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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38笔记

创建日期:2022-06-26

  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38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乙二、摄集彼之一切义。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丙一、遮破承许无能立+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戊二、说由救护知善逝+戊三、说由善逝知导师+戊四、说由导师知具悲。

  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己一、宣讲四谛说救护(203)+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

  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庚一、宣说当知之苦谛+庚二、宣说当断之集谛+庚三、宣说当得之灭谛+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

  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辛一、无我永是解脱道+辛二、彼外余道非如是。

  辛二、彼外余道非如是=壬一、有我执中不解脱+壬二、破许解脱之余道。

  壬一、有我执中不解脱=癸一、真实(313)+癸二、说彼之理。

  癸二、说彼之理=子一、唯有我中无离贪+子二、虽有解脱我无义+子三、是故教诫断我执。

  子一、唯有我中无离贪=丑一、略说(316)+丑二、广说+丑三、末义。

  丑二、广说=寅一、遮破见过而除贪+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

  寅一、遮破见过而除贪=卯一、唯见过失不能断(319)+卯二、应成彼无有过失(320)

  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卯二、释说观修痛苦义。

  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辰二、宣说离贪即如何。

  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巳二、了知异体非离贪。

  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午一、唯见痛苦亦不除(325)+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

  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未一、并非始终是痛苦(327)+未二、纵然本是不成见+未三、虽见不断我所心。

  320、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一卯二、应成彼无有过失。

  见贪有何过?若谓苦所依。于此非离贪,见我所如我。如若彼无有,我非痛苦因。

  彼亦与之同。如此二无过,故二非离贪。

  32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一、唯见痛苦亦不除;

  如蛇所咬肢,观苦而断除。摧毁我所心,除此相反非。根等执著为,受用之所依,

  自心凭何除?彼离贪何有?如离身发等,意起之心生,于他生耽著,一切之现量。

  会合等相属,将生我所心,相属住性故,已见然不除。纵无会合等,饶益一切具。

  32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未一、并非始终是痛苦;

  生苦故如指,不起我所心;彼非始终苦。多如有毒食;由贪殊胜乐,于违彼离贪,

  由爱殊胜乐,方舍些微乐。无思由贪我,随得而运用,如见未得女,与旁生行淫。

  2、卯二、应成彼无有过失:见贪有何过?若谓苦所依。于此非离贪,见我所如我。

  外道认为:若没有我,则不存在解脱和堕落的所依,因此我应该存在,但对我的贪执不应该有,否则就不可能获得解脱。

  我们反问:你们是见到贪执我有什么过失才断除它吗?

  假设对方说:贪执我是一切痛苦的所依或根本,因此有过失。

  驳:仅仅知道贪执有过失不能断除贪执。因为贪执我所是依我执而来。轮回的根本因“我”没有断除,对我所的贪执就不能断除。比如我的手很痛,但“我”的根本没有解决,仅切除痛的部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因此,一定要了知:轮回的根本就是我执和我所执,若没有断除,则不可能获得解脱。而断除之方法,有观十二因缘、本来清净等显密修法,欲解脱者务必掌握。

  3、如若彼无有,我非痛苦因。彼亦与之同。如此二无过,故二非离贪。

  假设对方说:如果对我的贪执不存在,那单单一个平平常常的“我”就不是痛苦的因。比如我的身体今天感受痛苦,不是“我”造成的,而是对我的贪执造成的。

  驳:对我的贪执也与之相同,因为我不存在而平平常常的贪执是痛苦的因这一点你们也不承认。其实对我的贪执是在我执的基础上产生,并不存在离开我的另外的贪执。或者按照你们的观点,如果我不存在,则即使有我执,也没有受苦者,因此平平常常的我执也不作为痛苦的所依。或者对境我若没有过失,有境贪执我也不会有过失,如此境有境二者都无有过失的缘故,对这两者也并非离开了贪执。

  实际上,所谓的我只是假立,本体并不存在,但众生偏偏执著有一个实有存在的我,一切痛苦也就产生了。故而一切痛苦的根源在于我见,若断除我见,则不会有任何痛苦。

  4、午一、唯见痛苦亦不除:如蛇所咬肢,观苦而断除。摧毁我所心,除此相反非。

  光是见到痛苦并不能根除痛苦和贪执。否则,世间就不会有身体不好、心情不佳、没有钱财、修不下去等痛苦了。

  假设对方说:如同被毒蛇所咬伤的手脚等肢体,虽然是自己的肢体,但因担心蛇毒蔓延,则会想尽办法将之断除。同样,观修我与我所的一切贪执会给自他带来各种各样的痛苦,则会断除贪执。

  驳:并非仅仅了知痛苦就能断除苦因和苦果,因为只有摧毁希望我得到利益和担忧我受到伤害之类的我与我所的心,才能去断除手指等,相反,如果对自己有很大损害,而没有利益,也不会愿意断除。

  对方的比喻中提到的情形,其实还是因为觉得断除部分的肢体对自己有利益才会这样做。如果是被蛇咬到头部,虽然断除头部会使得毒不蔓延到其他部位,但是会导致自己的死亡,所以仍然不会这样去做。再比如,发现身体里有肿瘤,如果是良性肿瘤就会割掉,如果是恶性肿瘤就不会轻率割掉以免危及性命。凡是生命,都希望获得安乐、远离痛苦。所以,为了得到大的利益可以承受小的痛苦,

  5、根等执著为,受用之所依,自心凭何除?彼离贪何有?如离身发等,意起之心生,于他生耽著,一切之现量

  将眼耳等五根和金钱、房子、电脑、父母等执著为我获得快乐之受用的因,我所之心将以什么遣除呢?一点都不摧毁我,而单独不贪执快乐,谁也没这个能力,对我和我所范围内的事物必然会贪执。假设是已经离开了身体的头发、牙齿等无情法,虽然曾经是我的,但并没有耽著之心产生,就不会生贪执。如果没有离开,还与自己身体相关的时候,就仍会产生耽著,比如:美女将指甲染成不同颜色,因为执为是自己的东西。当我和我所存在时,就会产生贪执,这种贪执是痛苦的根源。

  首先存在我执,之后执著某些对境是我的快乐的所依,就会维护、贪执,一旦它受到损害,就会陷入痛苦。而并非我所的事物,因为没有贪执,就远离希忧。因此,如果想要远离对我与我所的贪执,唯有破除我。

  6、会合等相属,将生我所心,相属住性故,已见然不除。纵无会合等,饶益一切具。

  胜论外道认为:因为心识、肢体与我以会合、具足等相属关系相联,我和我的快乐之间有会合的关系,我的身体和支体之间有一种具足,比如说我的身体具足手、脚、耳朵等,所以必将产生我所之贪执。痛苦的来源不是我也不是我的肢体等,而是二者之间的这种会合。

  驳:即使已经见到这种会合相属是痛苦之因,但这样的会合相属仍然安住于先前的性质之中,仍然存在,故而会不断产生贪执,而并不能断除。

  数论外道等则承许:并不是以单单的相属产生我所之心,而是由大或心从外面映出对境的影像、由内显出神我的影像,然后由神我享受对境,也就是说,耽著内在的神我与对境似乎融合,则会生起我所之心而享乐。如果认识到士夫与对境是他体,就不会生起我所之心。

  驳:纵然不存在会合等相属,但每一个众生都具足我和我所执,执著某事物利益我这一点对一切有情来说都会产生,所以即使是他体,但若没有断除我执,也会生起我所之心,而有了贪执,则会产生痛苦。

  7、未一、并非始终是痛苦:生苦故如指,不起我所心;彼非始终苦。多如有毒食;由贪殊胜乐,于违彼离贪,由爱殊胜乐,方舍些微乐。

  如果对方说:因为执著某法就会产生痛苦的缘故,就像被毒蛇所咬的手指,为了防止毒素蔓延,会立即断除一样,那么只要观修世间一切法是痛苦,这样不断串习,就不会对根等产生我所的执著心。

  驳:我所执著的那些事物并非始终令我产生痛苦,也会带来快乐,所以也会接受它。另外,比如修行人也会贪执解脱,但是这种执著不是始终带来痛苦。

  当然,佛教中讲“轮回皆苦”,其实是暂时的不了义说,究竟意义上,“轮回皆苦”也是一种虚假执著,因为我、我所、苦等一切万法全部是空性。

  假设对方说:我所的那些事物虽然会带来少许快乐,但并不是解脱的方法,大多数都像有毒的食品一样,会逐渐令我们产生痛苦。

  驳:没有断除我执而观修痛苦者,放弃低劣的少许贪执而成办殊胜的安乐,这也是一种贪执,并不是真正的离贪者。原因是,爱著殊胜的安乐方才舍弃较之低劣的少许安乐,就像某人获得美食而舍弃粗劣的食物,实际并没有远离对食物的贪执。真正的离贪者,必须远离我执和我所执,比如小乘阿罗汉;在此基础上,若远离法执,则是大乘的菩萨和佛陀,若有这样的境界,就会像萨绕哈巴所说那样,对世间一切万法连芝麻许的执著都没有,甚至对出世间的解脱和佛果也毫无希求,因为也属于所知障。

  8、无思由贪我,随得而运用,如见未得女,与旁生行淫。

  如果没有如理如实地观察和思维一切万法的本体,就会由贪执我,进而希求令我得到安乐,在这种目的趋使下,就会随着所得的事物而受用。若没有断除我执和我所执,则会生起各种执著,这就像被迫无奈接受于己有害的事物一样;或者说,在得不到殊胜安乐的情况下,对低劣安乐也会生起极大贪著。

  9、对于对方的观点“如若彼无有,我非痛苦因。”自宗如何破斥?

  对方认为对我的贪执不能有,我的贪执是一切痛苦的根源。对此我方并不否认。但是对方认为我存在并不要紧,我宗则不认可。我们自宗更进一步,更深一层的承认贪执的根源是对我的执著,我执存在,才会引发贪执。所以从三个角度破斥对方。①如果我不存在,就没有源于我产生单独的贪执,因此,凡是对我贪执的所有根源,都是与我执有关系。所以我不存在而单独的我执是痛苦的因,这一点你们也不承认。②或者,我存在,而贪执并不存在,我和贪执他体,那么就没有受苦者了。此时也无法安立我执是痛苦的所依。③或者,对境、有境是互相观待的,不可能分割而单独存在。我作为对境,对我的贪执作为有境,如果对境无过失,则有境应成无过失,如:二月的境非错乱,见二月的识应成不错乱。最终推出:对境的我与有境的贪我无有过失,如果无过失,也就不可能离贪。对方的承许自许相违。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320、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一卯二、应成彼无有过失。(第38课)

  见贪有何过?若谓苦所依。

  于此非离贪,见我所如我。

  如若彼无有,我非痛苦因。

  彼亦与之同。如此二无过,

  故二非离贪。

  321、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分二:

  322、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分二:

  323、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分二:

  324、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分二:

  32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一、唯见痛苦亦不除;(第38课)

  如蛇所咬肢,观苦而断除。

  摧毁我所心,除此相反非。

  根等执著为,受用之所依,

  自心凭何除?彼离贪何有?

  如离身发等,意起之心生,

  于他生耽著,一切之现量。

  会合等相属,将生我所心,

  相属住性故,已见然不除。

  纵无会合等,饶益一切具。

  326、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分三:

  32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未一、并非始终是痛苦;(第38课)

  生苦故如指,不起我所心;

  彼非始终苦。多如有毒食;

  由贪殊胜乐,于违彼离贪,

  由爱殊胜乐,方舍些微乐。

  无思由贪我,随得而运用,

  如见未得女,与旁生行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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