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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中观庄严56笔记

创建日期:2023-03-04

  哲学-中观庄严56笔记

  1、科判

  中观庄严论释=初义(顶礼+立誓)+论义(甲一+甲二)+末义(结文)

  =顶礼(1,1课)+立誓(2,2课)+甲一、所说支分(4,2-32课)+甲二、所说论义(5-194,33-128课)+结文(195,128课)

  甲二、所说论义=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乙二、如是分析之必要

  乙一、讲述开显二谛真如之此中观庄严论真实分析所说论义=丙一、名义(7,33课)+丙二、译礼(8,34课)+丙三、论义+丙四、尾义

  丙三、论义=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丁二、以赞如是二谛之理而摄义

  丁一、抉择所知二谛之义=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己二、宣说世俗中有实法存在

  己一、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庚一、立根本因(14-21,34-38课小结)+庚二、建其理

  庚二、建其理=辛一、建立宗法+辛二、建立周遍

  辛一、建立宗法=壬一、建立离实一+壬二、建立离实多

  壬一、建立离实一=癸一、破周遍之实一(28-40,39-49课小结)+癸二、破不遍之实一

  癸二、破不遍之实一=子一、破实一之外境(42-52,49-52课小结)+子二、破实一之识

  子二、破实一之识=丑一、破认为外境存在宗派所许的实一之识+丑二、破认为外境不存在宗派所许的实一之识

  丑一、破认为外境存在宗派所许的实一之识=寅一、破不共各自观点+寅二、以说共同实一之识不容有而结尾

  寅一、破不共各自观点=卯一、破自宗有实二派之观点+卯二、破外道之观点

  卯一、破自宗有实二派之观点=辰一、破无相有部宗之观点(53-58课)+辰二、破有相经部宗之观点

  辰一、破无相有部宗之观点=巳一、建立自证合理+巳二、说明境证非理(57课)+巳三、说明无相观点不合理

  巳一、建立自证合理=午一、认识自证之本体(59,53-56课)+午二、说明彼为自证之合理性(60,56课)

  巳三、说明无相观点不合理=午一、说明有相感受外境名言合理(58课)+午二、说明无相感受外境之名言亦不合理故极低劣(58课)

  59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一卯一辰一巳一午一、认识自证之本体:

  遣除无情性,识方得以生,凡非无情性,此乃自身识。

  60甲二乙一丙三丁一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一癸二子二丑一寅一卯一辰一巳一午二、说明彼为自证之合理性:

  一无分自性,三性非理故,彼之自证知,非为所能事,故此为识性,自证方合理,

  2、在认识自证之本体这一科判当中,麦彭仁波切运用比较广的理论,宣说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相识等量、异相一识、相识各一。三种观点都是唯识宗的观点,经部宗同样也可以分为上述三种观点。

  3、相识各一:对境只有一个,有境也只有一个

  太过1:如果承许相识各一,眼睛见到花色的布时就不应该承认是花色的布,因为你并没有见到具有各种颜色的外境,这种说法显然不合理。

  太过2:如果说外境的白色、红色等斑斓色彩都是存在的,虽然以次第性的方式见到,但速度太快的缘故,根本不能发觉。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如果白、红等众多颜色在眼识前瞬间闪过,因此成为同时见对境上的白色、红色等,这样一来,红色变成白色……有境已经全部错乱了。

  4、异相一识

  太过1:如果承许异相一识,花色的对境在外境上确实存在,但在能取上不显现,也就是能取上只有一个而外境却有千差万别的行相,对境的颜色虽然五彩缤纷,能取却只有一种颜色,这一点肯定不合理,因为外境所取是通过能取来判断的。

  太过2:对境并不是如无分微尘一样不可分割,既然对境并非唯一的整体,能取为什么不能分?应该是可以分的。

  太过3:如果是异相一识,对境上存在白色、红色等各种行相,但各种行相的能取并不存在,这样就成了识和行相二者毫无瓜葛。因为识上只有一种行相,所取相则是各种各样的,即使名言中也不合理。

  太过4:显现的对境“蓝色”也具有中、边等分类,取蓝色部分的有境能取也应该存在如此多的不同分类,假设你说不存在这些分类,所谓的“唯识”已经成了无分之识。那么,在这一识上无有任何分类,所取却有各种各样的不同分类,此无分之识又怎么能作为正量呢?肯定不是正量。

  5、相识等量

  承许“相识等量”的这一观点,在名言中堪称为取所量的正量。所取能取同类的两个识不会在同一时间生起,因为这两者只是在假立名言中分的,实际上无有异体。这一点一定要清楚,所取分是指外境具有各种显色和形色,能取分则是指眼识。包括意识在内的六识都可以有能取和所取的部分。

  6、从外境和有境的角度来衡量虽然是一个识的本体,但从反体上可以分为多种。比如眼耳鼻舌等五根识虽然在同一时间中产生,其实只有一个识的本体,但从反体或者从取外境的作用上可以产生不同的五种识。如同见到白色的布时,虽然只有一个见白布的识,但是其中又可以分为见白布东方微尘的眼识和见白布西方微尘的眼识,这些识虽然不同,但也不会出现多个相续的过失。

  7、眼识、鼻识不同类别的识并非本体不同,从识的本体上来讲是一体的,但识的内部存在很多不同的分类。比如总的可以说只有一个见蝴蝶的识,但这其中也可以分取白色的眼识和取蓝色的眼识,这两个识不能称为一体。

  眼识、鼻识是不是两种识呢?从识的角度可以说都是识的本体。那此二者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说是他体,众生应该有两种相续了;如果是一体,眼识变成了鼻识、鼻识变成了眼识……。实际上,虽然都是识的本体,但是五根识当中的每一个都可以有很多的不同类别,总的来讲都属于阿赖耶识或者意识的范畴。同样,所谓的能取与所取也只是在名言中假立为两种,实际上是一体的。

  8、午一、认识自证之本体:遣除无情性,识方得以生,凡非无情性,此乃自身识。

  有部宗的观点:自证是不合理的,因为所取是识,能取也是识,此二者是一本体的,如此一来就成了自己对自己起作用。很显然,自证不可能合理。

  自宗观点:尽管从现境、能取之有境各自存在这一角度安立了所取与能取,但实际上,任何识只有遣除了车、墙等无有明觉的无情法自性,具有明觉法相的识方能得以产生。因此,凡是非无情法的自性就称为自身识或者自明自证。自证应该是这样的,它并不是能取和所取分开的。

  这种观察不会成为胜义的观察,真正的胜义观察是通过自生、他生等推理,说明所谓的成实在以理观察时根本不能成立。否则,“这个包是你的还是我的”也不能观察了,因为一观察,这个包就不见了。

  9、午二、说明彼为自证之合理性:一无分自性,三性非理故,彼之自证知,非为所能事,故此为识性,自证方合理,

  自证是一体的,根本无有其他的自性,不存在所知、能知和知者,它就是自明自证的。由于根本不是能取所取的这种了知,所以,这种识的本性称为自证非常合理。

  9、1所谓的“自证”必须排除其他有实法,而且是除自身以外再无有其他分的自性。对于它来说,所证的对境、由彼所生的证知者与所生之果——自证的本体皆不合理。因此,所说的识之本身证知自己,并非是像斧头砍木柴一样,真正产生由识所证知的对境以及能证知那一对境的事物。

  9、2不能说自证存在境、有境或者能生、所生,否则,自证到底是产生已经产生的还是产生从未产生的?如果说产生从未生的则不合理,自证还不存在的缘故,根本不能产生。如果说产生已生就更不合理了,因为能力已经具足,根本没有必要再次产生,而且,如同宝剑不能割自己一样,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也完全不合理。

  9、3由于瓶子等对境是无情法,因而它们不可能有明觉,我们想要了知瓶子就必须依靠心识。而所谓的自证识无须像瓶子那样依靠其他法来了知,它不需要分真正的能取和所取,完全是自明自证的。因此,麦彭仁波切说:所谓的自证并不存在真正的能取、所取,只是成立心识的自明自知,这一点在名言当中必须成立。

  9、4只要相续中有自证产生,明觉的心就已经出现了,虽然不需要其他法来了知,但也不会出现不成为自证的过失,比如“灯自身照明自体”一样。

  自己作为所亮,自己又作为能亮,这样的能知和所知在一个灯的本体上可不可以分开?根本不用分开。所以,自己的心了知自心,这就是自明自证,没有必要分开能知和所知。

  9、5自证的真正定义就是如此。在自己的相续中产生一种明觉的体会,不论眼识、耳识、鼻识,从内证的角度都存在一种明觉的领受,这就是所谓的自证。对此,无须区分“能证是什么、所证是什么”,否则,对于灯也应该分“能明是什么、所明是什么”,可是这一点恐怕谁也无法做到。所以说,在名言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应该承认一种明清之识——自证。如果这一点不承认,无论中观应成派还是中观自续派,在名言中都是很难立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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