所以在因明当中,一定要在这种范围当中,通过可见不可得的量来进行分析,因果都不可得。首先烟和火都不见,这是一个层次。
然后看见火了:在这个地方首先两者都没有,到了第二步的时候看见火。
看见火以后,火当中冒出烟,这是第三层、第三个步骤。
然后到了第四个步骤,火已经灭了。
之后,由于因退失的原因,果也随着它而灭,这是第五个步骤。
我们知道:原来两者都不存在,后来有火,再过后有烟,然后火灭,烟也随着而灭,它们之间有一个随存随灭的关系。通过这样的随存随灭的五个层次,可以了解因和果之间的关系。
4、2驳斥:太过分故此非理
萨迦班智达否认对方的观点,破除说:你们这种观点太过分了,不合理。怎么过分呢?首先两者都不见,其次见到一者,然后见另一者,再后一者不在,最后另一者也不在,这么几个层次就成为因果关系的话,那么日光和鼓声也有这样的随存随灭关系,它们不是也变成因果关系了吗?
他当时发出了这样的太过。它们之间怎么有这种关系呢?1当太阳还没有升起的时候,当时鼓声也没有听到,日光也没有见到,这个时候,两者都是没有的。2当太阳升起来的时候,阳光开始普照大地,人们见到了阳光,这是第二层。3过了一段时间,有些人家开始念经,念经的时候要吹号、敲鼓等,那个时候就听见了鼓声,这是第三层。4再过一段时间,太阳已经落山,阳光没有了,好像因退了一样,这是第四层。5又过了一段时间,天黑了,念经已经结束了,鼓声也听不到了,这是第五层。
那这样,鼓声和阳光实际上也有这样的随存随灭关系,那它们是否也有因果关系呢?所以,你们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如果在一个系统上面安立,其实不需要这样五个层次。要么是同品方面的三个层次,要么是逆品方面的三个层次,就已经可以了。如果要决定因果之间的关系,这两种三个层次,每一种都可以决定。如果这个决定不了,那么你们所讲的五层步骤,也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
5、自宗萨迦班智达怎么安立呢?这分两个方面:一个是因和果的法相;还有因和果的确定,用正量来确定。
6、你们有可能这样想:“不起作用是不行的吧?不起作用的话,那么非因当中也可以产生果了。”
实际上,所谓起作用只是因缘聚合的时候,它的果自然而然产生。在实际当中,真正有一个作者对这个果起作用,从我们因明的观点来讲,这是不能承认的。
刚开始的时候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因对果没有起作用,果不可能产生。其实,在没有经过详细观察的时候:噢!对的,因一定对果起作用。这是可以说的。
但是,你如果严格去观察或者详细去判断的时候,那么因不可能对果起作用。为什么呢?当因是实法,它起作用的本体还没有失去的时候,果就与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还没有来到这个人间。没有来到人间的话,一个是有实法的东西,一个是无实法的东西,此时不管因有什么样的力量,但因为果还没有来到这个世间,一点都还没有产生,那怎么能对它起作用呢?绝对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我们刚开始的时候认为:哎!因如果没有起作用,那果怎么产生啊?或者说,因如果没有起作用,果随随便便可以产生,那么柱子当中也可以产生瓶子,牦牛当中也可以产生大象,等等。很多人可能发一些不适合的太过。
但实际上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虽然你们认为,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种实相的关系,它们之间真的有一种事实的推动力,但是详细观察的时候,这些都是没有的。
那为什么青稞种子存在,青稞的果就可以产生呢?这就是很奇妙的缘起,缘起就在这里。我们为什么说,缘起越观察越得不到,最后远离一切戏论,原因就在这里。
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法相,一定是在遣余识面前才能成立;千万不能认为,在外面的青稞种子和青稞苗芽之间,有一种真实的互相饶益,这是不可能的。
那有些人可能问:如果在自相当中没有饶益,没有起作用,那青稞的种子为什么会生起青稞?为什么青稞种子不生水果?
原因就是刚才所讲的缘起。缘起在世间中是有规律的,就像火的热性一样。比如说我们造恶业,恶业不会产生快乐只会产生痛苦,痛苦就是它的果,这是一种因果关系。我们遣余识和外境结合起来,这就叫做因果规律。
因果,在外境当中以现量不可能成立;以比量来推理,外境当中真实的关系也推不出来,因果在本体上没有自相的关系。
7、癸二(立自宗)子一、法相: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7、1法相:因果即是能所利,
因的法相应该是能利益他法,能利益他法的、能饶益他法的就是因的法相;
果的法相,也可以说是被他法所利益,也就是说所饶益的这种法叫做果的法相。
这种法相也并不是在外境的自相上,真的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如果有这个关系,那因果在自己的事相上,就应该有这种关系。比如我们手里面拿着的东西交给另一个人,如果因果真正是在自相上互相起作用,那因果在事相上就是有关系的。
7、2分类:因分近取与俱有。
果方面没有分,是因方面分的。按照因明宗的观点,因分为两种:直接饶益果本体的叫做近取因,饶益果之差别法的叫做俱有因。在这里,俱有缘和俱有因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任何一个事物,对产生自己本体方面起作用的因,叫做近取因。什么叫做近取因?就像同类因,它自己前面的相续能产生后面的相续。比如说青稞的种子当中产生青稞的苗芽,我们前面的心识当中产生后面的心识,苹果的种子当中产生苹果等。总而言之,能不断地产生自己同类的物体,这就叫做近取因。
所谓的俱有因,对事物的本体不起作用。比如地、水、火、风,实际上只是对种子生果起一个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产生果的因。
心的近取因就是心,它原来相同的因就是心。但心的俱有因,就是其他的一些助缘。由于人前世造的一些业力的差别,今生当中人的心经常感受痛苦,或者是快乐,这与心的俱有因———业力有关系。或者说人的父母非常勇敢的话,儿子也是勇敢的,父母对他的心勇敢起了一个俱有缘的作用。或者父母种姓极为高贵,具有慈悲心,具有信心,或者说恶心等等,这样对孩子的心也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所以,从心的本体方面而言,就是依靠近取因而直接、不断地产生它后面的相续。但是,平时依靠外境来产生作用,心的近取因就是心;而身体是心的俱有缘,它对心的差别起一定的作用。
在《俱舍论》中讲的六因,其中有一个俱缘因,实际上那里面,同时互相观待的法叫做俱缘因或俱有缘,比如说长和短。但经部中,尤其是随理经部对此不承认,认为并不是真实的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互相安立的角度来讲,是因果而已。所以,《俱舍论》中所讲的俱缘因,跟因明中所谓的俱有因有一定的差别。总之,在这里对事物的差别直接起作用的叫做俱有缘,或者俱有因。
8、子二、确定: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自宗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就是在遣余面前而安立。但以遣余决定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符合实际道理才叫做是关系。如果不符合实际道理,就像前面讲同性相属的时候一样,是不合理的。
那萨迦班智达自宗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确定的呢?自宗观点是这样的: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需具备随存的三种条件或随灭的三种条件。如此,一是随存的三个条件,一是随灭的三个条件,总共有六种条件。六种条件当中,要么依靠随存的步骤了解因果关系,要么依靠随灭的步骤,或者说逆品的关系,确定因果关系。
以随存的三种条件确定因果的方式:首先,我们亲自看到这里没有烟,也没有火,依靠可见不可得的量了知是一个清净的地方,必须首先要了解这样一个地方。然后,我们看见这里有火,不管是在钢炉里面,还是火灶里面,有火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火当中产生烟。有了这三个层次,一定能确定因果关系。这三个层次再不能多了,也不能少了。所以这三个层次,在我们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非常重要。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通过随灭的步骤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怎么确定呢?首先,我们看见火当中产生烟,产生烟是通过现量了解的。然后火灭了,这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烟也随之而灭,这是第三个条件。一般来讲,这是后际随灭方面的三种确定,前面是前际随存方面的三种确定。
这两种方式,在确定因果关系方面极为重要。比如说芽和种子之间的关系,要么以随存的三种步骤来了解,要么以随灭的三种步骤来了解。这一点必须要知道,如果不知道的话,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能确定。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这个地方因和果两者都没有,这个是很重要的;然后出现因,出现的因一定要现量见到。没有见过的话,就有可能前面出现的是果,或者果不依靠这个因产生。这样,首先火和烟都没有,然后见到火,之后火中冒烟,这说明它们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我们一定要了解:因前面没有果,而且果并不是它处而来的这两点。如果这两点没有确定,就不知道是否是事物真正的因。
9、顺世外道:心应该是从身体当中产生,承认的身体当中突然冒出心识的观点
顺世外道,首先中阴阶段他们不能现见,无法了知身体和心识两者都不存在;然后第二个,有了身体以后,身体当中产生心识,他们也没办法了知,只是觉得身体起一些作用,的时候,心也有改变,所以顺世外道认为身体当中产生心识。
破法:心当中产生心
《释量论》第二品的时候,会专门讲成立佛陀为量士夫,和心当中产生心的非常有说服力的道理。无始以来的的确确是,众生的心是在心当中产生的。
10、全知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中说,有些人提问:随存的三种方式,首先是两者都不存在,然后一者存在,最后另一者才存在,如果这是因果的话,那么在清净的一个地方,首先是牦牛和马都不存在,然后马出现了,最后牦牛也出现了。这样的话,是不是它们之间也成了因果关系?
麦彭仁波切回答,这完全是不相同的。首先牦牛和马都不存在,这没有什么可诤论的,然后你看见马,之后牦牛来的话,并不是在别的地方而是从马当中产生的话,就可以说它们之间有因果的关系。但是,首先两者都不存在,然后马存在,但是牦牛怎么来的,这是关键的问题。马出现以后,牦牛从其他地方跑过来,并没有在马中出现,所以它们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比如首先烟和火两者都不存在,然后火存在,最后火当中产生烟,但是烟并没有存在灶里面、锅炉里面,或者从房子当中产生,就是在火里面产生。当时,确实有这样的一种关系,有了这样一种关系呢,我们自己心里也是觉得:烟和火之间,烟肯定不是在前面,并且烟并不是木头和石头当中产生的,应该这两者之间有因果的关系。
11、因此一般来讲,不管是哪一个人建立因果关系,首先要有现量的经历。如果没有现量经历,因果关系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有些人看见因和果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从此以后他就可以决定。这种决定,以后在世间的万物当中也会出现的。所以说,因和果之间的关系谁也没办法破除的。
总而言之,随存方式的三种步骤,应该说是先以现量来成立的,然后后面以分别念,分别念和现量结合起来才可以成立,有这三种条件。你看首先两者都没有,然后看见火,之后火中出现烟。这几个层次,一步一步通过三次现量,我们的眼识经过三次,最后我们的遣余识———分别念,把它们结合起来:噢!它们之间是因和果的关系,烟是从火当中产生的,火并不是从烟当中产生的。这样,可以知道所谓的烟不是火以外的东西产生的,不是非因产生的,应该是从火中产生的。如果这样分析,在遣余识面前可以安立它们之间因果的关系。
随灭也是同样的:首先是因中产生果,看见火中出现烟,后来火不见(因灭了)的时候,因灭果就没有了。果没有的原因就是因灭了,果产生的原因就是因存在。所以,从随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的因果也能成立。希望大家把这个推理,与心识是不是在身体当中产生的问题相结合,去深入地思考。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259、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能立彼生相属)分三:
260、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癸一、破他宗;(第37课)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261、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癸二(立自宗)分二:
262、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癸二子一、法相;(第37课)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263、甲二乙一丙三丁四戊二己一庚三辛一壬二癸二子二、确定。(第37课)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