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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中观庄严89笔记

创建日期:2023-04-07

  哲学-中观庄严89笔记

  1、科判

  中观庄严论释=初义(顶礼+立誓)+论义(甲一+甲二)+末义(结文)

  =顶礼(1,1课)+立誓(2,2课)+甲一、所说支分(4,2-32课)+甲二、所说论义(5-194,33-128课)+结文(195,128课)

  甲二、所说论义=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乙二、如是分析之必要

  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丙一、名义(7,33课)+丙二、译礼(8,34课)+丙三、论义+丙四、尾义

  丙三、论义=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丁二、以赞如是二谛之理而摄义

  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13-133,34-82课,含八个小结)+己二、宣说世俗中有实法存在(82-96课)

  己二、宣说世俗中有实法存在=庚一、认清显现许实空之世俗(135,82-84课)+庚二、分析彼世俗之自性而宣说

  庚二、分析彼世俗之自性而宣说=辛一、显现许无欺而存在+辛二、现基必为实空

  辛一、显现许无欺而存在=壬一、如何显现(138,84-89课)+壬二、以何因而显现之理

  138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二庚二辛一壬一、如何显现:

  未察一似喜,生灭之有法,一切具功用,自性知为俗。

  2、麦彭仁波切以旁述方式也讲了三种否定:非可能否定、非有否定和另有否定,不管另有否定还是非有否定,全部是从遣除非自本体的角度来安立的。以这三种否定可以遣除建立法相过程中的三大过患,也即相违、不遍、过遍。在因明当中,对于建立法相的要求比较严格,必须远离这三种过患才是真实的法相,有关这方面,《释量论·正量品》中有宣说。

  3、差别事上建立差别法

  3、1在任何一个差别事上建立差别法,第一种情况,此差别法唯一在这一差别事上存在,比如,现在娑婆世界中可以称为量士夫的唯一是释迦牟尼佛,由于唯他具有这种功德,因此以另有否定的方式将其他人全部否定了。

  3、2第二种情况,此差别法不仅在这一差别事上存在,在其他差别事上也存在,比如柱子是无常,由此已经将柱子不是无常的反体排除了,而且,不仅柱子是无常的,瓶子、大海、山羊等都具有无常的特点。

  3、3依靠上述两种否定方式,可以成立自己所表达的意义。也就是说,想要说明唯一此法具有某种特点就以另有否定来抉择,比如释迦牟尼佛是世间上唯一的量士夫,或者唯一爱因斯坦是原子弹的创造者。

  3、4如果不必表达唯一具有这种特点,比如月称论师是无与伦比的中观论师,这时并未否认龙猛菩萨、静命论师、寂天菩萨等中观论师,这时也就不用“唯有”这个词。“唯有”在藏文文法中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另有否定的词句,表面上看,“唯有”是一种肯定句,其实在肯定的同时,间接已经否定了它不具备的反体。

  3、5在任何事物上具足任何差别法的角度来讲,都可以分出无数反体的否定,比如瓶子是差别事,在它上面有很多差别法——无常、所作、有为法等等,每一个差别法都遣除了它的违品。我们说“瓶子是无常”,差别法的反品——不是无常已经否定了。或者以花布作为差别事,花布上面具有白红蓝等七种颜色,那么,以白色可以遣除非白色、以红色可以遣除非红色……七种颜色分别具足了七种否定。

  3、6排除非本身的本体与肯定是一个意思。比如口中言说柱子的时候,以“柱子”两个字已经排除了非柱子,与肯定柱子是同一个意思;说大海时,不是大海的本体已经遣除了,自然而然大海的本体已经建立起来了。

  3、7本论当中是说差别事和差别法,《般若经》、《现观庄严论》当中经常讲有法和法,所谓的柱子称为有法,在柱子上具有多少个法或者特点,这样说也是可以的。以蓝色为例:有法或差别事是指单单蓝色,而蓝色上面的所作、无常等就是法或差别法。以人作为差别事,人的上面也可以安立很多不同的差别法。

  3、8平时研究任何一种法,首先要明白什么时候是研究差别法,什么时候是研究差别事,不然任何事物的本体和差别也就没有办法分析了。《俱舍论》中讲心和心所时也讲过:所谓的心是执著差别事的,心所则是执著差别法的。理解方法上稍有不同,但意思基本是相同的。

  4、法相、名相、事相

  《量理宝藏论》中说:法相、名相、事相三者能遍于所有万法。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法不具足这三者就不可能存在。其中,所谓的法相也叫做义反体,是从这一法本身的特点来安立的,如具有项峰垂胡;名相则是自反体,如黄牛;事相也就是事反体,指具体的事物,比如花白的黄牛。从意义来讲,这三者也是一体的。麦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门》的颂词和讲义中,对自反体、义反体和事反体三者讲得比较细致。

  5、静命论师抉择的名言

  从静命论师的观点来讲,在名言中暂时应该分为现相和实相,现相是在迷乱众生面前所显现的名言法,实相是指最究竟的显现。从暂时的现相角度来讲,黄色海螺的本体和它的有境应该承认;但从最究竟的角度,见到白色海螺的有境才是真相,而真正起功用的法安立为名言,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

  名言法的界限,不是说唯有具自相的法才是名言法,除此之外,总相、二月等全部不承认,不能如此承许,否则,语言总相和分别总相也就不能承认了,有这个过失。

  世俗法的三种特点——未察似喜、生灭法和起功用。

  6、辩论一对方观点:感受痛苦,不能说是欢喜的感受。

  世俗谛具有三种法相是不合理的,假设未经观察时似乎欢喜而存在,那么,苦受的事物(有法),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也应该是喜受(立宗),是世俗之故(因)。

  虽然身体也不错、生活也不错,但还是无缘无故觉得很痛苦,如果世俗法在未经观察时似而欢喜,那么,特别强烈感受的这种痛苦作为有法,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也应该成为一种似而欢喜的存在,为什么呢?是世俗谛的缘故。但是不能这样承认,因为正在感受痛苦的时候,不能说未经观察的情况下是一种欢喜的感受。

  中观破法:可以用同等理来遮破。在对方分析的过程中,自宗用同样的分析发出太过。这在辩论过程中是允许的,但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问题,在因明场合当中不允许提出来。

  梵天、转轮王的世间安乐(有法)应是痛苦(立宗),因为一切有漏法都是痛苦的本性之故(因)。可是不能这样承认,因为他正在快乐的时候,你不能说他所感受的是痛苦。

  如果分析其中的密意,转轮王暂时来讲的确是快乐的,但一切有漏法的因、果以及体性都是痛苦的,所以显现上的这种快乐也是痛苦的意思。

  所谓的“似而欢喜”也并不是真正欢喜的含义,意思就是说,现在世俗谛中显现的法,在未经观察这一层面上,似乎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一种法而已,实际上是不成立的。这个辩论只不过是咬文嚼字而已,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真正从意义上来讲,所谓的“未察似喜”,也就是指如同水泡、阳焰一样,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可以听之任之,似乎真真切切存在着,由此称之为“似喜”。而并不是指感受中的痛苦和欢喜,因为虚幻的景象也不决定是欢喜的,比如出现令人恐惧万分的景象时,根本不可能感受欢喜。

  因此,这也只不过是对未加观察的情况下,似乎真实成立而自取欺骗的角度相似表示的,千万不能将颂词当中的“喜”认为是身心快乐的过程。因为在未经观察的时候,痛苦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也可以说未察似苦、未察似痛、未察似愁……

  7、辩论二对方观点:单空不具刹那生灭性,所以是胜义谛

  既然生灭法都是世俗法,那么,所谓的无遮空性(有法),应该成立为刹那性(立宗),因为是世俗法的缘故(因)。

  单空是世俗谛,不是胜义谛。所以,无生空性归属于世俗谛当中是成立的,但空性是无实法,怎么会成为刹那生灭的呢?不能如此承认。

  中观破法:可以用同等理来遮破。无遮空性(有法)应该不能思维、言说(立宗),你承许它为胜义之故(因)。这一点周遍可以成立,而且决定可以成立,所谓的胜义谛在心的行境中也是无有,更何况说文字的行境?不可能有。

  但是对于单空来说并不能这样承认,因为与现量相违。所谓的单空,我们在口中可以言说,心中也可以如是思维,所以你说它是胜义谛根本不合理。

  8、辩论三对方观点1:虚空是世俗法具有功用。

  虚空等无为法(有法)应成可以起功用(立宗),是世俗之故(因)。

  虚空应该成立为世俗法,因为所知万法必定包括在二谛当中,由于这一虚空并非远离一切戏论的境界,也不是单空的一种表示,所以不是胜义谛,应该是世俗谛了,既然是世俗谛就应该起作用。然而,虚空明明不具有功用,不管俱舍还是因明,虚空都应该包括在无实法当中。

  中观破法:关于这一点,推理要从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词句上理解。在意义上,所谓的虚空是常有无实法只不过是一种言词,从任何法不存在的角度安立而已,真正虚空的本体既不是有为法也不是无为法。石女儿和虚空在名言中除假名以外根本不存在,因为词句一致并且意义的本体不存在这一点,对于所有无实法来说都是相同的。

  不然按照对方的说法,以同等理类推,石女的儿子也应该起功用了,因为他是世俗法之故。为什么呢?一切所知万法可以包括在二谛当中,而石女的儿子不是胜义谛的缘故,必定属于世俗法,应该起功用。

  对方观点2:石女儿起功用的说法不能成立,由于执著石女儿的心可以包括在世俗谛当中,因此不包括在二谛的过失并不存在,但它的体相根本不可能存在。

  中观破法:既然如此,我们对虚空同样可以分析:执著虚空的有境可以包括在世俗当中,除此之外真正的虚空也是不存在的,所以不会有虚空起功用这种过失。

  对方观点3:虚空和石女儿子截然不同,因为虚空在名言中是存在的,《俱舍论》中也讲到地水火风空五大;石女儿在名言中根本不存在,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

  中观破法:在外境的自相上,虚空和石女儿没有任何差别,同样不存在自相。对于虚空和石女儿,没有任何真实的证据可以说明一者成立一者不成立,二者在本体上都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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