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解宝灯论(二问人法无我50-59)笔记
1、《定解宝灯论》=甲一、初善首义+甲二、中善论义+甲三、后善末义
甲二、中善论义=乙一、依教理广说+乙二、以殊胜窍诀略说+乙三、宣说造论方式。
乙一、依教理广说=丙一、见解无遮或非遮+丙二、声缘证二无我耶+丙三、入定有无执著相+丙四、观察修或安置修+丙五、二谛何者为主要+丙六、异境何为共所见+丙七、中观有无承认否。
丙二、声缘证二无我耶=丁一、破他宗+丁二、建立合理之自宗+丁三、以遣除疑虑宣说需证究竟法无我之理+丁四、建立究竟无二之唯一乘。
丁一、破他宗=戊一、破许声缘未证法无我之观点+戊二、破许声缘圆满证悟二无我之观点+戊三、破许声缘圆满证悟自相续五蕴之观点。
戊一、破许声缘未证法无我之观点=己一、说他宗观点(53)+己二、进行驳斥。
己二、进行驳斥=庚一、如此则有未断烦恼之过(55)+庚二、阿罗汉亦未脱离轮回之过(56)+庚三、与教理相违(57)
戊二、破许声缘圆满证悟二无我之观点=己一、说彼观点(59)+己二、于此遮破。
53、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说他宗观点;
有说声缘阿罗汉,未曾证悟法无我,
55、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二庚一、如此则有未断烦恼之过;
未破蕴执之我前,以彼之力不断惑。
56、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二庚二、阿罗汉亦未脱离轮回之过;
所谓我亦依诸蕴,假立俱生我执境,彼与瓶等除空基,空理无有何差别,
法我人我各自分,自性均是空性故。
57、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二庚三、与教理相违。
如是汝等已违越,现量成立教理证,声缘未证法无我,说法仅是立宗已。
59、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二己一、说彼观点;
有者观点太过分,承许三乘见道同,证悟无有高与低,对于显宗及密宗,
一切经续诸论典,均解释为不了义。
2、在“声缘证二无我耶”这一问题中,不论印度还是藏地,诸高僧大德众口一词地承许——声缘已圆满证悟人无我,而大家一直争论不休的焦点,即是声缘是否圆满证悟法无我。
3、在抉择远离一切戏论的大空性见解时,首先需要遣除的是其违品——烦恼障与所知障,它们是修行的主要障碍。在这样的障碍当中,阿罗汉所具足的自私自利之心必须摒除,因此,第二问题即是遣除见解之违品。
4、本论通过“龢字远离诸垢门”进行了抉择,麦彭仁波切着重遮破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声闻缘觉仅仅证悟人无我,法无我丝毫也未证悟。
第二种观点,声闻缘觉已经圆满证悟法无我。
第三种观点,自相续中粗大以及细微的五蕴全部证悟,而自相续以外的法并未证悟。
自宗观点,未证、圆证、仅证自相续法无我这三种观点既不符合教证也相违理证,因此并不合理。不论自相续还是他相续,声闻缘觉已圆满证悟人无我,而法无我也已证悟一部分,如此承许非常相合教证、理证,无有任何过失。
5、己一、说他宗观点:有说声缘阿罗汉,未曾证悟法无我,
有些宗派说,声闻缘觉阿罗汉并未证悟法无我。
6、法无我与人无我
执著相续的我和我所即人我执,对其他一切法的执著称为法我执。
若能证悟自相续的我和我所为空性,即已证悟人无我;证悟其他法为空性就是法无我。
若圆满证悟人无我,则必定会证悟法无我的一分.
7、己二(进行驳斥)分三:一、如此则有未断烦恼之过;二、阿罗汉亦未脱离轮回之过;三、与教理相违。
麦彭仁波切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了破斥,首先是第一个太过:若声闻缘觉仅仅证悟人无我而法无我丝毫未证的话,则有烦恼障未断除的过失。
第二个太过:既然烦恼未能断除,所证人无我也并非究竟,这样一来,声闻圣者阿罗汉仍然没有脱离三界,但未从三界中解脱的阿罗汉于此世间是否存在?显而易见,若承许声缘丝毫未证法无我,则他宗对这一过失不可避免。
第三个太过:与教理相违。
8、庚一、如此则有未断烦恼之过:未破蕴执之我前,以彼之力不断惑。
若声闻缘觉未破除对蕴的执著,则由于我执力量非常强烈的缘故,他们应该仍旧未断除烦恼,如此则声闻缘觉亦应成未获得圣果。
9、庚二、阿罗汉亦未脱离轮回之过:所谓我亦依诸蕴,假立俱生我执境,彼与瓶等除空基,空理无有何差别,法我人我各自分,自性均是空性故。
9、1所谓我亦依诸蕴,
所谓的我是依靠蕴聚成立的,也即色、受、想、行、识五蕴,依靠它们或其中一者的聚合,人们将之俗称为我。既如此,通过中观正理及圣教对于“我”详加观察,此时即可轻而易举地发现——“我”仅是假立而已,并非真实存在。“我”其实是依靠五蕴聚合假名安立的,而俱生我执的对境即是蕴聚。
9、2假立俱生我执境,
俱生和遍计的差别,总的来说,俱生我执是指每个众生与生俱来的一种执著,比如“我的母亲”、“我的房子”、“我的食物”……;遍计我执是由宗派遍计观点所引发,如胜论外道承许一个常有自在的我,它是不可思议的,此“我”虽以眼睛无法现见,但每个众生都是本自具足的。
此处所应断除的是哪一种我执呢?俱生我执。此俱生我执的对境是什么呢?即蕴聚假合。
9、3彼与瓶等除空基,空理无有何差别,
既然阿罗汉对五蕴聚合的假立人我已经证悟为空性,那对其他聚合之法为什么没有证悟?
比如了知身体为和合假立,对此不生一丝贪执之念,那瓶子同样也是由各个支分聚合而有,对此为何不能了知为假立之法呢?
实际上,“身体”与“瓶子”二者,仅于空基之法有所不同,从自性空的道理上来讲无有点滴差别。因此,同样依靠聚合而成的“身体”与“瓶子”,对其中一者证悟空性时,对另一者毫无疑问也会有所证悟。再者,五蕴也属于法的一种,若已证悟人我为空性,为何属于法我空性的一分不能证悟?
9、4法我人我各自分,自性均是空性故。
法无我与人无我仅于区分方式上稍有不同,对一切法证悟空性,即称为法无我,属于一种总称;在一切法中,众生执著属于自己的某种法,如“我的房子”,若将这一执著断除而证为空性,则称为人无我。也就是说,法无我是总相,人无我是别相,此二者的关系就如同树是总称,而紫梗树乃别称。
人无我决定属于法无我的一分,若对法我的空性一点一滴也未证悟,那即使暂时没有“我”的执著,但终究会对“喇荣是我的居所”等法产生我所的忆念,以未证悟法无我之故,居住一段时间便对此处产生执著。
10、庚三、与教理相违:如是汝等已违越,现量成立教理证,声缘未证法无我,说法仅是立宗已。
此种承许已经明显违越了现量成立的经典等教证以及可靠的理证,而你宗却将所有的教证、理证弃之不故,完全不予理睬,固执己见地认为:声闻缘觉根本没有证悟法无我。但实际上,此说法也只是口头上的一种立宗而已,根本无有丝毫实义。
相违哪些教证、理证呢?
首先,与教证相违。《现观庄严论》开篇首先对般若佛母进行顶礼,声闻、缘觉、菩萨和佛,此四圣者之因即是般若佛母;佛陀在《般若经》中说:欲获得声闻、缘觉、菩萨、佛的果位,必须修持般若波罗蜜多。
同时,也违越了理证。汝等认为法无我丝毫也未证悟,但对我与我所却已圆满证悟了空性,这样一来,未对瓶子、柱子等法抉择为空性的缘故,遇到外境时仍然会生起贪心等烦恼,因此说,阿罗汉仅证人无我而未证法无我的承许根本不合理。
11、己一、说彼观点:有者观点太过分,承许三乘见道同,证悟无有高与低,对于显宗及密宗,一切经续诸论典,均解释为不了义。
11、1有者观点太过分,
他们认为,声闻缘觉已经证悟法无我,而且是圆满证悟。如此承许实在有些过甚其辞了。
11、2承许三乘见道同,证悟无有高与低,
他们认为,声闻、缘觉、菩萨三乘见道无有差别,此三乘证悟的智慧,从证悟角度无有高低之别,均已证悟二无我。
上述观点显然并不合理,佛经云:声缘所证空性如牛蹄迹水,佛所证之空性则如大海水。
11、3对于显宗及密宗,一切经续诸论典,均解释为不了义。
他们认为,显密经续全部为不了义,仅仅是为了适应部分众生的根基,佛才在经典中说声缘未证法无我,实际已经圆满证悟了二无我。
12、麦彭仁波切安立了自己非常独特的观点。
他认为,虽有经典说声缘已证一切法无我,但以此并不能代表所有法无我均已证悟,其中所说的“一切”,需根据情况而定,比如说:“所有人都到齐了吗?”如此询问时,意思并非全世界的人是否全部到了。那应如何理解所谓的“证悟一切法无我”呢?此中“一切”并不代表所有的法无我,而是指与其相对应的法无我已经证悟。
如此解释不会出现任何过患,也就是说,不论自相续或是他相续,声闻缘觉已对粗大之法抉择为空性,如是抉择即可对断除烦恼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总之,未将粗大法无我证为空性时,见到瓶子、柱子等法极易生起烦恼,相反,若将一切万法的粗大部分了知为如幻如梦,不再执著,以此也就不会导致烦恼的出现。
那对于细微无我是否一定证悟呢?这不一定。《俱舍论》中并未将细微的无分微尘和无分刹那抉择为空性,但依靠此论,很多声闻、缘觉可以获得成就。
将五蕴聚合称为我,这时只需将粗大五蕴抉择为空性,了知其仅是各个蕴之聚合,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我”,如此,对于“我”的执著自然会烟消云灭,根本不必继续详细分析,对粗大之法证悟为空性即可获得阿罗汉果从而解脱生死。因此,应该承许声闻缘觉已证悟法无我,但仅证悟其中的一部分,而所证人无我则是自他相续中的粗大之法。
13、七教三理对自宗是否具足违害呢?实际无有任何违害。
以七教三理并不能说明声闻缘觉已经圆满证悟法无我,七个教证均说需要证悟法无我,但并非他宗所许——必须圆满证悟,故对自宗所许无有丝毫违害。
定解宝灯论科判
50、甲二乙一丙二(声缘证二无我耶)分四:
51、甲二乙一丙二丁一(破他宗)分三:
52、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破许声缘未证法无我之观点)分二:
53、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一、说他宗观点;
有说声缘阿罗汉,未曾证悟法无我,
54、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二(进行驳斥)分三:
55、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二庚一、如此则有未断烦恼之过;
未破蕴执之我前,以彼之力不断惑。
56、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二庚二、阿罗汉亦未脱离轮回之过;
所谓我亦依诸蕴,假立俱生我执境,
彼与瓶等除空基,空理无有何差别,
法我人我各自分,自性均是空性故。
57、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一己二庚三、与教理相违。
如是汝等已违越,现量成立教理证,
声缘未证法无我,说法仅是立宗已。
58、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二(破许声缘圆满证悟二无我之观点)分二:
59、甲二乙一丙二丁一戊二己一、说彼观点;
有者观点太过分,承许三乘见道同,
证悟无有高与低,对于显宗及密宗,
一切经续诸论典,均解释为不了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