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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1-78小结460-626(4/4)

创建日期:2022-05-09

  逻辑学-量理宝藏10品观自利比量61-78小结460-626(4/4)

  58、名称共称:可共称于事成立,然依名称与说意,名词若成即说成,故谓名成之共称。依于共称比量证,相违不误不可能。

  首先我们要认识名称共称,然后了知名称共称也有比量。

  58、1可共称于事成立,

  通过分析,任何一个名称都可以用于任何一个事物,我们将月亮这个名称用在世间任何一个法上都没有违害。当然从已共称的角度来讲,可能有些人不承认;把瓶子叫牦牛、牦牛叫柱子,这与人们已经有的传统和习惯相违,现在用起来恐怕有世间共称的违害。但是从可共称的角度来讲,这种共称在任何一个事物上都可以成立。

  58、2然依名称与说意,

  当然成立也要有个条件或者原因。那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对某个法可以共称(用另一个名称)的原因是它可以用这个名称,因为名称完全是凭人们的想象而安立的。

  所谓的“说意”,就是凭想象或意图可以对任何一个法随便安立名称。这样一来,一个名称在任何一个事物上都可以成立,这就叫做名称共称。名称共称就是这样成立的。

  58、3名词若成即说成,故谓名成之共称。

  我们对任何一个法可以加上另一名称,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凭借想象可以在这个法上建立名称。这种名称可不可以用呢?从真正名言正理的角度来讲,这是可以的。前面也分析过,任何一个法没有理由不能叫其他名称。比如我们对月亮以其他任何名称都可以称呼,如果不能,那么怀兔者以月亮这个名称来表示也同样不合理。

  58、4依于共称比量证,

  名称共称其实是一种比量,比如:“任何法可以用月亮来共称,人们凭自己的想象可以安立之故。”我们用这种推理进行论证也是可以的,这种推理就叫做共称比量。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法,用其他任何一个名称都可以代替,可以共称之故。那这种共称会不会有另一个比量对它有害呢?比如对“月亮这个名称在任何法上都可以用,这是以世间名称(共称)比量成立之故”,会不会有另一个真实的比量说明在这个法上只能用月亮来表示,而其他的任何名称不能用,有没有这样的真实比量来违害呢?没有。

  58、5相违不误不可能。

  如果有相违,那当然两个相违的比量不可能论证一个事物。一个比量说月亮的名称可以用在任何一个法上,任何一个法用月亮都可以表示;而另一个比量说月亮只能对怀兔者使用,而在其他的法上不能使用。如果有两个比量互相冲突,那当然不能证实一个正确的结论,但是这种情况是没有的。我们通过论证,通过名称共称的比量,可以说明任何法都能用其他名称来表示。

  59、名称共称的比量无决定性:共称若由事理成,如比量境成决定。依欲说意所命名,诸名无有何不用。

  比量=真实比量(对境固定)+共称比量(对境不固定)

  共称如果以事理而成或者说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那么就像比量一样,它的对境完全成为决定性的了,但并不是这样的,世间共称的名称并不是决定的。

  比如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如果这个动物只能叫黄牛不能叫其他名称,那么它的对境已经固定了。这要以事势理成立或者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就像火的本体中产生烟或者火的本体中产生热性,这不是分别念假立的,而是真正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

  如果我们的名称也像外道所说的那样,与事物的自相有密切的联系的话,那一个事物只能有一个名称,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名称。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共称名称的对境也会像真实比量的对境一样,决定成为唯一。

  真实比量的对境决定是唯一的、是固定的。以彼生相属来推理,如火和烟之间的关系,烟唯一是在火中产生,而在蚂蚁窝等其他法中不能产生,可见比量的对境是固定的。柱子的无常和所作之间是同体相属的关系,这样的比量的对境也是固定的。因此,比量推理的对境决定是固定性的。

  但是共称比量的对境并没有固定,为什么没有固定呢?因为它是依靠自己的意乐和想象力发挥而命名的。任何一个名称不可能存在无法应用于某法上的情况,它可以用在任何一个法上,而且没有世间的违害。当然,这是从将来可共称的角度来讲的。

  比量从不同角度来分,可分为真实比量和共称比量,共称比量的对境并不是固定的,它是可以变动的,它的范围极其广大。因为名称是人们凭借想象来安立的,这种安立没有任何理由。最开始的时候这个红色的东西叫做柱子,这是最初的立名者安立的。但是这样立名有没有什么决定的理由呢?绝对不会有,只是凭他自己的分别念安立的。这样的名称叫做世间共称。这跟真实比量在对境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别。这样一来,我们要理解月亮对任何法都可以安立:人可以叫做月亮,牦牛也可以叫做月亮。

  60、名称共称的比量事势理:诸所用名乃共同,若于一成于众成,此者乃为事势理。

  不管有理由也好没有理由也好,凡是涉及想说意乐的所有名称都是一切法的共同之用。意思就是说,只要以欲说而取名———凭自己的想象力来称呼的话,也就是从可共称的角度来讲,它可以成为一切事物的共同名称,如果在一个法上能够成立这种名称,那么在其他任何法上都可以成立。比如我们用月亮来称呼怀兔者,月亮的名称在怀兔者上如果真的成立的话,那么以正理来观察、分析,实际上月亮这个名称不仅在怀兔者上可以成立,而且在牦牛和大象等所有事物上,也一定会成立。

  这是什么原因呢?这就是事物的事势理。月亮之名可用于任何事物上是以什么理来成立呢?以事势理成立。如果这一点不能成立———月亮只能用来称呼怀兔者而不能用在柱子或者高压锅等上,而我们却这样称呼(把柱子等称为月亮),那这是不合理的。当然这是从已共称的角度来讲不合理,而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从已共称而是从可共称的角度安立的。

  61、共称相违:是故随欲所命名,显然普及一切法,予以遮破世间害,故违共称即意趣。

  所以,根据我们的想象力命名的所有名称,显然可以涉及一切法。意思就是说,我们命名的月亮或者黄牛等这些名称很明显可以用在任何一个法上面。原来以项峰垂胡为理由对这个动物命名为黄牛,现在从可以称呼的角度来讲,显然这个名称可以用在大象或者骏马等其他法上,这没有任何违害。

  如果有些人对此予以遮破说,月亮只能用在怀兔者上,黄牛的名称只能用在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上,对方以除此之外不能使用的论调遮破我宗的话,那肯定有世间共称的违害。为什么呢?因为以理观察后,没有任何理由说黄牛这个名称在别的法上不能用。从将来可共称的角度来讲,不能用的理由是举不出来的。为什么呢?因为命名是凭我们的分别念假立的,而我们的分别念可以将任何一个事物作为对境。这一点以我们自证可以成立,以比量也可以成立。如果你说这一点不能成立的话,那有世间的违害,这是所谓的共称相违。

  这样的解释方法就是理自在、世间当中的明目———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究竟意趣。他们的究竟意趣是名称不仅对人们已经称呼的法可以运用,而且这种名称在还没有称呼的任何一个法上也可以运用。如果不能运用的话,那就有世间共称违害。

  62、共称相违究竟密意:若知此理则成立,共称相违智密意。

  通过遣余的方式我们可以了知,世间上的所有名称都是众生的分别念安立的,这完全成立。这一点成立的缘故,世间共称的比量成立。任何一个人知道这个道理的时候,他对宣说共称相违的智者———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密意就完全通达了。

  通达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密意,需要两种因缘:对因明逻辑要有很大的信心,并经常去阅读、闻思,这是一种因缘;还有一种因缘,对自己的传承上师和因明祖师要有很大的信心。

  全知麦彭仁波切对世间共称从建立和遮破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从建立的角度来讲,像对怀兔者用月亮来称呼那样,世间一切万法都可以运用这种名称。从遮破的角度来讲,如果对怀兔者不能用月亮的名称,那就有世间共称的相违,世间对你会有共称方面的违害。同样地,如果月亮的名称在其他法上不能运用,那也有世间共称的违害。总之,从建立的角度来讲,可以称呼一切法;从遮破的角度来讲,不可以的话就有世间共称的违害。

  63、共称分类=真实共称+假立共称

  63、1真实共称

  就是人们已经有这个称呼了,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知言解义的众生叫人,这样的名称是人们已经共同运用的,这叫做真实的共称。

  63、2假立共称

  假立共称是指将来可以共称,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虽然人们现在已经共称为黄牛,但是我们以理推理或者从假立的角度来讲,它也能以其他动物的名称来称呼,如骏马等。用其他名称来代替也没有任何相违,这叫做假立的共称。

  64、对方观点:你们的法相有没有法相?

  如果法相没有法相,法相就不是所知了;如果法相有法相,那么法相再有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

  破法:我们这种法相———有枝有叶,与根本立宗中的树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将原来的自相和后来的反体两者完全分开。

  如果完全分开,那么在我们分别意识中,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的法相……最后已经无边无际。而且,它自己的实体一直如如不动地住在那里的话,那么始终都没办法互相了解。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首先根本的法相必须要建立,第二个以后就不存在了,这些法相全部在第一个论式中的所立(树)上面进行安立。

  65、对方观点:破立是用同品和异品来进行的。

  破法: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所谓的破立并不是用同品和异品来进行的,同品和异品只不过是观待事而已,看这个推理在同品上成不成立,在异品上成不成立,如此而已;

  而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进行决定的,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都是依靠量的相属和相违来证明这个法存在与否,进行破立。

  通过相违的关系证明:一旦通达火和水之间的相违关系,就会知道:强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绝对不可能有;这是通过相违的量来证明:一个法存在的时候,另一个法不存在。

  通过相属的关系证明:我们知道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彼彼所生,这是以前通过现量见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来推知的。山上只要有烟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个地方肯定有火,因为了知它们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靠所立和因之间的相属或者相违的力量,才能决定它们之间另一个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么无常也存在,它们之间有随存的关系;如果无常倒转或者说不存在,那么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随灭的关系。也就是说,因和所立之间的关系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的,并不是以同品和异品的关系来建立事物的存在和灭亡,而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事物存在与否。

  66、对方观点:依靠能差别或者所差别这种方式来了知你以前根本不知道的所立,依靠能所差别的相属力量能明确所立。

  破法: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所立法呢?唯一依靠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通过这种方式来了知。

  同体相属的法是通过自性因来了知的,彼生相属的法通过果因来了知。因此,我们想要知道一个真正事物的话,那一定要通过这两种关系来进行推断。

  这就已经足够了。如果这两种相属都没有,那就有不足的过失;如果具足这两种相属,那么内道、外道所承认的各种各样的相属全部都可以包括在其中。

  67、对方观点:真正的因需要具足三相,可是在这里你们又承许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是因的法相,而这只有两相,你们自宗难道不是也成了二相派吗?

  破法:实际上我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没有过失呢?

  因为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和异品上遮破的两种量,那么关联就不能成立;反之,如果关联存在,那同品遍和异品遍也会得以成立。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无常上能建立,无常的反方面,也就是常有在所作上不成立,这两种量如果不存在,那么关联就不可能成立。如果随存随灭的关系存在,那么同品遍和异品遍可以成立,所以没有成为二相的过失,因为二相中的关联确定包括同品遍和异品遍。

  如果柱子的无常和所作有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那么它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都可以成立。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是建立同品遍,反过来则可以建立异品遍。在分开的时候承认同品遍和异品遍,在特殊情况下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在建立论式的时候,异品遍和同品遍并不是绝对的一体,它们有不同点。

  68、对方观点:推理或者因到底是三相已经决定了的法,还是三相将来可以决定的法或心态?

  破法: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可决定虽然是在未来的一个决定,但是现在还没有生起定解,还抱有怀疑。所以,可决定这种推理不能成为真因,因为有怀疑的缘故。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当然不是因。“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还没有决定三相到底具不具足,在此之前还不能决定成为真正的因。

  而已经决定是真正的因,为什么呢?因为它已经生起定解,遣除怀疑而决定了知的缘故。三相已经决定了,这样所产生的心是真因,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所承认的因的本体,并不是单独的三相齐全的法。

  “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的烟和三相齐全无二无别的心态就是执著因的心,而并不是将执著单独的三相齐全作为执因之心。所以从本体上讲它是一种对烟与所作的执著。我们所承认的执著因的心是执著差别事的心,而并不是执著差别法的心。因为,三相齐全实际上是一种差别法。

  我单单现量见到烟的时候它是不是执著因的心呢?不是,那只是现量见到而已。当我通过看见冒烟,之后烟和火之间的关系在心目中了然呈现的时候,因的推理在心里油然而生:哦!这个山上肯定有火,因为冒烟之故;冒烟的话,肯定有火,因为以前我在钢炉或者灶里面看见过。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或决定性,马上就可以在心里面引发出来。因此,光是看见烟,光是一个所作,那也不一定是因。

  比如你看见工人正在做瓶子,这并不是对因的执著。但是,通过他的所作能引发出来:噢!这个瓶子是无常的。它们之间的关联,依靠从前的串习立刻就能引发出来。

  69、对方观点:“前世后世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照见之故”,

  破法1:这种说法不是真正的不可得因。为什么呢?因为后世对我们凡夫人来讲不是所见境,不要说是后世,就是明天的一切境相,作为一个凡夫人来讲也是不可见的。比如你说“明天一切的万法不存在,因为我现在不可见之故”,这种说法是非理的,是相似的推理。

  你没有照见不一定不存在,你没有照见的东西多着呢!世界上有多少个你没有照见的知识啊!所以,现在很多人认为的前后世或者业因果不存在的理由全部是相似的。这些人根本不懂推理,因为自己没有看见过、没有听见过或者自己心里面想不出来,于是就就妄下断言“地狱怎么会存在呢?肯定不存在”,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破法2:虽然没有见到的因在同品方面存在,但在异品方面却并非完全不存在,所以犯了这样的错误。他们根本不知道,对于一个因,既要观察它的同品也要观察它的异品,而他们只看同品,认为在一个方面存在这个推理就成立。

  同品方面完全存在而异品方面一点都不存在,才能称为正确的因。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它的同品方面有真正的比喻,而异品方面根本不遍,也就是说没有所作可以遍到异品常有方面的可能,这才能称为正确的因。

  70、对方观点:檀香火实际上是火的一种,而前面“火存在的缘故,四种相违法不存在”都已经遮破了,因此后面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单独安立。以檀香火作为火的差别法证成四种相违法不存在的缘故,相违所遍可得因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因此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安立。

  破法:没有这种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虽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确实能灭除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和寒冷的部分。还有一种原因,在我们分别念面前檀香火与其他火有不同的本体,这在人们的脑海中可以浮现,所以有必要安立。如果这不能安立,那么世间中以很多别法来进行的推断就全部灭绝了。

  但我们却常说:“前面不存在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光之故”、“前面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日光或月光之故”。有很多光可以成立无有黑暗。如按你们的观点,只说一个总法———光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运用不同的相违法是允许的,世间也有这样的传统和概念。

  如果你说别法不能引用,把它们一概否认,那就毁坏了世间的名言,这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71、对方观点:以檀香的烟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也是合理的。如果你说檀香的火可以用,那么檀香的烟也可以用,如“这个地方不可能有寒冷,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这里不可能有寒冷的果,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所以上面的四种寒冷用檀香的烟进行否定也是合理的。

  破法:这种说法并不合理。为什么呢?比如说在浓烟滚滚的时候,如果你没有认识到檀香火存在,那么也不一定知道它是檀香的烟;如果你知道这里有檀香火,那么单独分出檀香的烟也没有必要。再加上,冒烟的时候“这是檀香的烟”也很难分辨;如果冒烟的时候真的知道这是檀香的烟、这是柏树的烟、这是松树的烟等不同差别,那倒是可以的。

  72、对方观点:因为总相毕竟是无实法,而语言是有实法,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有这样的因果关系不太合理。所以说不管是瓶子的共相中出现语言也好,或者语言中产生瓶子的共相也好,这两者的因果关系或者果因的推理方式不合理。

  破法:立异体故无过失。

  通过瓶子、柱子的语言分别在脑海中出现瓶子、柱子的共相,这种方法在因明中是一种果因,也就是果的推理方式。

  在事相上有实法和无实法既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所以这两者以真正的有实法和无实法而起因果关系不可能有,是不合理的。

  但是,依靠遣余识这两者可以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依靠总相产生语言,或者依靠语言的力量在我们脑海中出现共相,这没有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们有一种欲说法———想发出瓶子声音的念头,首先有一个欲说法的心作为近取因,有了近取因以后依靠我们的舌头、腭以及其他发音部位的勤作(它们的接触和操作)充当俱有缘,最后就发出了“瓶子”的这种声音或者说“瓶子”的语言。所以说,虽然执著瓶子的总相是一种概念,但是这种概念与心识结合起来的时候,依靠执总相的遣余识作一个因缘,然后发出声音,这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在遣余识面前瓶子的共相和瓶子的语言这两者完全是他体的,这两者是他体的话那就没有什么不合理。因此,在遣余上安立是合理的。

  73、对方观点:你们所承许的所立事相到底是有法和法的总合呢,还是有法和法各自分开的体相?分开也不合理,总合也不合理。

  “声音是常有,因为它是非所作之故”,在这样的推理过程中,“声音是常有”是所立的事相,声音和常有两者是分开还是聚合?

  分开是不合理的,因为这里单独的声音也不是所立,单独的常有也不是所立。为什么呢?因为,没有常有特点的声音在这个场合当中根本找不到,没有声音差别法的单独常法在这里也没办法建立,所以声音、常有这两者分开不合理。

  聚合也是不合理的,既是声音又是常有的所立,在这样的场合中也找不到。

  破法:此立有实及无实,无有诤论之时机。

  这里建立的并不是排除声音而留下单独的常有部分,也并不是排除常有的部分而留下声音,没有这样分开。那建立的是什么呢?又是怎样建立的呢?在遣余识面前,根据他们自己的习气和传统,在名言中可以承许“声音是常有”。

  在这个场合当中,对“声音是常有”的建立没有必要分开分析,因为这是把有实法和无实法总合起来建立的。虽然声音是自相法,是有实法,而无实法的常有根本不可能存在,但是这两者在他们的心识面前可以结合,所以这样的所立可以成立。

  既然在心识面前成立,那这可不可以作为我们破立的对境呢?可以。因为有些人的的确确有“声音是常有”的邪见,我们为了打破他们这种邪见而在适合的场合中对他们进行论证,这是有必要的。

  74、对方观点:世间人们共称的教,全都是正量。

  破法:非凡共称教皆量,以量成立即圣教,先许后察愚者举,先察后许智者轨

  世间人们共称的教,并非全都是正量。那什么才是真正的圣教呢?如果以真正的智慧进行观察、以理进行推断的时候,没有任何违害,没有任何矛盾,这种教才是真正的圣教,就像释迦牟尼佛的圣教一样。佛陀的圣教任何一位智者再怎样观察也找不出半点过失,因为它是以理成立的,以理成立的教就是圣教量。

  对教是否是正量、圣教,我们应该先观察,然后才承许,应该是这样的。如果先承许然后才进行观察,那这是不合理的。

  你应该先进行观察,所有的宗教你都要观察,最后你就会确定释迦牟尼佛的教既与逻辑相适合,也与现量相适合,就是极为深秘的部分也完全符合道理,所以我承许释迦牟尼佛的教是世间当中的第一教,然后开始以精进心皈依,这就是智者的选择。

  75、对方观点:沐浴可以清净罪业。

  破法:沐浴贪等因不违,如此诸论非圣教。

  通过沐浴清净罪障的说法并不合理,实际上贪嗔痴等五毒烦恼是非法,离贪、离嗔等是正法,因为沐浴跟贪等完全不相违。

  如果通过沐浴能遣除自相续中的贪心、嗔心等烦恼,那就应该要么它们的本体相违,要么它们的因相违。相违的话,通过沐浴就可以遣除罪业,可是它们根本不相违。

  因为贪心实际上就是心的一种执著,而沐浴是对身体的洗涤,那这样,对身体进行沐浴怎么会遣除心里面的贪等烦恼呢?因此,外道为了遣除障碍而到恒河里面去沐浴的做法不合理,这并不是真正以三观察清净的圣教量,因为这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因果道理。

  是不是我们佛教的沐浴仪式也不能清净罪业?可是在灌顶的时候,我们却经常见到上师为了清净弟子的业障边念金刚萨埵心咒和百字明而进行沐浴,或者以摧破金刚的咒语来沐浴,那这不是已经说明我们佛教也承认沐浴可以遣除罪障吗?这是不是相违呢?

  并不相违。因为,我们佛教虽然有这些仪式,但是这些仪式并不是光以水作一个沐浴就马上使罪业清净,不是这个意思。通过仪轨、咒语,再加上瑜伽士的手印、等持等,各种各样的因缘聚合,才能清净我们的罪障。在这个过程中,水只不过是中间的一个因缘,是众缘聚合的一个部分,根本没有起主要的作用。

  而外道并不这样认为,他们口里也没有念什么,其他的手印、禅定也没有,只是说在恒河里面沐浴就能遣除自相续当中的贪嗔等一切障碍,因此他们这样的说法不合理。《释量论》讲,慈悲等与我不相违,因此它们无法遣除我执,也有这方面的教言。

  76、对方观点:承认名称和外面的自相法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怀兔者不能称呼为月亮,因为存在之故

  怀兔是月亮的另一个名称,因为人们都看见在月亮上面有兔子的影像存在,所以词藻学中经常叫月亮为怀兔者。

  破法1:遮破因成了不定因:此无比喻凡有者,所有名词可说故,

  这个推理实际上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它没有同品喻。既然名称和外面的自相法有直接关系,那凡是存在的法都不能用月亮来代替,那这种推理的同品比喻就找不到。

  而从我们将可称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法只要存在都可以叫月亮。不仅是存在,不存在的法也可以叫月亮,石女的儿子也可以叫月亮,当然这是从想象的角度来讲的。所以凡是有的东西,所有的名称都可以用来称呼它;那凡是存在的法,都可以称呼为月亮。而你们这种法并没有比喻,所以这种推理完全成了不定因。

  破法2:遮破因成了相违因:名词之义存在者,可称月亮故相违。

  名称的意义只要存在,就可以用月亮来称呼。如果你说“怀兔者不能叫月亮,因为存在之故”,那就完全相违。因为,它(天空中显现的白圆的东西)是存在的原因可以叫月亮。

  对方承认怀兔者不可以称呼为月亮,因为它存在之故。既然如此,那么所有的存在实际上就是怀兔者的存在,那么月亮的存在也是怀兔者的存在,这就自相矛盾。

  外道承认共称的法,我们还这样取,就有世间共称的相违,而我们承认可共称的东西确实可以这样叫,如果可共称的法不能这样称呼并一再遮破,那就不合理,因为有世间正理的妨害。所以,这种因已经成了相违因。

  77、对方观点:对已经有共称的法,如果以从来没有用过的一种名称来称呼,世间上的人一定会觉得非常奇怪,这难道不违越世间的共称吗?比如说我们将月亮叫地球,那这样,全世界哪一个民族的人会承认月亮叫地球呢?

  破法:于诸所知皆适宜,用共称名如烹饪。

  虽然从人们已经共称的角度来讲可以这样说,但是我们以理观察的时候,其他名称也可以叫,因为所有的名称都是凭想象安立的,在事物的本质上并不成立少许实质,因此可以这样安立。

  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样称呼,但是可以这样称呼,这样的法就可以共称。比如,虽然我们现在没有把月亮叫地球,但是它可以叫地球,所以我们也可以把月亮叫地球。就像饮料,现在还没有喝,但是它可以喝,所以叫饮料。对这个推理你们稍微观察一下就会明白,因此世间上的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用不同的名称。

  从已共称的角度来讲是这样的,柱子叫月亮会有世间共称的违害;但是从可共称的角度来讲,柱子不能叫月亮也有世间共称的违害。

  我们对人或动物等取名称的时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理由而取的,比如雪山,有雪的山就叫做雪山;另一种是没有任何理由而取的,就像瓶子、柱子等。不管是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如果在欲说为主的情况下,那名称对任何事物都可以运用。对瓶子可以叫雪山,雪山也可以叫瓶子,这是没有任何违害的。

  78、对方观点:一个人叫吉祥,人们平时都叫他吉祥,当有一天称呼他不吉祥时,可能他很不高兴:为什么叫我不吉祥?我从母胎出生以后一直叫吉祥。你为什么叫我不吉祥呢?我本来叫吉祥啊!

  破法:如果你不能叫不吉祥,那有世间共称的违害。因为吉祥、不吉祥和你的关系,并不像外道所说的那样,名称和事物有直接、自相的关系。如果有这样的关系,你叫吉祥的话,那你的名字是吉祥的,意义也应该是吉祥的;而且除了这个名字以外不能改名。而我们的传统并不是这样的,并且不仅仅是在传统上如此,以理观察的时候也应该是这样的。

  从以前你来到世间之后共称的角度来讲是这样的,但是以后我们用不吉祥这个名称,对你来讲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一个名称在任何法上都可以用,而我们在脑海中有一种共称的习惯,以前人们一直都这样称呼,现在一下子改变适应不过来,但是从正理上考虑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学习这个道理之后,可以打破对名称的实执,这种相只不过是分别念和习惯这两者结合起来后,引生的迷乱而已,真正言词的相在事物自相上是不存在的。比如一个人赞叹我,赞叹我的言辞在我身上不一定存在;如果存在,那么这种赞叹只能在我身上用,在别人的身上不能用。如果这种赞叹只是一种虚无缥缈的言辞,那不仅在我上可以用,在别人方面也可以用。对别人诋毁也罢、赞叹也罢,或者给别人取吉祥的名称、不吉祥的名称,这些完全都是以众生的分别念来假立的。

  名称完全是以世间共称(名称共称)来成立的,因为这样的无误比量———共称比量可以涉及任何一个法,在轮涅所摄的一切法上用不同的名称来称呼完全是可以的,这一点是没有妨害的。

  从世间的共称、人们已经习惯的角度来讲可能有违害。但是,不要说以胜义的空性,我们以名言的正理观察、真正以智慧分析也没有什么相违的。

  佛陀在有关经典里面开许对事物起名称,是因为,如果形形色色的事物没有名称,整个世间就混为一体了,最后会导致人们不知取舍的后果。这一点我们肯定不敢承认。

  应该说,世间所有事物的名称是凭我们的想象力而安立的。一切事物以假有的分别和实有的分别而安立。其实很多名称是以假有分别安立的,并没有实在的体性,只不过人们将其耽著为实有而已。如果我们懂得这一点,那对我们逐渐认识空性、认识一切法是如幻如梦的道理会有很大的帮助。

  79、名词解释

  79、1三相推理“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瓶子”

  三相=宗法+第二个叫同品+第三个叫异品

  宗法=在欲知法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因在所诤事上成立,所作在柱子上成立,这样,第一相宗法就已经具足了。(将所诤事柱子称为假名宗法)

  同品:宗法和对境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柱子与瓶子在无常方面相同。

  异品:宗法和对境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异品;

  同品遍: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无常上面存在或者容有,这就叫做同品遍。所作≤无常叫做同品遍,所作和无常之间的关系叫做同品遍。

  异品遍:某一法不存在或不是,另一法就不存在或不是,这就是异品遍。异法中不存在叫做异品遍。非无常(常有)与非所作之间的关系叫做异品遍。

  真因:必须具足三相推理;能遮破对方的观点;三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必须在同品上遍+在异品上不存在。

  相似因:因不具足上面所讲的立宗、同品遍和异品遍这三相,或者说三相在推理上根本不成立,那就叫做相似因;不能遮破对方的观点;三相推理不齐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如果在同品上遍+在异品上存在,这个因就已经成了相似因了。

  同品+异品+同品遍+异品遍+不共不定因(因在同品和异品中无有而不见+在同品和异品上有而未见+同品上面有而不见+异品上面有而未见)+正不定因(同品异品俱遍+同品遍异品遍不遍+异品遍同品遍不遍+同品异品俱遍不遍),没有搞清楚。

  79、2真的称名: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不观待任何其他理由或者必要,最初的时候命名大师看见一个事物就给它立下一种名称,以一种名称为之命名,这叫做真名———真正的名称。

  比如说,最初的时候古人看见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给它命名为黄牛,并没有任何其他的理由,从此之后,人们都依靠这种名称来理解它、判断它、分析它,这就是所谓的真名。

  79、3假的名称: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所谓假名,首先有事物,而且它有真实的名称,然而由于有相似的原因,或者有相关的原因,有了各种原因和必要,一个事物的名称就套在另一个事物上面,这叫做假名。

  比如说我看见一个人,他特别笨,反应不过来,又因为我以前看见黄牛也特别笨,于是就把黄牛的名称加在这个特别笨的人上面,看见他就叫“黄牛、黄牛”,就说这个人很笨。

  那么,假名能不能代表前面的动物呢?不行,只不过它的名称套在另一个事物上面而已。这是真名和假名之间的差别,也有从时间、形相、事物的对境方面的不同差别。

  79、4假名的缘由: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安立假名=相似+相属=相似+相关=A相似+相关(B果取名为因+C因取名为果+D整体的名称取在部分上+E部分的名称取在整体上)

  A相似作为理由:比如说人非常愚笨的话,就称之为牦牛,这是相似作为理由的。

  B果取名为因:比如说,我们看见日光的时候都说太阳已经照耀大地;实际上这并不是真正的太阳,而是太阳的光芒。太阳和光芒有因和果的关系,人们把果的名称取为因,也就是将光芒说成太阳。

  C因取名为果:比如说,世间人们所谓的酒在辞藻学中称为迷醉。实际上,所谓迷醉是指依靠酒的力量而使人们陶醉。因为这样的缘由,酒也叫迷醉。

  D整体的名称取在部分上:比如说我们看见一座房子的部分燃火了,大家都说房子起火了。

  E部分的名称取在整体上:比如说,依靠作意、根、对境几种因缘而产生的识,人们称之为根识。

  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取名的方法也完全不相同。

  79、5“建立”方式=A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B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C因和所立也不是他体,也不是一体的方式。

  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种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这是无二无别的一种建立方式;

  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因和所立完全分开,这种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确的因,这是他体的建立方式。

  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方式。

  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不能将自体和反体完全分开,它们必须混合一体才能建立。除了这两个以外,也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以这样一个单独的反体来建立的论式(或者说是法),绝对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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