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量理宝藏3品观总别15笔记
1、提纲
量理宝藏=甲一、入论分支+甲二、真实论义+甲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丙一、所知境(1品)+丙二、能知识(2品)+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79)+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己一、法相(81)+己二、分类(82)+己三、择义。
己三、择义=庚一、破他宗+庚二、立自宗+庚三、遣诤。
庚一、破他宗=辛一、破实体异体+辛二、破实体一体。
辛一、破实体异体=壬一、宣说对方观点(86)+壬二、破彼观点(87)
辛二、破实体一体=壬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壬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壬三、破同类之总。
壬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癸一、宣说对方观点(90)+癸二、破彼观点。
癸二、破彼观点=子一、可现不可得(92)+子二、加以观察+子三、发太过。
79、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第14+15课)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81、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一、法相;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82、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二、分类;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86、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一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有称总别是异体。
87、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一壬二、破彼观点。
异体可见不得遮。
90、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二壬一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有说总别乃一体。
92、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可现不可得;
纵一实体然非见。
2、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要认识所判断的外境,然后要了解能判断的有境心识,最后要了解心识认知外境的方式。
3、平时所谓的“总”就是我们心中显现的总相,“别”就是分别的这个法。
总法=反体法=世俗谛法=虚假法=假立法等,
自相法=实体法=胜义谛法
4、因明前派认为所谓的实体:就是由很多反体聚合成的,就像蘑菇是由众多菌褶聚合而成的一样;意思是说,在一个实体上有无常、所作、有为法、事物和物质等各种不同反体聚合在一起,这种聚合众多反体的法叫实体。
因明前派认为所谓的反体:就是聚合中零零散散的法,比如说聚合中的无常、所作等反体性法,因为实体法是一个聚合体,其中零零散散的这些法就叫做反体。因明前派认为,所谓的反体在事物的本体当中是实际存在的,这是其独有的观点。下面对此会专门进行破斥。
因明前派认为所谓的实体法:就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实体上不可能聚合,这叫实体法;比如,无常和常有在一个实体上就不可能聚合。
因明前派认为所谓的反体法: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反体上不可能积聚在一起,这叫反体法;比如从所知的角度来讲,直接相违的无遮与非遮,此二者在一个反体上不可能聚合。
5、因明前派的观点为什么不合理呢?
5、1因为对方所许的这种实体和反体,实际上就像外道承认的具支一样。外道所承认的具支,如所有的瓶子上具有一种有支,此有支遍于所有的瓶子;或者说身体的每一支分上都存在一个有支。所以因明前派承认的实体、反体是不合理的,这是一个原因。
5、2还有一个原因,因明前派安立的实体、反体的法相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要知道实体,首先要了知反体,因为实体具足很多的反体之故;而反体又是实体的一部分,搞清楚反体又需要先了解实体。如此一来,了知一个必须先了知另一个。也就是说,如果要知道实体一定要先知道反体,要知道反体又要了解实体,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永远也没办法了知反体或实体的法相,故这种法相的安立不合理。
5、3再者,因明前派在反体和实体之外,又单独安立反体法和实体法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反体法实际上就是反体,除了反体之外并无单独的一个反体法;实体法实际上就是实体,除了实体之外并没有另外的一个实体法。
比如说,我们因明自宗的柱子叫做实体,并是实有存在的,在柱子上不是常有的东西反过来说是无常的,不是非所作的东西反过来说是所作的,所以无常、所作等就是所谓的反体。在柱子上除了实体和反体之外,还有没有对方承许的实体法与反体法呢?根本找不到。因此,对方单独安立的实体法与反体法,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5、4另外,无常、所作等反体,实际上与柱子的实体是一体的;但我们用分别念来分时,全部都是反体。所以,这些反体是用分别念来安立的,并不是在实体上真实存在。如此一来,“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以所作的比量来建立无常,所建立的量就应该是一种分别念;但如果按你们因明前派的说法,无常和所作的反体在柱子上真实存在,也即无常和所作成了自相实有之法,那么比量就成了自相的有境,有这个过失。
5、5自宗的反体就是反体法,实体就是实体法;而且,反体并不是实有存在的,只不过是我们以分别念进行假立的。
如我面前的这个转经轮,它不是照相机,那么非照相机的这个反体也能假立。也就是说,从正面来讲它是转经轮,不可能有照相机的本体,但是非照相机的反体在它上面也能建立;而且,世间上有无数非转经轮的事物,这些反体在转经轮上皆可安立,但这些反体全是分别念假立的,并不实有。因此,非柱、非瓶等反体不可能像实有的东西一样,粘在转经轮上面。如果说实有,那这个转经轮上面就会有很多反体密密麻麻地粘在一起,但这种说法明显是不合理的。
而因明前派就认为,一个实体法上面有很多的反体积聚在一起,就像酥油上粘芝麻一样,而且这些反体都是实有的。由上可知,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5、6假设反体是实有的,如无常、所作这些反体是单独的一个实体,瓶子也同样是单独的一个实体;这样一来,当我们用所作的因来建立无常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些都是异体的事物。其实在本体上无常和所作是一体,有些人在分别念当中知道是瓶子,有些知道是无常,有些知道是所作。我们在不知道瓶子无常的人前说:“瓶子肯定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性故。”可以通过所作性推出瓶子无常,因为在瓶子本体上,所作、无常是无二无别的;正因为如此,在只懂所作不懂无常的人前应用这个推理时,他马上就会知道这个道理。但是,按照你们因明前派所说的那样,一个物体上面有很多的不同反体积聚在一起,且各自是单独的实体,那就没办法用比量来了知这个事物。
6、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比量缘取的对境不是有实法,所以你们承认比量的对境为有实法不合理。
虽然比量所耽著的对境应该是有实法,但是通过遣余直接破立的对境并不是有实法。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们心里耽著的就是山上火和烟的自相;但是在实际推理时,这些都是在分别念当中进行破立的,并不是在实体上进行破立的,因为在实体上面根本没办法进行比量推理。
如果在自相上进行破立,这是谁也无能为力的。为什么呢?自相上火的颜色、热性与火的本体无二无别,如是我们根本没办法通过比量进行破立。破斥和建立是由分别念和遣余识进行操作的,自相上它是什么样的东西就会这样如实现前,所以在自相上不可能有破立。因此,你们因明前派承许以比量来取有实法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乃遣余故智者许:我们用比量进行推理,实际上就是通过遣余的方式进行破立。比如说“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所作一词实际上是遣除我们心里不是所作的东西,然后建立是所作的东西;遣除不是无常的东西,建立是无常的东西。这些全部都是在我们分别念中进行操作的,不可能在瓶子实体上存在无常和所作这两者的自相,然后进行破立,根本没有这种情况。因此,所有的判断、破立全部是用遣余来进行的,这就是理自在陈那、法称论师和萨迦班智达等智者们所承许的观点。
比量即以反体立:比量全部是通过反体来建立的。所谓的反体和总法等实际上都无自相,所以分别念通过反体进行建立与遮破,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
总而言之,所谓的实体应该是成立的,而反体则是不成立的;但是对方根本没有分清这一点,反而承认反体是实有的。对此,前面也讲过,所谓的比量根本不能执著实有的对境,它应该是遣余或总相的有境;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白,因明前派这种反体和实体都实有存在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按自宗而言,实体是事物的自相本体;反体实际上是在分别念前假立的一种行相,此二者有一定的差别。所以自宗在名言的建立上非常方便,我们说什么话,做什么事,建立什么法,遮破什么法,都是非常容易的。
7、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己一、法相: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7、1遣异类法即总相;
什么叫总法或总相呢?遣余识将许许多多不同时间、行相、地点等的异体事物执为一体,并遣除其他不同类的事物,这种遣余识所执著的法就叫做总法。
比如说,我们将东南西北各种方向、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白红各种颜色所摄的所有这些瓶子,统统执著为瓶子;而且在遣余识前,遣除了瓶子以外的牦牛、柱子、照相机、摄像机等事物,只留下瓶子它自己的本体,这样的一种分别概念就叫做总法。
所以,所谓的总相就是遣除它的异类(不同类别),并指其同类为一体。比如说“我们是人”,在遣除牦牛、山羊等人类以外的事物后,于人类当中不分方向、本质、肤色、时间、世界等,将所有这些全部综合起来而成为所谓的“人”,这就是一种总相,总的概念应该这样理解。
7、2亦除自类乃别相。
别相的概念,在遣余识前不仅遣除了异类,还遣除了同类中的他体法,建立自己类别当中的某一法,这叫别相。比如说东方人,它首先遣除了所有人类以外不同类别的事物,然后又遣除了人类当中除了东方以外的其他的人类。
总之,在遣余识面前,具足两种反体的假立法叫别,具足一种反体的假立法叫总,总和别的法相应该这样安立。
8、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所谓的总相是假立的,这可以理解;但是别相怎么会是假立的呢?因为别是成立的事物,它已经成为自相了,怎么还是假立的呢?”
总和别两者都是假立的。如我们说所谓的人是总相,大家都认为它是一种假立的总相,因为所谓的人就是指所有的人,所以它的本体不可能是实有的东西,肯定是假立的,大家都觉得可以承许。但是所谓的别相就是指部分的人,它是不是实有的呢?当然不是实有的,因为这里的别并非指具体的某个人,它下面还有很多的分类。
在因明中,总别这二者仅仅是一个或两个反体的差别;从本体而言,二者都是假立的。也就是说,无论总别都不是根的对境,全部是分别念的对境,不能认为总是分别念的对境,而别是自相的法或者现量的对境,不能这么承许;当然,如果我们亲眼看见某人,此时的某人是现量的对境,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此处的别。
所谓的总和别都是一种假立的反体,二者都是分别念的对境,不是无分别的对境。
9、实际上,每一个法可分为两种,即事物的自相和在分别念面前安立的总相或别相;而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总相和别相的概念都没有。
比如说所谓的柱子,在我的分别念面前,它是以东南西北等所有柱子的角度来讲的,这样柱子就已经成了总法;而在整个所知范围内,它实际上是一种别法,因为在一切有为法当中“柱子”是别法。所以,“柱子”可以说是别法,也可以说是总法,观待不同的分析两种法都可以安立。可是,柱子自己的本体上有没有总相、别相呢?这些都没有,每一个法的本体上既没有“总”的自相,也没有“别”的自相存在。
在人的本体上并没有实有的总法和别法;但是观待分别念来讲,在利用的过程当中把它安立为总法、别法都可以,应该这样来理解。
10、己二、分类: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每一个总法或别法,实际上都可以分为“异体”和“先后”两种,即有他体的总法和他体的别法,以及有先后的总法和先后的别法,这样总共有四种。“异体别”是他实体的不同说法,而“先后别”则是遮一体之他体。
总法+别法=总法(有他体的总法+他体的别法)+别法(先后的总法+先后的别法)=异体别+先后别=真实他体+遮一体之他体=真实他体(他体的总法+他体的别法)+遮一体之他体(先后的总法+先后的别法)
10、1异体:其中异体的别法,指同一时间当中某一种类所摄的一切不同行相的法。比如说树木当中所摄的沉香树、檀香树、柏树、松树等,这些就是他体的别法。因为檀香树的本体不是沉香树,沉香树的本体不是松树,所以它们之间是异体的关系,并在相同的时间中可以同时存在;东边的树、西边的树亦复如是,从这个角度来讲叫做异体的别法。
与所有的别法相连的应有一个总法,这个总法叫做异体的总法。同样,从人类的角度来讲,东方人和西方人都是人类,实际上东方人和西方人是他体的别法;东方人和西方人都是人,都有一个人的总相,这种人的总相叫做他体的总法。
10、2先后:先后的别法主要是从相续上安立的。比如说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都是在一个相续上安立的,他们之间本体不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昨天的我就不是今天的我了;如果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不是一个人,那就变成两个人了,所以这叫做遮异体。
然而从别法的角度来讲,昨天的我与今天的我又不是一体的,如果是一体,二者无有任何差别,则会出现常有的过失,即我的相续不是刹那无常的了,所以从先后的角度称之为他体;但是从一相续的角度而言,又不存在真实的他体,因此,这种先后的法称为“遮一体”之他体。
总法和别法可以分别含摄于遮一体之他体和真实他体之中。也就是说,真实他体包括他体的总法和他体的别法;而遮一体之他体则包括先后的总法和先后的别法。除此之外,实际上总法和别法中再没有其他的法。
11、在安立总法和别法时,我们要按照经部宗的观点;经部宗承认现在实有,而未来和过去并不承许实有。如果这样,一切器情在昨天不实有,而在今天是实有的;那么实有和无实有一体是不合理的。然而又找不到一体以外的本体,那么昨天的柱子和今天的柱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从总的柱子来讲,它们是遮异体的总法;从分别来讲,此二者是遮一体的别法。在因明当中,这些都是非常简单的事情。
12、第一品到八品之前,你们不要认为很难,这是非常简单的;到了八品观法相以后,稍微有些难度;而到了十观自利比量与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才是真正的比较难。
因明就是这样,跟《俱舍论》没有什么差别;你什么时候把这个推理搞懂了,从此以后一辈子都懂了,因此并不是很困难的。
13、壬一、宣说对方观点:有称总别是异体。
胜论外道认为六句法当中的总法和别法是他体,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个别的瓶子等事物是一种别法,而总法的“瓶子”在每一个别法的瓶子上存在,因此他们始终认为总法实有存在;如果总法实有存在,每一个别法也实在存在,那么总法和别法就应该是他体的关系。
14、遮破:壬二、破彼观点:异体可见不得遮。
运用可见不可得的因即可遮破:这种论调根本不合理。为什么呢?按照胜论外道的观点,如果总法除了别法以外实有存在,那么我们应该可以看见;但实际上,根本看不见、听不见、得不到。
对方认为所谓“瓶子”的总相是实有的,但是除了金瓶、银瓶、东南西北的具体瓶子以外,遍于所有瓶子的一个总法在哪里呢?根本不可能存在。如我们可以在金瓶和银瓶上面观察,所谓的“瓶子”在金瓶和银瓶包括的所有微尘上面根本没有,一点一滴都找不到;既然所谓的“瓶子”在金瓶和银瓶上面根本没有,那你所说的“瓶子”到底在哪儿?其实,这只不过是在人们的概念当中,有一种遍于所有瓶子的总相存在。当然在概念当中,这样的总相可以存在,但这仅仅是一种虚假的构思或分别念而已;除此之外,在每一个瓶子上,根本没有总相“瓶子”的实有成分存在。
我们自宗的瓶子是指自相的法;除了自相的法之外,如果真的有一个遍于所有瓶子的东西存在,那它在哪儿?我们用可见不可得的推理来分析(可见不可得并不是瓶子上面有魔鬼,我们的眼识看不见,这不是可见不可得能了知的),如果金瓶上面真的有一个实有的总法存在,那么除了金瓶本身以外,应该有一个实有的瓶子总相,但是根本得不到。
15、在修习身念住的时候,以智慧观察,身体也是除了手脚等四肢以外根本找不到,所谓的“身体”也只不过是一种概念而已,它根本不可能真实存在。
所谓的我也是如此,除了每一个执著以外,有没有一个我存在?根本没有。什么东西都不是我,那我到底在哪儿呢?我根本没有,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任何差别。
16、癸一、宣说对方观点:有说总别乃一体。
对方主要是指数论外道,他们承许一切法可由二十五谛涵摄;一切现象(即除了神我与主物之外的二十三谛)全部是主物显现的,实际上现象与主物是一体,所以总法主物遍于一切现象之中。这种总与别的关系就像火与火的热性一样,总法在瓶子等一切别法当中存在,因为主物遍于一切万法的缘故;而且他们认为总法是一个,而别法是相当多的,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总法的本体。比如说“蓝色的东西”,它指蓝色的总法在蓝色的氆氇、镜子、眼睛等各种蓝色的法上面都有。对方是这样认为的,但这种说法并不合理。
17、癸二(破彼观点)子一、可现不可得:纵一实体然非见。
通过可见不可得的推理来进行遮破:假如一个实有的总法在别法上面真实存在,那么这个总法应该能够被见到;但实际上除了别法以外,所谓的总法根本无法照见。
如上所举,我们依旧以瓶子为例进行观察。如果总法的瓶子与具体的瓶子以一体的方式存在,则应该可以照见,但根本无法照见。因为除了别法以外哪里有一个总法存在?根本没有,连微尘许的总法也没有。
不管总法与别法是以一体的方式建立,还是他体的方式建立,始终都是不合理的。
量理宝藏科判整理
79、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第14+15课)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
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
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第15课)
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80、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分三:
81、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一、法相;(第15课)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82、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二、分类;(第15课)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83、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择义)分三:
84、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破他宗)分二:
85、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一(破实体异体)分二:
86、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一壬一、宣说对方观点;(第15课)
有称总别是异体。
87、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一壬二、破彼观点。(第15课)
异体可见不得遮。
88、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二(破实体一体)分三:
89、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二壬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分二:
90、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二壬一癸一、宣说对方观点;(第15课)
有说总别乃一体。
91、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二壬一癸二(破彼观点)分三:
92、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二己三庚一辛二壬一癸二子一、可现不可得;(第15课)
纵一实体然非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