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解义慧剑2笔记
1、科判
解义慧剑=甲一、能说之(1)+甲二、所说之论+甲三、圆满末义。
甲二、所说之论=乙一、初善造论分支+乙二、中善所造之义+乙三、末善结尾之义。
乙二、中善所造之义=丙一、宣说所量之二谛(7)+丙二、宣说能量之二理+丙三、宣说如此衡量之果。
丙二、宣说能量之二理=丁一、略说二理(9)+丁二、以四理广说。
丁二、以四理广说=戊一、能量四理+戊二、宣说彼之作用四法依+戊三、宣说八辩才之果。
戊一、能量四理=己一、说前三理+己二、说证成理。
己一、说前三理=庚一、总说缘起显现(13)+庚二、别说彼之因果体三理+庚三、随同三理而摄义。
庚二、别说彼之因果体三理=辛一、宣说作用理与观待理+辛二、宣说法尔理。
辛一、宣说作用理与观待理=壬一、真实宣说(16)+壬二、彼之必要(17)
辛二、宣说法尔理=壬一、从显现世俗角度而宣说+壬二、从空性胜义角度而宣说。
壬一、从显现世俗角度而宣说=癸一、真实宣说(20)+癸二、彼之安立(21)
1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二、彼之必要。
故知因与果,处及非处理,行止诸作为,宗派工巧等,皆源彼根本,是故彼者摄,
世间之学问,出世之学处。
2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二壬一癸一、真实宣说;
缘起生诸法,皆具依自体,住不共法相,坚硬湿热等,名言此法尔,不可否认也。
2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彼之安立。
一法由异法,建立遣余名,安立无边义,以自体性住,现量所取境。何者以反体,
假立似异法,分别识分析,实体反体立,由此二方式,亦了诸所知,彼广多安立。
2、作用理是依靠因的作用产生果,观待理是任何一个果都依靠或观待它的因而产生。
3、四种理=作用理+观待理+法尔理+证成理。
《中观庄严论》云:“未观察似喜,依自前前因,如是而出生,后后之果也。”在解释这个颂词的时候,麦彭仁波切讲了四种理,即本论着重宣讲的作用理、观待理、法尔理与证成理。作用理和观待理是从因和果方面来安立的,法尔理是从一切诸法的本体的角度安立的,证成理是说这样的道理要依靠现量和比量来证成(明显的部分依靠现量证成,隐蔽的部分依靠比量证成),其实现量和比量归根结底还是包括在法尔理当中,不仅如此,四种道理、一切理的落脚点就是法尔理。只要归入法尔理中,就无需再建立其他的合理性,就像火为热性的理由无可言说一样,这样的道理谁也没办法推翻。
记得这四种理在荣索班智达的《入大乘论》中这样讲过:观待因、果、本体、正理,分别宣说了作用理、观待理、法尔理和证成理。为什么要这样讲呢?因为众生相续当中对因、果、本体以及正理有怀疑,为了断除这四种怀疑就宣说了四种理。比如,我们对火的本体是不是热的、柱子的本体是不是无常的有怀疑,于是就宣说了法尔理;如果我们对造善业会不会产生安乐果方面有怀疑,那就需要宣说作用理;如果我们对众生的痛苦、快乐到底是不是由恶业和善业所感召的有怀疑,就需要宣说观待理;如果认为这样的因果道理还需要真正的正理来说明,也就是说在逻辑方面产生怀疑,那就需要宣说证成理。
4、壬二、彼之必要:故知因与果,处及非处理,行止诸作为,宗派工巧等,皆源彼根本,是故彼者摄,世间之学问,出世之学处。
这两颂宣说了作用理和观待理的重要意义。世间万事万物有处和非处两种关系:
所谓“处”,就是如是因定能产生如是果、如是果定观待如是因,是容有的、合理的,叫做“处”。
所谓“非处”,即指是非黑白颠倒的情况。
用比喻来说明,稻的种子产生稻的果、青稞的种子产生青稞的果,这是合理的,叫“处”;麦子或稻子观待青稞的种子产生,就不容有,是不可能的现象,叫“非处”。
如果人们深深认识到因果之间处和非处的关系,那就会明白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遗憾的是,虽然本师释迦牟尼佛宣讲了善恶果报如影随形的道理,但世人却因愚痴蒙蔽而根本不知取舍,从而感受难忍的苦果,所以大家务必先要了知善恶之间处与非处的关系。
因果之间的处和非处分别是容有和不容有。知道这一点之后,我们就会知道世间的医学、工巧学还有宗派等皆源于此。不仅是工巧学和医学,世间任何一种知识,都是依靠处和非处来安立的。
因此,作用理和观待理完全涵摄世出世间一切学问,因为包罗万象、各种各样的知识,以“因果”二字皆可统摄。
5、辛二(宣说法尔理)癸一、真实宣说:缘起生诸法,皆具依自体,住不共法相,坚硬湿热等,名言此法尔,不可否认也。
世间万法全部都依靠自己的因缘而产生,不依靠因缘而产生或存在的法绝对没有。以这种方式产生的现有轮涅所摄的一切诸法,皆具有依各自之本体分别安住的不共法相。比如说,地的法相是坚硬,水的法相是潮湿,火的法相是暖热,风的法相是动摇,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等。诸如此类名言谛的法尔(一切诸法都有胜义和世俗的法尔,法尔就是法性,也即自然规律),其实就是有实法的自然规律,这种自然规律谁也没办法推翻。
《释量论》云:“有实依自性,安住各本体,同类依赖于,遣除他有实。”关于法尔理,《杂集论》这样宣说:“法尔道理者,谓无始时来,于自相共相所住法中,所有成就法性法尔;如火能烧、水能烂,如是等诸法成就法性法尔。如经言,眼虽圆净,空无有常、乃至无我,所以者何?其性法尔。”
名言中的自然规律有简单和深奥两类,简单的规律,就像前面所讲的风的本体是动摇等一样,这些大家都知道;但是,善的本体永远给人们带来安乐,恶的本体永远对众生带来痛苦,这些深奥的规律现在没有受过佛教教育的人根本不懂。比如说,一个人的心里长期存在着嗔恨心,这对身体、心灵乃至整个生活都会带来痛苦,但是他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如果发菩提心或发善心,自然会带来和谐、快乐与吉祥,但这个道理绝大多数人都不明白。虽然他们不知道,但这样的法尔谁也没办法否认。
6、癸二、彼之安立:一法由异法,建立遣余名,安立无边义,以自体性住,
虽然一切诸法皆安住于自己的法相当中,但要判断、了知这些法的时候,往往需要分出很多法,其具体方法分为建立和遣余两种。比如柱子,也有以“是”、“有”等来建立,以“非”、“无”等来遣余(可理解为遮破)的各种各样情况。总而言之,任何一个法都可安立无边无际的意义,在人们的分别念和判断力没有穷尽之前就不会消失。
那么,在本体上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法呢?应该有。比如说,从肯定方面讲,柱子具有很多法,那在柱子的本体上这些法就一定存在;同样,否定方面的很多道理,在柱子的本体上也应该具有。总之,每一个意义都以各自的体性安住在自己的本体上。
7、现量所取境。何者以反体,假立似异法,分别识分析,
通过现量来取,就取的是自相,比如眼睛看见柱子,那柱子上面的色法就会以无有混杂、无有前后的方式而照见。如果对这样的所取境以分别念进行剖析,就可以从柱子不是常有的反体来安立无常,从不是非所作的反体来安立所作,等等。也就是说,可以假立很多在一事相中似乎是异体的法。
本来柱子的本体是一个,但依靠分别念来进行剖析的时候,即将共相和自相混为一体来取境的时候,可以在柱子上面安立很多很多的法。因此,通过分别念,一可以分为多,多可以摄为一,这是遣余的特点。当然,无分别识是以显现的方式来缘取对境,所以只要显现便已完事。
8、实体反体立,由此二方式,亦了诸所知,彼广多安立。
所谓实体,就是不依靠、不观待其他法,独立自主体现自己的本体。比如眼睛看见柱子,柱子并不需要观待他因,就可以在眼识面前清晰显现,这就叫实体。所谓反体,就是依靠自己的本体并不能体现自己的体性,而要依靠其他理由或观待其他因缘假立的法,这样的法就叫反体。依靠实体、反体两种方式,可以通达一切所知法相。这是因为,由此广泛引申出的名相、法相和事相,以及相属与相违、建立与遣余等安立多之又多。
实体可分四类:一、能起功用的一切有实法;二、以理成立实际存在的法;三、相续稳固安住轮回阶段的法;四、独立自主自在显现的义共相。
假有也分四种:一、部分假有,比如,吝啬心实际上是一种贪心,虽然我们说是吝啬,但它包括在贪心中。二、阶段假有,诸如十四种不相应行。三、增益假有,诸如所谓的“我”本来不存在,但很多人却认为存在。所谓增益,是指本来不存在的法,人们却认为存在。四、他法假有,鼻子大的人叫“大象”,鼻子小的人叫“狮子”,这也是他法假有,其实并不是狮子,也不是大象。
9、四种理中,本论主要讲后面两种理、尤其是证成理讲得比较广,前面的作用理和观待理都讲得比较略。从本论整个内容来看,则主要讲证成理及其作用四法依。
四种理都包括在事势理当中,其实事势理就是法尔理,也就是说一切万法的客观规律本来如此,而否认客观规律的智者根本不存在。
解义慧剑科判
17、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一壬二、彼之必要。(第2课)
故知因与果,处及非处理,
行止诸作为,宗派工巧等,
皆源彼根本,是故彼者摄,
世间之学问,出世之学处。
18、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二(宣说法尔理)分二:
19、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二壬一(从显现世俗角度而宣说)分二:
20、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二壬一癸一、真实宣说;(第2课)
缘起生诸法,皆具依自体,
住不共法相,坚硬湿热等,
名言此法尔,不可否认也。
21、甲二乙二丙二丁二戊一己一庚二辛二壬一癸二、彼之安立。(第2课)
一法由异法,建立遣余名,
安立无边义,以自体性住,
现量所取境。何者以反体,
假立似异法,分别识分析,
实体反体立,由此二方式,
亦了诸所知,彼广多安立。