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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40笔记

创建日期:2022-06-27

  逻辑学-释量论成量品40笔记

  1、科判

  《成量品》=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甲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乙二、摄集彼之一切义。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丙一、遮破承许无能立+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戊二、说由救护知善逝+戊三、说由善逝知导师+戊四、说由导师知具悲。

  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己一、宣讲四谛说救护(203)+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

  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庚一、宣说当知之苦谛+庚二、宣说当断之集谛+庚三、宣说当得之灭谛+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

  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辛一、无我永是解脱道+辛二、彼外余道非如是

  辛二、彼外余道非如是=壬一、有我执中不解脱+壬二、破许解脱之余道。

  壬一、有我执中不解脱=癸一、真实(313)+癸二、说彼之理

  癸二、说彼之理=子一、唯有我中无离贪+子二、虽有解脱我无义+子三、是故教诫断我执。

  子一、唯有我中无离贪=丑一、略说(316)+丑二、广说+丑三、末义(337)

  丑二、广说=寅一、遮破见过而除贪+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

  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卯二、释说观修痛苦义(336)

  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辰二、宣说离贪即如何(335)

  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巳二、了知异体非离贪(334)

  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午一、唯见痛苦亦不除(325)+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

  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未一、并非始终是痛苦(327)+未二、纵然本是不成见+未三、虽见不断我所心(333)

  未二、纵然本是不成见=申一、断除贪因不合理+申二、虽贪亦成无过失(332)

  332、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未二申二、虽贪亦成无过失。

  无过有境贪,能成亦无过,众生亦仅此,今于何离贪?贪彼亦有过。彼于我等同。

  333、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未三、虽见不断我所心。

  见德生耽著,由见过毁灭,根等非如是,愚等亦见故,有过亦具故,纵知具功德,

  于他无有故,及于过去等。是故我所心,非由见德致,故非见非德,而断我所心。

  本无功德者,增益贪亦见,修彼因无害,于彼岂有害?

  334、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二、了知异体非离贪。

  殊胜求其余,具生灭心故,凡士亦了知,我与根等异。故非视一贪,凡是贪我者,

  自贪缘内支。

  以今苦厌离,此嗔非离贪,尔时亦有贪,方觅其余故。嗔具苦因故,彼唯尔时住,

  彼灭则复依,本身之自性。

  33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二、宣说离贪即如何。

  断应取舍故,一切皆平等,檀香与斧同,称之为离贪。

  336、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二、释说观修痛苦义。

  念及行苦已,方说观修苦,我之彼缘生,乃无我见依,依空见解脱,修余即为彼,

  说无常知苦,依苦悟无我。

  33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三、末义。

  非离贪有爱,依止所为事,非从惑业解,此称流转者。

  2、申二、虽贪亦成无过失:无过有境贪,能成亦无过,众生亦仅此,今于何离贪?

  外道认为:我存在,但对我和我所的贪执不合理。这有如下太过:假设我真实存在,那贪执我也没有过失,因为心识与对境相符,也就是说,对境我无有过失,有境执我也不会有过失。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将无过的本体视为功德是事势理,就像说有为法的本质是无常无有任何理证妨害一样。这样一来,能成办我之利益的我所也不会有过失,因为我无有过失,执著饶益、维护、帮助我者也不会有过失。就像大自在天如果真实存在,那么为了保护他的武器也没有过失。

  如果它们(指我、我贪、我所)都无有过失,那现在对什么远离贪执呢?所谓众生也只是我与我所的事物而别无其他。

  3、贪彼亦有过。彼于我等同。

  如果对方说:贪执我与我所也是有过失的,因为这样就无法从轮回中获得解脱。

  驳:那种过失对我来说也等同,因为对我和我所的贪执直接间接缘于我而产生——对我的贪执直接缘于我而生,对我所的贪执间接缘于我而生。也就是说,我也有与有境贪执相同的过失。即会贪执我与我所,因此根本不可能离贪。就像吝啬主人的妻子虽想布施,但因财产主权不在她手,她就没有自由和权力行持这种善法;同样的道理,因为主人“我”真实存在,任何士夫想远离我和我所的贪执,“我”都不会同意。因此于我和我所远离贪执永远不可能。

  依靠以上文字,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若像外道和个别佛教宗派那样承许“我”的本体不空,则无论如何也无法从轮回中获得解脱。没有学过中观的人大多把我和轮回执为实有,认为轮回有过失,抛弃轮回,我就获得了解脱。在这样的见解支配下,虽然可以修习出离心,但要获得解脱则永远不可能,因为只要认为“我”还存在,就像树根和树干还在,就会长出枝叶花果一样。所以,所有希望获得解脱的人,都要重视空性法门的闻思修行。

  4、未三、虽见不断我所心:见德生耽著,由见过毁灭,根等非如是,愚等亦见故,有过亦具故,纵知具功德,于他无有故,及于过去等。

  一般来讲,将对境看作有功德容易产生贪执,比如对珍贵的瓶子、豪华的房子、庄严的男女等,人们会心生爱慕;见到对境的过失容易灭除贪著,比如瓶子破了、人脾气不好、房子太简陋等,贪执就会退去。

  这种客观现象,佛教完全承认。比如前面颂词讲,人的心伴随着对境的功过会产生贪嗔。但仅此就断言:见到功德则会生贪,见到过失则会灭除贪执,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对自己的根等并非如此。比如:不具观察功德过失能力的愚笨孩童和牛马等畜生,也会执著自己的根等,这种情况是我们可以见到的;有眼翳者、盲人等伤残病员,明明知晓自己的根等有过失,但仍会具足贪心;纵然了知他人的身体、眼睛、牙齿等具有功德,但因为不属于自相续而不会心生耽著;以及对于过去属于自相续的根和肢体等无有贪执。“等”字是指,现在对于头发、指甲等自身以外的我所(已经离开身体的头发等),也无有贪执。

  因此,是否产生耽著,并不仅仅取决于见到功德和过失,而在于相续中是否有我执。若有我的执著,则会执著我所,在此基础上,非理作意、烦恼和痛苦就会层出不穷。因此,想要从三界轮回解脱者,仅仅是见过失并不足够,一定要有通达无我的智慧。

  5、是故我所心,非由见德致,故非见非德,而断我所心。

  所以,我所之心的产生并不是由见到功德所致。比如:别人相续中拥有很多知识、学问,但因不属于我,也不会产生我所执;修行好的人到花园中去,也不会将花当作我所来执著,虽然他会觉得花很美。也并不是见到不是功德是过失而断除我所心的。比如刚才讲的,即使经常见到自身的过失,但并没有依此断除贪执。又如父母明明知道孩子品行不端,但是仍会疼爱有加。再如有人的身体、汽车等虽然很差、很坏,但仍然执著,舍不得抛弃。

  6、本无功德者,增益贪亦见,修彼因无害,于彼岂有害?

  此外,只要相续中有我执,就不可能想抛弃就抛弃。虽然身体等我所本来不存在功德,但增益为我安乐之能立的贪执,则会见到功德,就像刚才讲的会贪执破车一样。用中观推理等观察身体,这个臭皮囊确实没有什么可贪的,但是因为我执作怪,仍会见到功德生起贪执,而不可能见其过失远离贪执。

  所以,串修对贪执我所的因——我见无害的我与痛苦等,对我所的贪执又怎么能有害呢?不可能有害。因为,只有证悟空性才能断除我执;若没有证悟无我,则不可能远离我所。

  7、巳二、了知异体非离贪:殊胜求其余,具生灭心故,凡士亦了知,我与根等异。故非视一贪,凡是贪我者,自贪缘内支。

  数论外道认为:并不是因为见到功德才对我所贪执而流转轮回的,而是由主物中产生色等所有现象,如同两面的镜子一样的所谓心识或大(从主物中现出,一面显现神我,一面显现外境)将内外连接起来,当神我跟外境融为一体时,就产生迷乱,从中耽著“我快乐、我痛苦”等而贪执,从而流转轮回。当瑜伽士通过窍诀认识主物和外境并非同一本体,而是分开的他体时,外面的一切就像瓶子的虚空入于大虚空一样全部消失,此时神我的本体单独现前,逍遥自在而住,就获得了解脱。

  驳: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如果了知我和我所是他体就能获得解脱,那世间所有凡夫人都应该获得解脱。为什么呢?因为所有凡夫士夫都了知我与根等是异体之故。其原因是:认为天人的耳根、眼根等更为殊胜,而以将来成为我所的执著去追求这样的其余根的缘故,比如我下一辈子要像天人一样具有天眼通、天耳通等;具有了知根与肢体等重新生灭的心识的缘故,比如我这辈子因前世的业力获得了现在的根和肢体,下辈子因今世所造善业将获得更好的根与肢体等。

  可见,凡夫人都耽著我恒常存在,但是来世会获得其余的眼根、耳根、鼻根等,也就是说,认为我与我所是分开的。如果你方的说法成立,那所有凡夫都应该成了解脱者,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凡夫根本没有获得解脱。

  因此,并不是将我和我所视为一体才贪执我所,因为凡是贪执我的凡夫人,自然会贪执我所——色等属于自相续之内的分支眼等(眼等是色等的分支),这样的贪执不需要他因,自然而然就会如此贪执。

  8、以今苦厌离,此嗔非离贪,尔时亦有贪,方觅其余故。嗔具苦因故,彼唯尔时住,彼灭则复依,本身之自性。

  任何士夫以现在的痛苦对眼根等生起厌离,比如:当牙齿对自己带来极大痛苦时,就想将它拔掉,这种厌离属于暂时生起了嗔心,并不是离贪。在对我所心不欢喜的当时,并不是像阿罗汉一样断除了贪心,对它依然有贪执,即希望它变成不要有痛苦,比如:自己讨厌现在不好的牙齿,但对牙齿的贪恋并没有断除,因为很想把它换成新牙。或者比如,车旧了很想将它卖掉,但因为对车的贪执,卖掉后又会买新车。

  当然,知道轮回的痛苦也很重要,但是根本没有断除,暂时遇到逆境而厌离,并不是离贪。

  可见,这样的嗔心具有痛苦的因,是痛苦之果。故而嗔心只会在自己的因——痛苦未消除期间,一直存住着;一旦痛苦消失,嗔心也会随之消失。此时,对我所的贪执还会再度依赖于自己以往的自性。

  总之,在因明推理的严密观察下,“依靠见到他体之法的过失而抛弃贪心”的说法并不成立。虽然有些论典中讲见到过失就能断除烦恼,但这只是说暂时压伏烦恼,并非指连根拔除。

  9、辰二、宣说离贪即如何:断应取舍故,一切皆平等,檀香与斧同,称之为离贪。

  真正的离贪是什么样的呢?自宗认为:通过根除我见完全断除了耽著于我有利者为应取、于我不利者为应舍的一切执著,故而住于轮回涅槃一切万法全部平等一味的境界。此时即使身体的一边有人涂抹檀香作供养,另一边有人用斧子砍斫作伤害,也不会对此二者生起贪心和嗔心,这样的人就称为真正的离贪者。

  10、卯二、释说观修痛苦义:念及行苦已,方说观修苦,我之彼缘生,乃无我见依,依空见解脱,修余即为彼,说无常知苦,依苦悟无我。

  如果对方说:佛教的经典不是讲,对三界轮回应视为像火坑、火宅、罗刹洲等一样观修痛苦而生起出离心吗?那为什么你们反而驳斥我们的观点呢?

  驳:我们并没有说观修痛苦对解脱没有利益,而是说单单观修痛苦不能获得解脱,因为解脱依赖于无我的智慧。佛经中虽然宣说了苦苦、变苦、行苦三大苦,但佛陀主要考虑到最根本的行苦,才说观修一切轮回是痛苦的自性。我们承认的“行苦”,是指由业和烦恼之缘产生的,作为后面过失所依的刹那性之蕴。行苦是最细微的无常,并不像苦苦和变苦那样粗大。若了知一切万法周遍此苦,对轮回就不会生起丝毫贪著之心。在此基础上,也容易通达万法无我,因为任何有漏法都是刹那迁变,并不具备恒常、实有的自性。若真正具有空性无我的见解,就能远离我与我所的贪执,而获得解脱。所以,只有依靠现见无我的空性见解才能获得解脱,修行其余法门只是证悟彼之方便。因此,佛陀在相关经典中说:由无常中了知痛苦,依靠这样的痛苦(指行苦)必定证悟无我。

  11、丑三、末义:非离贪有爱,依止所为事,非从惑业解,此称流转者。

  前辈大德经常在不同论典中引用这个教证,其意是说:如果对我没有离开贪执,则会缘于我安乐的所依而对我所的事物具有爱恋,由此所依止的一切取舍等所为事情无不是造业。这样一来,就不可能从业惑烦恼中获得解脱,如此之人就称为流转者。

  总而言之,外道徒所许“我存在是合理的,但对我和我所的贪执不合理”的说法,根本经不起任何观察。不管是任何人,只要他承认有一个独一无二、不可摧毁的我,就不可能从轮回中获得解脱。因为,所谓束缚,并非指被外在的东西紧捆着,而是指被自身坚固的我执牵引而不断流转轮回。这样的人,就是诸多经论中所说的轮回者,或流转者、漂泊者、流浪者。所以,欲获解脱的修行人,应像噶当派大德所讲那样,将所有精力集中在摧毁我执上。

  释量论成量品科判

  332、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未二申二、虽贪亦成无过失。(第40课)

  无过有境贪,能成亦无过,

  众生亦仅此,今于何离贪?

  贪彼亦有过。彼于我等同。

  333、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一午二未三、虽见不断我所心。(第40课)

  见德生耽著,由见过毁灭,

  根等非如是,愚等亦见故,

  有过亦具故,纵知具功德,

  于他无有故,及于过去等。

  是故我所心,非由见德致,

  故非见非德,而断我所心。

  本无功德者,增益贪亦见,

  修彼因无害,于彼岂有害?

  334、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一巳二、了知异体非离贪。(第40课)

  殊胜求其余,具生灭心故,

  凡士亦了知,我与根等异。

  故非视一贪,凡是贪我者,

  自贪缘内支。

  以今苦厌离,此嗔非离贪,

  尔时亦有贪,方觅其余故。

  嗔具苦因故,彼唯尔时住,

  彼灭则复依,本身之自性。

  335、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一辰二、宣说离贪即如何。(第40课)

  断应取舍故,一切皆平等,

  檀香与斧同,称之为离贪。

  336、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二寅二卯二、释说观修痛苦义。(第40课)

  念及行苦已,方说观修苦,

  我之彼缘生,乃无我见依,

  依空见解脱,修余即为彼,

  说无常知苦,依苦悟无我。

  337、甲二乙一丙二丁二戊一己二庚四辛二壬一癸二子一丑三、末义。(第40课)

  非离贪有爱,依止所为事,

  非从惑业解,此称流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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